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給付係數策月交費標準X(1.088交費年數一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7.24
  • 實施時間:1993.07.24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農村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遵循自願原則,養老保險金以個人交納與集體補助相結合,實現農村務衣、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
第三條 凡本市二十至六十周歲的農業人口均可按本辦法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章 保險全交納
第四條 保險金可按月或一次性交納。月交納標準一般為二、四、六、八、十、十二、十四、十六、十八、二十元十個檔次;一次性交納標準一般為二百、四百、六百、八百。一千、一千二百、一千四百、一千六百、一千八百、二千元十個檔次。交費的具體方式和標準由投保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個人交納的保險金和集體補助資金分別記在個人名下。
第五條 鄉鎮企業職工以企業為單位,其他人員以村為單位收繳保險金,年交費次數和時間,由區縣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確定。
第六條 投保期內,個人或集體根據經濟收入的升降情況,經區縣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可變動交納檔次。
第七條 集體補助以村,鄉鎮企業為單位,,同一投保單位中的各類人員平等享受。鄉鎮、村的補助標準和方式自行確定。鄉鎮企業為職工支付的養老保險補助資金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稅前列支。
獨生子女父母參加養老保險,集體補助額應高於其他投保對象。
第八條 投保人必須按期交納保險金。在投保期內遇到嚴重災害或其他原因,無力交納養老保險金的,經申請,由區縣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暫時停交,恢復交納後,有條件的可自願補齊(考刊息)。
第九條 農轉非及戶口遷往外區縣的,可將保險關係轉入新的保險渠道,或將個人交納的保險金本息退還本人。
第三章 養老全支付
第十條 投保人年滿六十周歲(或五十五、五十周歲,由投保人自行確定)後按月領取養老金。領取標準根據交費檔次和年數,按照民政部確定的兌付標準執行。
①按月交費的領取標準為:
給付係數策月交費標準X(1.088交費年數一1)
(六十、五十五、五十周歲領取養老金的給付係數分別為
1.242186447、1. 132814933和1.070963690)。
②一次性交費的領取標準為:
給付係數X一次性交費額X1.088積累年數
(六十、五十五、五十周歲領取養老金的給付係數分別為
0.008372580,0.007635395和0.007218505)。
領取養老金的標準,隨著國家銀行存款利率的調整,按照民政部規定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投保人在保證期滿後仍健在的,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死亡的,其保證期內的養老金餘額可以繼承。投保人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按規定為其支付喪葬費。
第十二條 投保人在投保期內死亡的,應將個人所交保險金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三條 投保人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償還欠貸,不得虛報、冒領養老金。
第四章 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市、區縣民政部門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行政管理、組織協調和制定規劃等工作。市、區縣民政部門所屬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機構負責養老保險金的收付、業務管理、建檔等。
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機構負責收取和支付保險金、登記建帳及其它日常工作。
村和鄉鎮企業由會計或出納兼任代辦員,負責收取保險金、發放養老金。
第十五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按當年收取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三提取管理服務費,分級使用。
第五章 保險資金管理和運用
第十六條 市、區縣應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管理委員會,實施時養老專保險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保險金由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統一管理,並在指定的銀行設立資金專戶。
第十八條 養老保險資金實行專帳專管、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任何單位和個人部不得直接用於投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占。
第十九條 養老保險資金的使用,主要通過銀行貸款用於地方經濟建設,也可購買國家財政債券,以確保增值。
第二十條 市、區縣養老保險事業管理機構要定期將資金的收支、積存及運用情況上報同級主管部門,並接受財政。銀行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和審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公布後,其他部門在農村開展的養老保險業務維持現狀,不再發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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