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均為實務操作,旨在為企業人士和實務人士提供基本知識與實踐指引,並提供一個關於中國涉外仲裁實務的較為寬闊的視角。本書在中國法的背景下,以中國內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作為論述的主體進行編寫,這其中又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12年5月1日起實施的仲裁規則為主要基礎,並互動援引內地多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對同一問題進行闡述和比較。同時,本書還就某些特定問題援引國際公約以及國際組織發布的示範法、規則、指引等檔案,並參考多個國際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及實踐進行介紹,以作為對中國涉外仲裁實踐的補充與借鑑。此外,本書對於在編寫過程中發生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與其原上海分會及華南分會的“分治風波”也給予了說明,且著重說明此次“分治風波”對於當事人仲裁約定產生的影響,並給出合理建議。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涉外商事仲裁實務指引
- 作者:許進勝 陳曦
- 出版日期:2014年7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1864796
- 外文名:Practical Guide to China Foreign Related Commercial Arbitration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491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中國涉外商事仲裁實務指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許進勝,為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暨運營總監,在加入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前,是貝克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進勝律師的業務領域主要集中在公司併購、海外兼併收購、外商直接投資、海內外資本市場及證券市場、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及國際仲裁領域。在許進勝律師近20年的從業經歷中,服務了眾多跨國公司和500強企業,有豐富的中國本土和國際經驗許進勝律師在國際仲裁領域有豐富的執業經驗並擔任位於德國漢堡的中歐仲裁中心的仲裁員,其在中國國際仲裁研討會上的發言被包括《人民法院報》在內的多家媒體發表並轉載。許進勝律師在包括仲裁領域等多領域出色的表現贏得了廣泛的認可被知名的ALB《亞洲法律雜誌》評為中國25位熱門律師之一。
圖書目錄
第一章導讀
——對涉外商事仲裁的簡要介紹
第一節仲裁制度簡介
一、仲裁的概念
二、仲裁的分類
三、仲裁制度的特有要素——與訴訟的對比
第二節本書對“涉外商事仲裁”的定義
一、“商事仲裁”的界定及內容
二、“涉外仲裁”的含義及界定
三、本書對“涉外商事仲裁”的定義
第三節 中國涉外商事仲裁的發展歷程及立法
一、現代中國涉外商事仲裁發展的起點
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建立
三、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快速發展
四、中國涉外商事仲裁的立法與長足發展
第二章仲裁委員會
第一節 國內主要處理涉外商事爭議的仲裁機構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貿仲受案量統計數據
2005年和2012年《貿仲委章程》對貿仲委主要職能方面的規定對比
2005年和2012年《貿仲章程》對貿仲分會設立許可權的規定對比
二、其他國內仲裁機構
上海國仲統計數據
第二節境外商事仲裁機構簡介
一、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
三、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
四、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五、倫敦國際仲裁院
六、美國仲裁協會
世界主要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管理的國際仲裁案件數量統計表
第三章仲裁協定
第一節仲裁協定概述
一、何為仲裁協定
二、仲裁協定如何訂立
三、仲裁協定的功能
四、何為好的仲裁協定
仲裁機構示範仲裁條款舉例
五、仲裁協定獨立性
六、仲裁協定效力的延伸
七、臨時仲裁協定
第二節 仲裁協定的形式
一、書面形式的一般規定
二、提交書面仲裁協定的責任
案例3—2—1:對仲裁條款的書面要求
三、中國法對仲裁協定“書面形式”的理解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對仲裁協定形式的規定
四、對仲裁協定“書面形式”的具體認定
案例3—2—2:背麵條款的認定
案例3—2—3:對背麵條款的認定
案例3—2—4:實際履行未經簽章的契約
第三節仲裁協定的必備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案例3—3—1:仲裁意願的確定——或裁或審條款的判定
案例3—3—2:仲裁意願的確定——未排除訴訟的仲裁意思表示
案例3—3—3:仲裁意願的確定——模糊的仲裁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仲裁機構規則對受案範圍的規定舉例
案例3—3—4:涉及行政行為的民事糾紛的可仲裁性
案例3—3—5:侵權糾紛的可仲裁性
案例3—3—6: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契約相關爭議是否包括侵權糾紛?
