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受理程式

涉外仲裁受理程式,是指涉外仲栽機構立案的先後順序。仲裁機構審理仲裁案件的第一個必經階段。仲裁庭審理的前提和基礎。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屬檔案後,經過審査認為申訴人申請仲裁的手續完備,符合仲裁申請的法定條件,決定立案後應即將申訴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屬檔案,連同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各一份,寄送給被訴人。

涉外仲裁受理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者在發生後,在契約中或用其他方式,達成了仲裁協定;(2)爭議一方當事人向涉外仲裁機構提出了書面申請,請求按涉外仲裁規則解決爭議。涉外仲裁機構受理案件後,申訴人應依法預交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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