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在1995.07.07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7.07
  • 實施時間:1995.07.07
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督促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指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各級政府對其所屬部門、上級1政府所屬部門對下級政府相應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全市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區縣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政府法制機構是本級政府實施行致執法監督檢查的執行機構,其具體職責是:
(一)代表本級政府對行政執法情況組織和實施監督檢查;
(二)對下級政府、本級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對本級政府部門下級政府和行政執法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四)監督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確定行政執法人員的上崗資格;
(五)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組織經驗交流;
(六)完成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完成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內容:
(一)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二)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三)行政處罰是否合法、適當;
(四)行政執法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方式:
(一)行政執法活動日常監督制度。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員,對行政執法活動可隨時進行監督檢查。
(二)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制度。區縣政府和市政府部門、鄉鎮政府和區縣政府部門應當於每年第1季度分別向審、區縣政府法制機構報告上年度行政執法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報告制度。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發布實施1年後,定期向同級政府的法制機構報告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檢查制度。市、區縣政府應對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進行抽查,督促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檢查。
(五)行政執法情況統計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進行行政執法情況的統計調查,定期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六)需要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 市、區縣政府設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員。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職責:
(一)及時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報告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
(二)監督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三)制止、糾正行政執法人員正在實施的行政違法行為;
(四)受政府蠶托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調查;
(五)承辦政府交辦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被監督的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撓或抵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第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壹人員執行公務,應出示《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
第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執法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當授權、委託的行政執法行為,報告本級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撤銷或糾正;
(二)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通知作出該行為的行政機關撤銷或糾正;
(三)對行政執法爭議,先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政府或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解決;
(四)對拒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消極執法的,通知其所在機關或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處理或糾正。有關部門應將處理結果及時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反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成績突出的,接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併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本級政府或由本級政府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期報告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經催報仍不改正的;
(二)對政府部署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檢查拒不組織實施的;
(三)拒絕提供行政執法統計資料,或者隱瞞、虛報統計數據的;
(四)拒絕接受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或監督檢查人員監督檢查的。
第十三條 對被授權或者被委託組織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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