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淄博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淄博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通知》在2006.03.06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淄博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6年03月06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簡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簡介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淄博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淄博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環境和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包括張店區、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同)內戶外廣告的設定及其管理活動。
其他區縣的戶外廣告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空間等(以下統稱場地)設定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招牌、標牌、實物造型等戶外廣告。

第四條

規劃、建設、工商、公路路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並予以公布。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六)在市、區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內或者載體上的。

第七條

禁止在中心城區設定立柱式戶外廣告,本辦法發布前已辦理相關手續的立柱式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後,設定人應當自行拆除;設定人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拆除。

第八條

利用公共場地設定戶外廣告的,場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對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兩側的數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詢設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設定公益性、便民性戶外廣告的,可以不通過招標、拍賣方式確定場地使用權,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審批,任何單位不得收費。
利用非公共場地設定戶外廣告的,場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協定、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第九條

利用公共場地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納入政府資源運營範圍,其場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收益應當上繳政府國有資產收益專戶。對目前已經由政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規劃開展運營的,應當按照契約繼續經營,契約到期後,由政府收回運營權,納入政府資源統一運營,並通過公開招標和拍賣等方式確定經營者。
公共場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戶外廣告的廣告資源運營工作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其他戶外廣告的廣告資源運營工作由張店區人民政府、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大型戶外廣告的標準、範圍由市規劃部門在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中作出具體規定。
城市主要道路包括金晶大道、柳泉路、世紀路、人民路、共青團路和淄博新區主幹道。

第十一條

設定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向市規劃部門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明、戶外廣告平面位置圖和效果圖,市規劃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划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核發戶外廣告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取得戶外廣告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應當向建設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建設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對戶外廣告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核發戶外廣告設定批准檔案:
(一)書面申請;
(二)身份證明;
(三)戶外廣告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圖、效果圖、平面位置圖。
大型戶外廣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戶外廣告由市建設部門負責審批;其他戶外廣告由區建設部門負責審批,併到市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公路用地範圍、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的,申請人應當向市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市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需報省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報省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審批:
(一)書面申請;
(二)規劃、建設部門批准檔案;
(三)工程設計圖;
(四)施工方案;
(五)身份證明;
(六)有關資格資質證明;
(七)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在中心城區外環線(即省道703線,不包括省道703線)內的公路用地以及公路建築控制區設定戶外廣告的,由規劃、建設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公路路政管理部門不再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

經規劃、建設、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批准後,申請人應當向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並提交下列資料,經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契約;
(三)廣告內容以及廣告設計樣稿;
(四)場地使用協定;
(五)規劃、建設、公路路政管理等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申請人在規劃、建設、公路路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應當在設定戶外廣告前,持相關手續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備案。其中,大型戶外廣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戶外廣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備案,其他戶外廣告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戶外廣告審批手續,所有戶外廣告審批項目應當全部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理,對未經上一個部門審查批准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戶外廣告申請,相關部門不得予以受理或者審批。

第十七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設計圖、設定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結構、色彩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期滿後,設定人應當在5日內予以拆除。設定人未予拆除的,場地所有人應當予以拆除。因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設定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在設定期滿之日起24小時內予以拆除。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並及時進行維護、更新。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颱風、汛期,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其中,設定期滿2年的,設定人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並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其中,大型戶外廣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戶外廣告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其他戶外廣告應當向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
戶外廣告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定人應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並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抽檢。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責令設定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設定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拆除。其中,大型戶外廣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戶外廣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其他戶外廣告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致使設施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未納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範圍的行政處罰,由原處罰主體依法實施。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淄博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淄政發[1997]1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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