案例3—3—7:爭議的確定與仲裁事項範圍的判斷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貿仲上海分會及華南國仲的示範仲裁條款
案例3—3—8: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華南國仲受理案件權利的判定
案例3—3—9: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上海國仲仲裁裁決的判決
仲裁規則對仲裁委員會舊稱或其他別名的規定舉例
案例3—3—10:使用貿仲舊名稱的認定
案例3—3—11:使用不存在的仲裁委員會名稱
案例3—3—12:同時選擇兩個仲裁機構而未能最終就選定的仲裁機構達成一致
案例3—3—13:同時選擇兩個仲裁機構而未能最終就選定的仲裁機構達成一致
案例3—3—14:貿仲對於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地僅有一家符合條件的仲裁機構的認定
案例3—3—15:無法確定被告所在地仲裁機構而導致仲裁協定無效
案例3—3—16:約定於被告所在地仲裁的仲裁協定無效的案例舉例
案例3—3—17:對無涉外因素的案件是否可由外國仲裁機構仲裁的討論
第四節 仲裁協定中可以包含的其他內容
一、適用的仲裁規則
案例3—4—1: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華南國仲適用仲裁規則的判定
仲裁規則對約定行業仲裁規則或專業仲裁規則的規定舉例
適用((UNCITRAL仲裁規則》的示範仲裁條款舉例
案例3—4—2:適用《ICC規則》在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的案例
二、仲裁地與仲裁活動的其他地點
仲裁規則對推定的仲裁地的規定舉例
案例3—4—3:人民法院錯誤地以仲裁機構所在地判斷仲裁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執行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案例3—4—4:依當事人的約定判斷仲裁地——貿仲在香港開庭的案例
仲裁規則對開庭地點的規定舉例
案例3—4—5:因未指明仲裁機構而判定適用ICC規則在中國仲裁的仲裁條款無效
案例3—4—6: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認定ICC在中國仲裁的仲裁協定有效
三、確定仲裁適用的法律
中國法律法規等對強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部分規定
仲裁規則對爭議實體法選擇的規定舉例
案例3—4—7:不得機械地以契約爭議的準據法作為仲裁協定的準據法
案例3—4—8:依據仲裁地確定仲裁協定效力準據法的案例
案例3—4—9:適用法院地法律的認定
案例3—4—10:依法院地法審查臨時仲裁條款的效力
四、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規則對仲裁庭人數的規定舉例
仲裁規則對選定仲裁員的來源的規定舉例
仲裁規則對仲裁員條件的規定舉例
五、仲裁中使用的語言
仲裁規則對仲裁語言的規定舉例
六、仲裁的前置程式
七、仲裁裁決的效力
案例3—4—11:當事人的約定違反一裁終局原則
八、當事人費用的分攤
九、仲裁協定中的其他約定
第四章仲裁程式
第五章仲裁裁決的撤銷、承認與執行
附錄
——對涉外商事仲裁的簡要介紹
第一節仲裁制度簡介
一、仲裁的概念
二、仲裁的分類
三、仲裁制度的特有要素——與訴訟的對比
第二節本書對“涉外商事仲裁”的定義
一、“商事仲裁”的界定及內容
二、“涉外仲裁”的含義及界定
三、本書對“涉外商事仲裁”的定義
第三節 中國涉外商事仲裁的發展歷程及立法
一、現代中國涉外商事仲裁發展的起點
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建立
三、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快速發展
四、中國涉外商事仲裁的立法與長足發展
第二章仲裁委員會
第一節 國內主要處理涉外商事爭議的仲裁機構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貿仲受案量統計數據
2005年和2012年《貿仲委章程》對貿仲委主要職能方面的規定對比
2005年和2012年《貿仲章程》對貿仲分會設立許可權的規定對比
二、其他國內仲裁機構
上海國仲統計數據
第二節境外商事仲裁機構簡介
一、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
三、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
四、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五、倫敦國際仲裁院
六、美國仲裁協會
世界主要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管理的國際仲裁案件數量統計表
