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辦發〔2014〕34號
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暫行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30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省戰略,進一步完善我省柔性引才機制,吸引海內外人才參與國際旅遊島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柔性引才是指我省用人單位在不改變省外人才的人事、檔案、戶籍、社保等關係的前提下,吸引省外人才通過顧問指導、短期兼職、候鳥服務、退休返聘、對口支援及其他適宜方式,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條 柔性引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總體思路和“市場調節、政府引導、契約管理、績效激勵”的運作方式,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在相關黨政職能部門的支持配合下,以用人單位為主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引才標準和方式
第四條 結合國際旅遊島建設需要,我省柔性引才的重點領域包括:
(一)以旅遊業為龍頭的現代服務業;
(二)以集約、集群、園區化、高科技為基本定位的新型工業;
(三)以做優做強熱帶產品為特色的現代農業;
(四)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服務南海資源開發保護為主要職責的海洋經濟;
(五)以適應城市化需要、滿足公共管理社會服務職能的基礎設施建設;
(六)以適應共建共享幸福家園為追求的社會事業;
(七)以滿足可持續發展需要的生態環境建設。
第五條 柔性引進的人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團隊協作精神;
(二)具有紮實的專業知識或專門技能,能夠滿足我省用人單位的合作需要,能夠顯著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
(三)具備來瓊開展智力服務所需的良好身體條件,有健全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
(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特別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可適當放寬;
(五)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動的情形;
(六)仍在崗工作的,能與本人全職所在的工作單位就來瓊開展柔性智力服務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第六條 我省開展柔性引才的用人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註冊地在海南行政區域內;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三)有明確的智力、技術、項目合作需求和具體的合作事項;
(四)能夠按照市場化方式為柔性引進的人才提供良好的報酬福利和適宜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七條 我省用人單位柔性引進省外人才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顧問指導:通過聘請省外人才擔任顧問的方式,吸引其提供戰略諮詢、技術指導、業務拓展及其他相關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短期兼職:通過聘請省外人才定期或不定期來瓊進行短期兼職服務的方式,吸引其提供科學研究、課題攻關、課程講授、人才培養、成果轉化、技術推廣、工藝改造、項目開發及其他相關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候鳥服務:通過聘請旅居我省休養度假的“候鳥型人才”在瓊開展服務的方式,吸引其提供科學研究、課題攻關、課程講授、人才培養、成果轉化、技術推廣、工藝改造、項目開發及其他相關方面的智力支持;
(四)退休返聘:通過返聘已經退休的省外人才來瓊工作的方式,吸引其提供科學研究、課題攻關、課程講授、人才培養、成果轉化、技術推廣、工藝改造、項目開發及其他相關方面的智力支持;
(五)對口支援:通過與省外用人單位簽訂整體合作協定的方式,吸引其輪流選派本單位優秀人才,集中、定向、定期為我省相關用人單位提供對口智力支援;
(六)其他適宜方式:經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如服務外包、人才租賃等。
第三章 管理和服務
第八條 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依託國內知名商業招聘網站、我省網上人才市場及其他適宜渠道,搭建柔性引才網路信息平台,及時發布柔性引才需求信息,吸引省外人才同我省用人單位對接洽談並來瓊開展柔性智力服務。
第九條 相關黨政職能部門要根據自身職能定位,主動與省外人才密集的用人單位洽談對接,拓展柔性智力引進方面的合作交流,為我省用人單位柔性引進人才提供渠道和支持。
第十條 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委宣傳部負責引導省內外主流媒體對我省柔性引才工作進行宣傳報導,擴大我省柔性引才工作在省內外人才群體中的知曉度和影響力,在全社會營造關心支持柔性引進人才的良好輿論氛圍。
第十一條 我省用人單位在開展柔性引才工作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時與柔性引進的人才或其全職所在工作單位簽訂顧問指導協定、短期兼職協定、候鳥服務協定、退休返聘協定或對口支援協定等。協定應充分明確相關各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主要內容包括:
(一)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時限、工作目標和相關要求;
(二)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三)人才在柔性引進期間的勞務報酬、福利待遇;
(四)人才在柔性引進期間的醫療、意外傷害及其他相關方面的補充保險;
(五)人才在柔性引進期間創造產生的專利成果的使用、歸屬和轉讓等事宜;
(六)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柔性引進的人才在我省開展智力服務期間,我省相關用人單位應為其建立臨時檔案並做好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柔性引進的人才聘期在1年以上的,經本人提出,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按規定程式向其頒發《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聘任證書》,作為其本人和我省相關用人單位享受相關優惠待遇、參與表彰獎勵的重要憑證。
