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關於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國務院及廣東省關於發展電子商務的相關政策檔案,推動電子商務跨越式發展,培育新常態下經濟發展新動能,提升經濟發展質量,結合深圳市發展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關於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26日 
 一、加速發展大型電子商務平台
  (一)加速培育本地法人電子商務平台。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給予支持:
  1.近三年通過兩家以上風險投資、戰略投資機構或上市融資獲得2億元以上融資額且近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速超過30%的電子商務平台企業;
  2.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發布的全國網際網路100強和商務部發布的全國電子商務示範企業中的電子商務平台企業。
  3.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發布的《中國獨角獸榜單》中電子商務平台企業;
  4.年度自營商品網路零售額超過10億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過30%的電子商務平台企業。
按以下條款進行支持:
  1.融資獎勵。按其獲得風險投資、戰略投資或上市融資融資額的1%給予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上一年度已認定的融資額不重複計算。
  2.辦公用房扶持。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租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其自用辦公用房租賃契約金額的50%給予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已享受創新型產業用房政策的,不重複享受。
  3.貸款貼息。對其用於經營的銀行貸款按其支付利息的50%給予貸款貼息,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4.新技術、新模式套用扶持。對其套用新技術、新模式的項目按其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財政資金資助,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投資額包括研發、軟硬體購置費用等。
  5.貢獻獎勵。對其納入我市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統計的網路零售額首次超過200億元、100億元、50億元的,分別給予1000萬元、800萬元、300萬元的獎勵。
  (二)加大力度引進大型電子商務平台。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予以大力引進:
  1.世界500強企業中的電子商務平台企業;
  2.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發布的全國網際網路100強和商務部發布的全國電子商務示範企業中的電子商務平台企業;
  3.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發布的《中國獨角獸榜單》中電子商務平台企業;
  4.近三年累計獲得10億元以上風險投資、戰略投資或上市融資的電子商務平台企業;
  5.年度自營商品網路零售額超過20億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過30%的電子商務平台企業;
  6.市政府確定的有重大帶動效應的電子商務平台企業。
  鼓勵企業在我市設立具有運營決策、集中銷售、集中研發、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獨立法人機構。對其中能夠達到我市總部企業標準的,支持其認定為我市總部企業,享受《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實施辦法》相關政策。同時,給予落戶項目投資扶持。按其落戶項目實際發生投資額的1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投資額包括實際已支出的固定資產投資、研發費用、無形資產投資、流動資金等。
  對其中暫時達不到我市總部企業標準的,或者在深圳單獨設立結算中心的企業,通過簽訂產業監管協定的方式,結合其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按以下條款進行支持:
  1.落戶獎勵。最高給予500萬元的落戶獎勵。
  2.落戶項目投資扶持。按其落戶項目實際發生投資額的5%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投資額包括實際已支出的固定資產投資、研發費用、無形資產投資、流動資金等。
  對市政府重點引進企業,給予綜合支持,具體方式可以通過與市政府簽署協定的方式另行約定,所述優惠與前述政策信息不重複享受。
  引進的大型電商平台企業在深註冊一年後,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本措施“培育本地法人電子商務平台”的相關政策。
  (三)加大對電子商務平台投資力度。充分發揮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的作用,通過設立專項產業發展子基金,或通過參股、併購、重組等市場化運作方式,支持電子商務平台發展。
  二、大力推進電子商務套用
  (四)加速建設一批電子商務產業集聚園區。鼓勵各區(含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結合自身發展特點,合理規劃和布局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空間,通過改造、新建等方式,聚合優勢資源,打造一批具有一定規模、產業配套齊全、多功能、多業態的電子商務產業集聚園區。市商務局牽頭制訂示範園區建設標準,對各區符合標準的、市場化運營的示範園區,按照園區投資額的20%給予園區運營主體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投資額包括改造、裝修、設備及軟體購置費用等,措施有效期內資助各區電子商務示範園區不超過2個。支持電子商務企業入駐電子商務園區,具體扶持政策由各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深汕合作區管委會,下同)制定並組織實施。
