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

《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是2022年6月教育部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
  • 印發時間:2022年6月
制定經過,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制定經過

2022年6月,教育部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

內容全文

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
一、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一)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自主購置合格的消防裝備器材,組織開展檢查巡查、隱患整改、設施維護、宣傳教育、疏散演練等工作。
(二)全面落實火災隱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區域明顯位置應張貼《消防安全承諾書》,向社會公開承諾,接受民眾監督。
(三)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的校外培訓機構,在與產權單位簽訂相關租賃契約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二、規範場所消防安全設定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執行標準規範。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審批登記,設定在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面向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的設定場所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 。培訓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培訓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在醒目位置張貼消防安全宣傳圖示。
(三)原則上不設定集體宿舍;確需設定時,應當設定在獨立建築內,且不得設定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築內。每室居住人數最多不得超過6人,人均使用面積不應小於5平方米。
(四)設有廚房的,應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
三、嚴格火災危險源管理
(一)應當使用合格且符合國家標準的電氣設備。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並敷設在難燃或不燃材料上。
(二)廚房內使用管道燃氣作為燃料時,應當符合燃氣管理使用規定,並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廚房油煙機應當每日清洗,油煙道至少每季度由專業公司清理一次並做好記錄。
(三)培訓時段內,不得動火動焊作業以及在建築外部動火作業;其他時段動火動焊應當履行審批流程,並落實防護措施,安排專人監管看護。
(四)開展物理、化學等特色培訓的,應當嚴格遵守化學藥劑操作使用有關規程。
四、嚴格消防安全疏散條件
(一)安全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使用轉門、捲簾門、推拉門、摺疊門和設定金屬柵欄。
(二)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走道應當設定疏散照明燈具和保持視覺連續性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三)每間培訓室、集體宿舍應當配備不少於2個應急手電,及與培訓學員人數相當的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並在明顯部位張貼疏散示意圖。三層及以上樓層宜配備逃生繩等避難自救器材。
(四)集體宿舍中兩個單床長邊之間的距離不能小於0.6米,兩排床或床與牆之間的走道寬度不應小於1.2米。
五、加強日常防火檢查巡查
(一)每月及寒暑假、新班開課前至少組織1次防火檢查。培訓期間,每2小時開展不少於1次的防火巡查。重點檢查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以及電器使用管理等情況。
(二)對檢查巡查發現的問題應當場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及時上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確保整改期間的安全。
(三)防火巡查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建立消防安全隱患台賬,實行“報告、登記、整改、銷號”閉環管理,並由具體實施人員簽名存檔備查。
六、加強培訓期間值班值守
(一)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落實24小時專人值班,且每班不少於2人。
(二)設有集體宿舍的,應當加強夜間巡查,每2小時開展不少於1次。
(三)有兒童參加培訓的,現場至少明確1名工作人員全程在崗值守。
七、加強消防設施器材管理
(一)嚴格標準配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並在消防設施器材上設定醒目的標識,標明使用方法。
(二)場所內未設定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設定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動終端報警功能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有條件的應當設定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三)建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維護保養,每年至少全面檢測1次,確保完好有效。
八、加強宣傳教育培訓演練
(一)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工作人員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有條件的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願消防隊,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每季度組織全體工作人員開展不少於1次初起火災撲救和疏散逃生演練。每半年或新班開課前組織對學生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三)主動向屬地居(村)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報備所在位置、人數等基本信息,與周邊微型消防站、志願消防隊建立互聯互通機制,及時處置初起火災。
(四)發生火災時,應當第一時間組織人員疏散。
九、嚴禁下列行為
(一)嚴禁使用彩鋼板建築,以及在投入使用後擅自搭建、改建、擴建。
(二)嚴禁在外窗、陽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設定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廣告牌或門禁等障礙物。
(三)嚴禁擅自停用、關閉、遮擋消防設施設備,埋壓、圈占消火栓,破壞防火分隔,鎖閉、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四)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在電氣線路上搭、掛物品,超負荷用電或者改變保險裝置,空調等大功率用電設備外部電源線採用移動式插座連線,使用電烤爐、紅外輻射取暖器、電熱毯等電熱器具。
(五)嚴禁在培訓場所內及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違規停放電動腳踏車或充電。
(六)嚴禁在培訓場所內吸菸,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驅蚊,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本規定所稱校外培訓機構,主要是指設定在中國小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學生以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舉辦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內容解讀

《規定》在系統總結以往火災教訓的基礎上,結合當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突出問題,從九個方面對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規定》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全面落實火災隱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有效壓實其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規定》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條件,在場所設定方面,校外培訓場所設定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在疏散條件方面,安全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照明等要達到基本條件要求;在消防設施器材方面,細化了滅火器、火災探測報警器、逃生繩等配備和使用要求。
《規定》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關於定期開展檢查巡查、隱患整改、設施維護、宣傳教育、疏散演練等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任務,並列出了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嚴禁的相關行為,幫助校外培訓機構防患於未然,有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規定》強調,各地教育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要聯合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強化部門聯動,督促指導校外培訓機構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照《規定》全面開展自查自評,及時發現和整改風險隱患,不斷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對存在突出安全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要立即督促整改,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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