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外貿發展的若干措施的補充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外貿發展的若干措施的補充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外貿發展的若干措施是1998年06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深府[1998]159號
  • 發布時間:1998年08月07日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府[1998]159號
【發布日期】1998-08-07
【生效日期】1998-08-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扶持外貿發展的若干措施的補充規定
(深府(1998)159號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經深圳市政府二屆10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根據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需要,市政府決定進一步採取以下措施,以加大政府對外貿發展的扶持力度,保證我市外貿出口任務的完成。
一、由市物價局會同各區政府近期對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清理整頓,公布統一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律按所列項目及標準收費,所有收費必須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三年內(1998年至2000年)不增加新的收費項目。
二、從1998年至2000年,減免在深圳以出口為主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工業用地“土地使用費”的50%,並優先辦理房地產證等手續。
三、簡化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員工暫住證的辦理手續,縮短申辦審批時間。暫住人口管理費嚴格按照現行標準收取,即特區內每人每年300元,特區外每人每年260元,任何單位和部門均不得搭車收費。
四、對我市加工貿易企業進出口商品的商檢費按低費率收取。為減輕企業負擔、鼓勵加工貿易出口,對深圳市內來料加工出口產品的商檢費試行年度統一繳納的辦法。
五、公安消防部門暫緩收取外商投資企業和來料加工企業的消防建設費。
六、按照粵府〔1998〕36號文第五條和國稅發〔1994〕031號文通知精神,對市經濟發展局確認並授予對外加工裝配業務商務資格單位的各類企業承接的對外加工裝配業務,免徵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工繳費的增值稅。
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儘量減少對企業的各種檢查,除執法部門按照法律法規進行的例行檢查外,對外商投資企業和來料加工企業進行的一般性行政檢查,須經區以上政府批准。
八、對加工貿易企業中出口大戶實行保稅工廠的管理辦法,凡符合條件的企業,由市經濟發展局、貿易發展局會同外商投資局審定後分批報送深圳海關。
九、各出口退稅環節要提高辦事效率,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95號)規定的A、B類企業,實行簡化憑證申辦退稅的管理辦法,加快出口退稅進度。
十、公安部門對外商獨資企業和民營企業因出口業務需要出國赴港澳人員,優先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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