支持電子商務產業集聚園區申報國家或省級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對獲批成為國家級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獲批成為省級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的,一次性獎勵150萬元。
  (五)扶大扶強一批電子商務套用企業。發揮大企業的行業引領作用,支持品牌效應明顯、產品標準化程度高的大型企業開展B2C業務。鼓勵通過自營平台或第三方平台開展網路零售,對首次納統並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網路零售額超過10億元的企業,每增長5000萬元網路零售額,獎勵50萬元,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積極發展數字商務,鼓勵和引導企業積極套用先進信息技術創新發展,引領市場主體向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發展,對獲批成為國家級數字商務示範企業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進一步深化工業企業的電子商務套用,鼓勵和支持培育特色顯著、功能完善、能力開放的工業電子商務示範企業。
  (六)深化和豐富電子商務套用。促進電子商務在深圳優勢產業的套用,對協會或企業與國內外各大知名網路平台合作並且專門為服裝、消費電子、珠寶等深圳優勢產業、時尚產業建立電商直播基地的,按其投資額的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投資額包括裝修、租金、運營、技術、策劃、推廣費用等;對協會或企業集合深圳優勢產業企業,在第三方平台開設深圳商城,銷售深圳製造、深圳品牌商品的,對其平台入駐費用和宣傳推廣費用的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推動新技術、新模式與電子商務加速融合,發展線上餐飲與購物、線上辦公、線上教育、線上醫療等非接觸式經濟,促進直播電商、社交電商等新業態發展。鼓勵涉農電商企業通過專區專欄、直播帶貨、線上教育等形式,開展消費扶貧、科技扶貧、教育扶貧,拓寬農產品流通和銷售渠道,增強被扶貧地區發展內生動力。
  (七)鼓勵企業市場拓展。支持企業利用展會、社交媒體、搜尋引擎等途徑拓展市場,鼓勵電子商務套用企業參加國內外知名電子商務專業展會,並按照開拓國內、國際市場的相關政策給予資助。鼓勵在深圳舉辦電商展等電商專業展會,並按照促進會展業發展相關政策給予資助。
  三、強化跨境電商發展優勢
  (八)完善跨境電商通關節點。積極推進有條件的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開展跨境電商1210業務,在深圳郵政國際運營中心和機場國際快件運營中心開通9610模式進口業務;實現1210、9610進出口模式在深圳的全面落地。結合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發展需求,發揮龍崗區9610通關監管場所的促進作用,均衡東西部物流通關資源配置和產業布局。積極推動9710、9810新模式的試點工作。
  (九)創新跨境電商監管和服務。簡化跨境電商進口流程,進口郵件可直航至深圳寶安國際機場,或從香港經陸路口岸進境以直轉轉關和跨境快速通關模式進入深圳郵件監管場所。保稅備貨模式海空運輸進境實施“先入區後報關”,公路運輸進境實施“跨境快速通關+先入區後報關”。完善跨境電商風險監控體系,結合分類管理制度,營造“守信便利,失信懲戒”的通關環境,提升通關效率。
  深入推進“六體系兩平台”建設,持續完善跨境電商線上綜合服務平台建設,推動服務平台與海關、市場監管、稅務和外匯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推動跨境電商專業服務發展,營造良好產業發展生態。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出台的跨境電商出口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相關政策。完善跨境電商外匯業務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銀行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商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十)降低跨境電商企業倉儲成本。對在保稅區域(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特殊監管場所)內開展跨境電商進口業務企業的倉儲租金給予補貼,具體政策由各區制定和組織實施。鼓勵跨境電商企業通過自建、收購併購或租賃等方式建設海外倉,引導跨境電商企業通過海外倉擴大進出口。
四、完善電子商務支撐服務體系
  (十一)構建智慧化電商物流配送體系。鼓勵傳統物流企業提升信息化、網路化水平,為電子商務提供專業化配送服務;促進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資源銜接,將快遞物流相關倉儲、集散分撥、分揀配送等設施用地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將社區便民快遞物流投送場所納入城市商業網點、城市建設規劃;對開展農產品電子商務企業的冷鏈配送系統建設、開展網路銷售業務的大型商貿流通企業物流中心建設、社區網路配送設施(智慧型快件箱項目除外)建設等電子商務物流配送“最後一公里”解決方案項目給予資助。加快推進綠色物流、綠色快遞、綠色包裝。
  (十二)完善電子商務信用體系。有關部門應督促平台企業做好網路交易風險的防控工作,建立預警機制,制定防控預案,開展密碼套用,提昇平台安全性,保障數據安全,維護企業與公眾的合法權益。建立完善電子商務領域紅黑名單管理辦法、信用評價和分級標準,實施信用風險預警和分類監管制度。鼓勵依法登記的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開展信用評價活動,形成電子商務經營者信用檔案,對信用評價結果和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披露;鼓勵行業協會、商會、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企業經營者套用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共同推進電子商務領域社會共治;加大普法宣傳,規範電子商務經營;建立完善電子商務市場監管體系,加大對失信主體的懲戒力度,嚴厲打擊和大力整治電子商務領域違法失信行為。
