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審理程式

涉外仲裁審理程式,是指涉外仲裁機構查明案件事實的必經程式。根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中國涉外仲裁的審理程式有:仲裁庭開庭前30天,書面通知當事人開庭日期及開庭地點。仲裁庭開庭時,如果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和作出缺席判決;開庭地點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經仲裁委員會主席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進行審理。

仲裁庭開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如果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則由仲裁庭作出決定。仲裁庭開庭審理時,除當事人應提供證據外,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向中外專家諮詢,審核或評定證據;査清爭議事實和分清責任以後,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不成協定,或者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後程式。仲裁裁決書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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