第三章仲裁協定
第一節仲裁協定概述
一、何為仲裁協定
二、仲裁協定如何訂立
三、仲裁協定的功能
四、何為好的仲裁協定
仲裁機構示範仲裁條款舉例
五、仲裁協定獨立性
六、仲裁協定效力的延伸
七、臨時仲裁協定
第二節 仲裁協定的形式
一、書面形式的一般規定
二、提交書面仲裁協定的責任
案例3—2—1:對仲裁條款的書面要求
三、中國法對仲裁協定“書面形式”的理解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對仲裁協定形式的規定
四、對仲裁協定“書面形式”的具體認定
案例3—2—2:背麵條款的認定
案例3—2—3:對背麵條款的認定
案例3—2—4:實際履行未經簽章的契約
第三節仲裁協定的必備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案例3—3—1:仲裁意願的確定——或裁或審條款的判定
案例3—3—2:仲裁意願的確定——未排除訴訟的仲裁意思表示
案例3—3—3:仲裁意願的確定——模糊的仲裁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仲裁機構規則對受案範圍的規定舉例
案例3—3—4:涉及行政行為的民事糾紛的可仲裁性
案例3—3—5:侵權糾紛的可仲裁性
案例3—3—6: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契約相關爭議是否包括侵權糾紛?
案例3—3—7:爭議的確定與仲裁事項範圍的判斷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貿仲上海分會及華南國仲的示範仲裁條款
案例3—3—8: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華南國仲受理案件權利的判定
案例3—3—9: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上海國仲仲裁裁決的判決
仲裁規則對仲裁委員會舊稱或其他別名的規定舉例
案例3—3—10:使用貿仲舊名稱的認定
案例3—3—11:使用不存在的仲裁委員會名稱
案例3—3—12:同時選擇兩個仲裁機構而未能最終就選定的仲裁機構達成一致
案例3—3—13:同時選擇兩個仲裁機構而未能最終就選定的仲裁機構達成一致
案例3—3—14:貿仲對於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地僅有一家符合條件的仲裁機構的認定
案例3—3—15:無法確定被告所在地仲裁機構而導致仲裁協定無效
案例3—3—16:約定於被告所在地仲裁的仲裁協定無效的案例舉例
案例3—3—17:對無涉外因素的案件是否可由外國仲裁機構仲裁的討論
第四節 仲裁協定中可以包含的其他內容
一、適用的仲裁規則
案例3—4—1: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華南國仲適用仲裁規則的判定
仲裁規則對約定行業仲裁規則或專業仲裁規則的規定舉例
適用((UNCITRAL仲裁規則》的示範仲裁條款舉例
案例3—4—2:適用《ICC規則》在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的案例
二、仲裁地與仲裁活動的其他地點
仲裁規則對推定的仲裁地的規定舉例
案例3—4—3:人民法院錯誤地以仲裁機構所在地判斷仲裁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執行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案例3—4—4:依當事人的約定判斷仲裁地——貿仲在香港開庭的案例
仲裁規則對開庭地點的規定舉例
案例3—4—5:因未指明仲裁機構而判定適用ICC規則在中國仲裁的仲裁條款無效
案例3—4—6: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認定ICC在中國仲裁的仲裁協定有效
三、確定仲裁適用的法律
中國法律法規等對強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部分規定
仲裁規則對爭議實體法選擇的規定舉例
案例3—4—7:不得機械地以契約爭議的準據法作為仲裁協定的準據法
案例3—4—8:依據仲裁地確定仲裁協定效力準據法的案例
案例3—4—9:適用法院地法律的認定
案例3—4—10:依法院地法審查臨時仲裁條款的效力
四、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規則對仲裁庭人數的規定舉例
仲裁規則對選定仲裁員的來源的規定舉例
仲裁規則對仲裁員條件的規定舉例
五、仲裁中使用的語言
仲裁規則對仲裁語言的規定舉例
六、仲裁的前置程式
七、仲裁裁決的效力
案例3—4—11:當事人的約定違反一裁終局原則
八、當事人費用的分攤
九、仲裁協定中的其他約定
第四章仲裁程式
第五章仲裁裁決的撤銷、承認與執行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