  (十三)推動建設電子商務人才體系。鼓勵深圳高校加強電子商務專業和學科建設,培養適應電子商務發展需要的複合型技能人才;鼓勵深圳高校、研究機構、社會組織與世界一流院校、研究機構在電子商務領域開展合作辦學和人才培養;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社會組織聯合開展電子商務人才培訓;支持電商企業引進和培育高端人才,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關人才政策待遇。
  (十四)鼓勵建設行業自律及服務體系。支持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商協會建設,推動商協會制訂行業規章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支持商協會、社會團體及企業結合電子商務行業特點,開展標準研製及套用。充分發揮商協會在統計監測、技術推廣、交流合作、市場開拓等方面的作用。鼓勵商協會參與舉辦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各類活動,對商協會舉辦的電子商務國際性會議,參照促進會展業發展相關政策進行資助。支持電子商務智庫建設,提升政府決策服務能力,支持社會組織和第三方服務機構為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專業、高效服務。
  (十五)完善電子商務統計監測體系。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統計制度和統計指標體系,完善電子商務統計網上直報平台,建立企業直報和第三方數據相結合的商務統計體系,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反映我市電子商務發展實際狀況;完善跨境電商統計制度,加強跨境電商大數據分析和預警;鼓勵行業協會、研究機構、高等院校、電子商務企業構建電子商務資料庫,為政府巨觀調控、企業運營提供數據支撐。
  五、加大政府扶持服務力度
  (十六)最佳化資金扶持。市政府每年繼續安排資金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各年度資金安排計畫結合工作實際另行制定,提升資金扶持精準度,加強扶持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增強資金扶持有效性,發揮政府資金的激勵和帶動作用。
(十七)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電子商務及相關服務企業,按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用於電子商務且符合稅法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國家支持人才培養的稅收激勵政策,對電商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員工教育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十八)加大宣傳推廣。充分利用各種載體,加強電子商務的宣傳推廣、知識普及和對消費的引導,強化企業和公眾的守法、誠信、自律意識,營造電子商務發展的良好氛圍。每年由政府主導組織開展“電子商務大講堂”系列活動,打造電子商務宣傳推廣公共服務平台,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套用;組織舉辦中國(深圳)電子商務發展論壇,促進行業交流與合作。鼓勵各區、各類社會組織、電商企業舉辦有影響力的電子商務峰會、論壇及電子商務節慶等活動。
  (十九)最佳化電子商務領域營商環境。研究簡化最佳化電子商務經營者商事登記手續,充分運用網際網路思維,採取網際網路辦法,促進電商便利化登記;在電子商務領域持續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提高納稅服務效率。建立完善多元化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機制,鼓勵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爭議解決服務機構提供線上爭議解決服務,提升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效能;在電子商務領域推行電子契約套用,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使用電子契約服務,提高電子商務契約的訂立與履行效率。建立進出口商品質量追溯體系和電商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開展智慧財產權巡查及風險預警。鼓勵開展跨境電商經營者身份國際互認,促進深圳跨境電商企業品牌出海。
  六、附則
  (二十)本措施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各區政府結合轄區實際,可制定本轄區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政策。
  (二十一)本措施涉及獎補條款執行範圍具體以當年發布的申請指南為準;涉及獎補比例和限額均為上限,實際獎補比例和金額受年度資金預算控制。
  (二十二)本措施自2020年10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有效規範性檔案目錄(1979-2015年)的通知》(深府規﹝2017﹞6號)中續期的《深圳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名詞解釋
  名詞解釋
  1.電子商務:指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2.電子商務平台:指擁有能夠為自身或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電子商務交易或服務的平台,包括自營平台和第三方平台。
  3.電子商務平台企業:指電子商務平台服務收入(指第三方平台)或銷售收入(指自營平台)占企業總營業收入50%以上的企業。
  4.電子商務套用企業:指套用電子商務手段開展相關銷售和服務業務的企業。
  5.海外倉:主要指跨境電商企業為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在境外開設倉庫,實現對境外地區的集中配貨和送貨。
  6.結算中心:指由企業集團或控股公司設立,在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統一辦理企業內部各成員或下屬分、子公司資金收付及往來結算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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