柔性引進的人才申請辦理《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聘任證書》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聘任證書申請表》;
(二)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以及能夠佐證其業務水平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與我省用人單位簽訂的柔性引才協定以及相套用人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黨政機關介紹信或同類證明材料)。
《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聘任證書》的申辦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和省屬單位歸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各市縣用人單位柔性引進的人才按規定程式向本市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辦理申請,省屬企事業單位柔性引進的人才向其所在單位的上級部門提出辦理申請。市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屬企事業單位的上級部門應在收到辦理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並簽署意見報送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於符合條件的申報人選,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申報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發放聘書。
《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聘任證書》有效期與持有人的柔性引才協定聘期相當,最長不超過3年,逾期自動失效。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提出申請。
柔性引才協定因故提前終止的,我省用人單位應及時向柔性引進的人才收回《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聘任證書》,並按規定程式上交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四條 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各市縣和相關黨政職能部門建立柔性引進人才信息庫,對已辦理《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聘任證書》的人才進行信息採集和定期更新;並負責協調各市縣和相關黨政職能部門開通柔性引才網路服務視窗,指定專人受理相關用人單位和柔性引進的人才的諮詢、申請、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對我省相關用人單位進行柔性引才績效評估。
績效評估每年集中開展一次,評估結果作為用人單位享受相關優惠待遇的主要依據。用人單位可自主選擇是否進行申報。用人單位參加過一次績效評估後,應間隔一個年度方可進行下一次申報。
績效評估主要程式:
(一)通知發布: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績效評估通知,組織開展柔性引才工作滿1年且上一年度未參與柔性引才績效評估的用人單位進行申報;
(二)單位申報:用人單位根據通知要求,按照柔性引進人才的不同專業(行業)領域,按規定程式向相關黨政職能部門報送《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績效評估申報表》、《柔性引進人才使用情況報告》、《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聘任證書》及相關佐證材料;
(三)專業評審:相關黨政職能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邀請相關專業(行業)領域的高級專家組成項目評估專家組,對相關用人單位開展柔性引才工作所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進行全面評估和實地考察,並形成績效評估報告和專家推薦意見;
(四)綜合複審: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邀請相關領域的高級專家組成綜合複審專家組,對專業評審結果進行複審,並形成專家複審意見;
(五)公示報批:專家複審意見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等三類,經公示後,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准,核准為優秀的績效評估結果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優惠待遇
第十六條 柔性引進人才在我省工作生活期間,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憑《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聘任證書》,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在科技項目立項、科技成果獎勵等方面,可享受我省同類人員待遇;
(二)持有《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聘任證書》滿1年的,可在我省參加職業(執業)資格考試和登記;
(三)可在我省就近申辦前往香港、澳門地區旅遊的手續;
(四)外籍人才需多次臨時出入境的,可根據受聘期限辦理有效居留許可證;
(五)可按我省人才安居工程專項政策的有關規定,免費或以優惠價格租住人才公寓;
(六)符合《海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大師級人才”和“傑出人才”標準的人才,可在指定醫療衛生機構享受就醫綠色通道服務;
(七)可在指定時間段內,以優惠協定價格遊覽指定景區、入住指定酒店;
(八)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的子女可在我省接受義務教育,並按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九)柔性受聘滿2年,且評獎當年仍在我省開展柔性智力服務的,可申報參評“海南省人才功勳獎”,入選者根據《海南省人才獎勵辦法》(瓊發〔2012〕7號)享受補充優惠待遇;
