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扶持對外貿易發展的若干辦法

1994年深圳市政府,為促進外向型經濟和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對外貿易體制改革的決定》,特制定此深圳對外貿易的若干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扶持對外貿易發展的若干辦法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日期:1994-03-03
  • 生效日期:1994-03-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扶持對外貿易發展的若干辦法
(1994年3月3日發布)
各外貿出口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對外貿易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為了促進我市外向型經濟和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特制定如下辦法:
一、各外貿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外匯、外貿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儘快適應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的轉變。
二、要進一步簡化退稅手續,落實國家統一的退稅政策。從1994年起按分稅制的規定,地方各類外貿企業計畫內出口退稅按1993年地方財政實際負擔數計入基數,以後增長部分,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稅務機關和外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簡化退稅手續,同時加強對出口退稅的稽核和審批工作,堅決打擊非法騙稅行為。
三、要實行有利於擴大外貿出口的信貸政策。金融體制的改革,為擴大外貿出口提供了較寬鬆的金融條件。各銀行要實行有利於外貿出口的信貸政策,對外貿出口企業所需要的貸款予以重點保證。特別是外匯體制改革後,對利用外資興辦的能源、交通、通訊以及第三產業項目的還貸用匯,外貿進出口企業要主動與銀行銜接,銀行應予以支持。
四、減輕外貿企業負擔,增強競爭能力。從1994年度起,取消對市外貿企業每出口1美元統籌0.05元人民幣的規定。但1993年度的統籌清繳工作必須堅決完成。按外貿企業1993年度一般貿易出口額與上年對比的情況來檢查,企業出口增長幅度高於全市平均增長幅度的,其超過平均增長水平的那一部分,每出口1美元免於統籌0.05元人民幣;企業增長幅度低於全市平均增長幅度的,其低於平均增長水平的部分,每次出口1美元須補交0.05元人民幣,作為我市1993年的外貿調節基金收入。
五、繼續管好用好外貿出口調節基金,支持企業開拓遠洋市場。為了支持遠洋貿易,開拓國際市場,1992年開始我市設立了外貿出口調節基金,實踐證明,這種作法對於支持企業遠洋貿易起了積極的作用,今後仍然維持不變。市政府從今年財政收入中一次性借出3000萬元人民幣,作為外貿出口調節基金。由貿發局統籌安排借給出口企業周轉使用。
六、繼續對許可證、配額商品的分配實行公開招標,為企業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實行新的外貿體制後,國家將對許可證、配額商品的分配進行改革,對適合招標的許可證、配額商品實行公開招標。我市已從1993年起開始試行以上辦法,效果是比較好。我們要進一步深化這項改革,凡是我市能夠決定的,適合進行公開招標的許可證、配額商品都要實行公開招標,使各類外貿企業都處於平等競爭的地位,為企業的發展創造寬鬆的條件。具體招標方案由市貿發局制定。
七、適當減輕外貿出口企業的稅賦負擔,支持外貿企業的發展,根據我市外貿企業債務負擔較重,部分企業還要解決超虧掛帳歷史包袱的情況,稅務部門要在稅制規定和政策許可範圍內,給外貿企業以適當的優惠照顧,以增強企業後勁。
八、積極開展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可採取進料加工、對口契約、各作各價等方式進行。對來料加工業務要按照我市經濟發展規劃要求繼續認真辦好。
九、進一步放寬外貿企業經營範圍。除國家規定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以外,其他商品放開經營。
十、繼續賦予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要進一步完善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辦法。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繼續授予進出口經營權;同時通過每年一次的年審考核,對出口創匯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企業,要取消其出口經營權,以形成競爭和激勵機制,只有授於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並逐級承擔市政府下達的出口計畫,才能享受掛戶退稅的權利。要積極推行出口代理制,對於沒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不給予掛戶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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