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業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淄博市企業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在1993.04.08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企業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93年04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4月08日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山東省實施(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企業的設立和經營,屬於下列各項之一的,須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企業憑批准檔案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其他行業和項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
(一)新建企業和三資企業;
(二)涉及社會安定和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的特種行業和項目;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市經濟發展需要應當控制的行業和項目;
(四)關係國計民生的項目;
(五)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放開企業經營範圍。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商品和項目外,允許企業經營。由企業根據國內外市場需求和國家巨觀計畫確定和調整。允許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經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突破現行按小類品種核定的法律規範,依據企業的經營能力和自身條件,按照行業大類、中類規範用語核定企業經營範圍,擴大企業自主經營權。
第四條 簡化企業申辦變更項目程式。企業變更以下事項,可按照國家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法規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一)企業名稱、住所、經營場所;
(二)經營範圍(除第二條(二)至(四)項規定的範圍外)和經營方式;
(三)增加註冊資金(本);
(四)延長契約期限、終止契約和協定;
(五)開辦非法人分支機構。
第五條 企業在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部分或整體產權、股權轉讓,憑產權、股權轉讓雙方在產權交易所簽訂的標準契約、資產評估報告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條 放寬註冊資金限額。改變註冊資金按企業實有資本核定的辦法,逐步採用按出資人繳納的資本金核定註冊資金;對註冊資金一次注入有困難的,可分期注入;對經營風險比較低的公司,註冊資金達到規定標準的50%即可核定。
第七條 企業經濟性質由原來按資金來源核定改為按產權核定。允許全民所有制企業利用集體資財存量興辦集體所有制企業。
第八條 放開企業經營方式。允許有經營能力的企業從事批發、零售、代購、代銷、代儲、代運等項業務,不受註冊資金限制。
第九條 對企業通過轉產、停業整頓、合併、兼併、分立、解散破產、組建企業集團等方式調整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批准的檔案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十條 強化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自企業申請之日起一周內辦妥手續。
第十一條 弱化對企業的日常性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行以企業年檢為主要內容的監督管理制度。通過年檢,糾正和查處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明確企業產權關係,維護正常經濟秩序。
第十二條 企業到市外、省外銷售產品,外地企業到我市設立經營機構,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執行統一的稅費標準,任何部門不準設定障礙。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運用企業法人登記檔案及有關的基礎資料,採用公告、檔案閱覽、計算機查詢等方式向社會提供企業基本情況及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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