(十)柔性引才協定聘期不少於5年,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時間不少於3個月的,可申報參評“海南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入選者根據《海南省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辦法(試行)》(瓊發〔2009〕6號)享受補充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 我省用人單位柔性引才績效評估結果為優秀的,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根據柔性引進人才實施項目的實際情況,由省人才工作專項經費一次性給予10—200萬元項目經費資助,專項用於後續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人才培養工作;
(二)自績效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年內,由柔性引進人才主持申報、以我省用人單位名義(排名第一)承擔的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課題),尚未享受過省級經費配套支持的,由省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40%的配套經費支持,最高額度不超過200萬元,專項用於科研項目(課題)實施;
(三)自績效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年內,由柔性引進人才在我省用人單位主導建設並被批准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尚未享受過省級經費配套支持的,由省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100萬元配套經費支持,專項用於相應實驗室(研究中心)的基礎設施建設、設備採購和科研項目(課題)實施;
(四)自績效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年內,與柔性引進人才共同開展的、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產學研合作項目可優先申報省產學研一體化專項資金;
(五)自績效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年內,柔性引進人才的勞務報酬可在單位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和柔性引進人才應相互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在法律法規許可的範圍內按契約約定開展合作。柔性引才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通過協商、調解或仲裁等方式解決。
第十九條 嚴禁通過簽訂虛假協定、謊報工作業績等方式騙取柔性引進人才優惠待遇,對弄虛作假的個人和單位,取消《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聘任證書》申辦資格和柔性引才績效評估申報資格,追繳已享受的優惠待遇,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柔性引才工作經費從省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中列支,按實核撥,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於2014年9月30日印發《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暫行辦法》。《辦法》的出台標誌著海南省省級層面的柔性引才工作全面啟動,將為加快吸引集聚海內外優秀人才提供新的渠道。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人才發展,不斷加大人才工作力度,在人才引進、培養、使用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為人才在海南幹事創業、施展才華提供了舞台。但是,由於起步時間較晚、基礎較為薄弱等原因,海南省人才發展仍然面臨著諸多障礙,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引進困難的問題突出存在,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
為破解人才引進難題,省委、省政府制定實施了包括《海南省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辦法(試行)》、《海南省吸引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暫行辦法》、《海南省鼓勵人才到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工作的若干規定》等在內的一系列政策,吸引了一大批優秀人才投身國際旅遊島建設。但是,與推動科學發展、實現綠色崛起的現實需要相比,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依然較為匱乏。
習近平總書記在視察海南期間,也專門針對海南人才短缺的問題,強調要調動人才以多種形式為海南發展服務。
在針對“如何通過多種形式引進人才”這一問題進行的調研中,省人才辦課題組發現,54.31%的省外人才願意為海南提供柔性智力服務,34.14%的省外人才表示將視情況而定,明確表示暫時沒有這方面意願的省外人才僅占11.51%。而在有意提供柔性智力服務的省外人才中,70.37%的人認為海南得天獨厚的氣候環境是促使他們做出這一選擇的首要原因。這就啟示,在市場空間、事業平台、收入待遇等無法與發達省份平起平坐的情況下,可以充分挖掘旅遊度假目的地的集聚效應,放大熱帶天堂氣候環境的吸引力,通過大力開展柔性引才工作,快速提高海南省人才蓄積水平,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為堅實的人才智力支撐。
據了解,新《辦法》總計5章23條,清晰闡述了三個方面的內容:柔性引才的標準和方式是什麼、管理和服務怎么做、優惠待遇有哪些。《辦法》主要呈現五大特點:一是領域傾斜,重點支持以旅遊業為龍頭的現代服務業、新型工業、熱帶現代農業、海洋經濟等七大領域柔性引進人才;二是人群聚焦,重點支持引進海南省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並將年齡上限放寬至70周歲;三是方式靈活,“候鳥型人才”可以邊療養度假,邊為海南省用人單位提供智力支持;四是待遇從優,通過一系列優惠措施,讓柔性引進的人才在海南省既有條件安心工作,也有機會休閒放鬆;五是機制創新,結合柔性引才的實際特點,將對人才的事前評估資助改為事後績效激勵,更加有效地發揮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的雙重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