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築施工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淄博市建築施工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在1993.02.22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建築施工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02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2月22日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施工企業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根據《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裝飾裝修、防腐保溫、市政工程、設備安裝、建築構件生產等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建築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走業的開業與空更
第四條 本市建築施工企業和構配件生產企業開業,需經市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頒發資質等級證書,持資質等級證書及有關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無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的不得開業。
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每年審核一次,未經審核的作廢。
第五條 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制度,凡建築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跨度十八米以上、造價一百萬元以上及市開發項目工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其他項目工程,由工程所在區縣建設主管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和構配件生產企業發生分立、合併或企業名稱、法人代表、資質等級、營業範圍、隸屬關係等變更時,應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到原頒發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的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建築施工企業歇業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章 建築施工企業進出管理
第七條 外地建築施工企業進淄承擔工程任務,應持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所在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介紹信(外省企業持山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介紹信)、資信證明、營業管理手冊、法人代表證書(委託書)等證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和臨時營業執照。
第八條 本市建築施工企業到外地或在本市跨區縣承擔工程任務,需持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企業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介紹信、資信證明、營業管理手冊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出市或跨區縣施工手續。
第九條 外地進淄和我市跨區縣承擔任務的建築施工企業,應到工程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稅務部門辦理註冊登記及納稅手續。
第十條 外地建築施工企業註冊登記、煥發臨時營業執照每年辦理一次。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資質等級證書、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核定的營業範圍承擔工程任務,不得越級、超範圍施乾或生產。嚴禁為無證無照的單位和個人代簽工程承包契約。
第十二條 外地建築施工企業辦理進淄手續後,應及時到工程所在地區縣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工程任務,應按規定與建設單位簽定工程承包契約,契約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
第十四條 三級以上(含三級)建築施工企業可按規定與其他證照齊全的企業實行工程分包,簽定工程分包契約。四級以下建築施工企業承擔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十五條 實行總分包工程,總包單位應指派專門人員進行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或倒手轉包。
第十六條 外地建築施工企業經市建設、公安、工商、勞動等部審核、市政府批准,可在我市設立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基地。
第十七條 三級以上(含三級)和外地駐淄、進淄建築施工企業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財務報表,接受監督指導,並按規定交納稅款和管理費。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工期走額、預算定額及取費標準,不得高估冒算、任意壓低和哄抬造價。要嚴格執行施工規範、規程、驗評標準,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立標有企業名稱、工程項目名稱、開竣工時間和工地負責人等內容的標誌牌,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進淄出淄建築施工企業需撤離或返回本市的,應在三十日內辦理註銷手續。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工、停產整頓、沒收資質等級證書、施工許可證和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並對承包單位和負責人分別處以兩萬元以下、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證、無照施工和生產構配件的;
(二)超營業範圍施工和生產構配件的;
(三)用非法手段招攬工程任務的;
(四)轉讓、出賣、塗改、擅自複印證書和執照的;
(五)倒手轉包、坐收漁利的;
(六)其它嚴重違反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的。
以上處罰可單處亦可並處,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對受處罰單位所承擔的工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妥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偷工減料、管理混亂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應責令停產整頓,賠償損失,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未辦理進淄或跨區縣手續的建築施工企業,按無證施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管理建築施工企業的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從嚴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99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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