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決定

1998年12日4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8年12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2月04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七名委員提出的《關於提請修改第十九條"黃色計程車限於特區內行駛"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件如下修改:
第十九條增加一款為第二款:黃色計程車經過辦理手續,補繳原牌照費的差價後,可以改為紅色計程車。
《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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