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意見》由商務部於2007年12月13日發布並生效。
(商改發〔2007〕4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流通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 2號),結合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新情況,現就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和網際網路的普及,我國電子商務持續快速發展,在繁榮國內市場、擴大居民消費、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時,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整體套用水平比較低,交易環境有待改善,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的認知度和認可度有待提高,電子商務信息披露、資金支付和商品交付等行為還有待規範。因此,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引導交易參與方規範各類市場行為,是防範市場風險、化解交易矛盾、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二、規範電子商務信息傳播行為,最佳化網路交易環境
規範網路交易各方的信息發布和傳遞行為,提高各類商務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和便捷性。
(一)規範電子商務信息發布內容。提倡線上交易的真實身份,引導交易各方如實發布商品及服務信息,保存交易記錄信息,並對難以確認和不可預測的風險信息予以聲明。防範和制止交易各方線上發布危險化學品、槍枝、毒品等違禁品以及色情等非法服務的交易信息。
(二)規範電子商務信息傳播方式。引導企業合法地運用網路伺服器平台、電子郵件、網路廣告、搜尋引擎推廣等方式發布和傳遞商務信息。防範和制止惡意連結、干擾性郵件、隱性網路廣告等不當宣傳方式。
(三)維護交易信息安全。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建立健全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採取有效的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企業信息保密措施和用戶信息安全措施,防範和制止利用網際網路盜取商業秘密和提供用戶信息給第三方以牟取利益的行為。
(四)保障信息的有效傳播。鼓勵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形式便捷、更新迅速的信息服務,防範和制止阻礙消費者查詢商品信息和自由選擇商品的行為,保障商家和客戶之間信息交流的及時順暢。
(五)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的欺詐行為。協同有關部門打擊電子商務活動中存在的虛假宣傳、質量欺詐等行為。藉助各類渠道、資源和力量,防範和制止利用網路發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保障商品(服務)的質量、性能、規格、價格等交易信息的真實準確。
三、規範電子商務交易行為,促進網路市場和諧有序
提倡合法規範、公平公正的網上行銷、電子簽約和售後服務等行為,防範和化解電子商務中的各類交易糾紛。
(一)規範用戶註冊和會員發展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以合法、公開、透明的方式吸引用戶註冊、發展會員,防範和制止以收取高額費用或購買商品為前提條件的發展會員行為,杜絕以網際網路為隱蔽手段的傳銷行為。鼓勵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以實名註冊為條件提供網上店鋪開設服務,建立交易安全保障與備份制度,發現並及時警示交易風險。
(二)規範各類網上促銷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在開展網上促銷活動時將促銷方式、規則、期限、商品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促銷內容在網站上公開發布。防範和制止在網上折價促銷、網上贈品促銷、積分促銷、網上點擊抽獎、網上聯合促銷等活動中出現的虛構原價、實物不符、拖延發放贈品和幕後操作等現象。
(三)規範電子簽約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制定合法公正的用戶協定,確定與用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並保證用戶在接受協定前能夠便利完整地閱知其內容。防範和制止以欺詐、惡意串通等不法手段促成協定簽訂的行為。提倡企業在修改用戶協定時,提前以有效方式通知用戶,並註明修改原因和變動內容。
(四)規範網上拍賣經營行為。規範網上拍賣方以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方的經營行為,引導經營者遵守《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準確、清晰、完整地表述拍賣標的,制定公平合理的網上拍賣規則條款。
(五)規範電子商務售後服務行為。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建立健全、公開發布並嚴格執行售後服務和換貨退貨制度。防範和制止企業逃避售後責任、拖延換貨和拒不受理退貨的行為,維護網上購物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規範電子支付行為,保障資金流動安全
提倡合法規範、穩妥安全的電子支付,防範電子商務的資金結算和流轉風險。
(一)規範交易方之間的電子支付行為。增強交易參與方的支付安全意識,規範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等電子支付行為。引導企業採取有效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保障支付密碼和財務數據安全,形成可靠、便捷的線上資金結算體系,降低結算成本和支付費用,提高資金周轉效率。
