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撫順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在1997.07.04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7.04
  • 實施時間:1997.07.04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我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我市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撫順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從實際出發,與農村經濟發展及農民生活水平相適應,以保障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要為目的。
第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個人交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積極引導,自願投保,基金採取儲備積累式。
第四條 市社會保障委員會領導、監督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市、縣(含順城區,下同)民政部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社會保險機構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
財政、稅務、勞動、人事、金融等部門應通力協作,積極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 保險範圍和對象
第五條 凡本市60周歲以下的非城鎮戶口人員均可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六條 外出務工、經商、服兵役者,亦可參加或繼續參加戶口所在地養老保險。
第七條 招工、提乾、升學等農轉非及遷出本縣者可以轉移或退出保險。
第三章 保險費交納
第八條 養老保險費由個人交納和集體補助兩部分組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名投保人建立個人帳戶,將個人交納和集體補助部分,分別記在個人名下。
第九條 養老保險費的交納採取月繳和躉繳兩種辦法。按月交納,一般分為5元、10元、20元等不同檔次,也可根據經濟條件,自行選擇投保額;躉繳以200元為起點,多交不限。
鄉鎮企業職工按上年月平均工資額的6%交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 集體補助以村和鄉鎮企業為單位。村補助部分一般不應高於交費總額的30%,補助的方式和標準由村自行確定。
鄉鎮企業按企業職工繳費工資額的6%予以補助,稅前列支。
第十一條 個人交納或集體補助可以根據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經申請,由縣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批准,變動交納檔次。
第十二條 鄉鎮企業職工一般以企業為單位收取養老保險費,其他人員以村為單位收取。
第十三條 投保人因故不能如期交納養老保險費的可以補交,但應按規定補交利息。
第四章 養老金給付
第十四條 投保人年滿60周歲,即可領取養老金。領取標準是根據個人帳戶積累總額,按國家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
第十五條 投保人養老金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或還貸款。
第十六條 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剩餘的養老金由其法定繼承人一次領取;投保人無法定繼承人,由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喪葬費;投保人保證期後健在者,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七條 投保人未滿60周歲死亡,其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本息,退還其法定繼承人。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各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養老保險金的收付、建檔等業務。
鄉(鎮)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鄉(鎮)養老保險業務。
村、鄉鎮企業設管理員,由會計或出納兼任,負責收取保險費。
第十九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準挪用。
第二十條 養老保險基金通過存入金融機構或購買國家債券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村、鄉鎮企業管理員負責收取保險費並及時上交;鄉(鎮)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收取村、鄉鎮及鄉鎮企業交納的保險費,按照規定時間上交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 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從當年實際收繳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3%做為管理服務費。
管理服務費用於下列開支:
(一)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費;
(二)宣傳費、業務費、公務費;
(三)設備購置費;
(四)培訓費;
(五)提交上級機構的管理服務費;
(六)撥補下級機構的管理服務費;
(七)其他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審計等管理制度,嚴格基金管理,保證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運營。
第二十四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虛報冒領養老金的,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外,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投保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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