(二)規範第三方電子支付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倡導合法運營,防範電子支付交易服務風險。引導電子支付行業規範運營管理,建立商家信用記錄、交易數據保存、內部信息加密和業務流程監管制度,採取有效的爭議和差錯處理方式,形成支付安全的技術和體制保障。引導第三方電子支付服務機構提高行業信譽,謹慎穩健運營,防止盲目擴張和無序競爭,確保用戶資金安全。
(三)防範電子支付金融風險。規範電子支付非銀行金融服務,防範網上非法金融交易活動。加強對沉澱資金的流動性管理,防範和制止以電子支付為手段的惡意占壓資金、非法套現和轉移資金以及非法融資行為。協同金融、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研究電子支付中虛擬貨幣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統一市場問題,規範虛擬貨幣的流通秩序。
五、規範電子商務商品配送行為,健全物流支撐體系
規範和改善電子商務企業的商品配送行為,提高物流服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一)規範商品配送行為。提倡電子商務企業通過網站信息查詢、郵件提醒、電話通知等有效方式,實時通告配送信息,明確交貨方式和時間。引導電子商務企業嚴格遵守商品訂單和交易協定,防範和制止配送延誤、實物不符、額外收取運費等行為。提倡電子商務企業在因不可預知和控制的情況影響商品送達時,及時主動與購買方協商補救方式,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二)提高商品配送能力。建立和完善適應電子商務需要的物流配送體系,促進物流配送信息系統與電子商務的結合,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優勢,挖掘社會儲運資源潛力,提高物流信息採集、分析、整合、調度的效率和物流運輸的實載率。引導與鼓勵企業開展第三方物流服務平台建設,逐步建立面向網上商戶的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流配送機構,形成覆蓋各行業的物流配送網路體系,提高回響能力和配送效率。
六、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保障措施
(一)面向社會公眾加強宣傳引導。積極利用各種渠道,充分發揮主流媒體的輿論宣傳導向作用,形成有效的電子商務宣傳引導機制。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宣傳普及活動,進一步提高公眾對電子商務的認知水平,增強參與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對電子商務領域出現的不法企業和行為,依法及時予以取締和曝光。
(二)推動電子商務法律和政策體系建設。針對信息技術手段與傳統流通方式相結合的新形勢、新特點、新問題,推動《電子簽名法》、《契約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等政策措施在電子商務領域的貫徹落實,最佳化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
(三)建立健全電子商務標準體系。組織和支持行業協會、企業、科研機構研究制訂各類電子商務技術標準、經營管理和服務規範,建立健全電子商務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體系。引導企業增強標準化意識,積極進行電子商務技術和管理的標準化建設。
(四)加快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政府監管、行業自律、民眾監督相結合,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信用體系。鼓勵企業和行業協會積極參與,建立科學、合理、權威、公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將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信用信息納入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系統,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商務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實現信用數據的動態採集、處理和交換,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個人信用監督約束機制。
七、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組織保障體系和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落實目標任務。緊密結合地方和行業實際,研究制定促進本地區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實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制訂電子商務統計分析標準,建立電子商務套用績效調研機制和重點企業聯繫機制,加強對電子商務企業的促進扶持和規範引導,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又好又快地發展。
(二)發揮骨幹企業的示範引導作用。推動電子商務骨幹企業的發展,帶動整個行業的規範發展。開展電子商務規範化水平的測評工作,針對具有顯著代表性的骨幹企業,研究整理成熟運作模式和優秀解決方案,交流推廣發展電子商務的好經驗、好做法。
(三)推進中小電子商務企業規範發展。提高中小電子商務企業規範發展意識,鼓勵企業之間公平競爭,促進中小電子商務企業提高管理水平、規範市場行為。鼓勵中小電子商務企業發展社區便民服務,提高社區商業服務網路化和信息化水平。
(四)重視和發揮中介組織作用。充分發揮電子商務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做好信息服務和政策引導,幫助電子商務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五)加強電子商務人才培養。加強與有關院校和科研機構的合作,促進電子商務理論研究,搞好學科體系建設。鼓勵企業培養適應電子商務研究開發、套用推廣需要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積極開展電子商務國內培訓和國際交流,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建立健全專業化電子商務管理人才隊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