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瓊教基〔2014〕91號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幼稚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
為加強幼稚園管理,提高幼稚園辦園水平,提升保教質量牛漏訂,推動我省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精神,特制訂《海南省幼稚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並經我廳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本《標準》是我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劃、審批、設定、評估和管理各類幼稚園的基本依據。本《標準》試行3年,如國家出台有關標準,我省將結合實際做進一步修訂。
二、本《標準》中規定的基本指標是本省舉辦各類套全譽幼稚園應具備的基本標準。新建幼稚園龍希辨用地和園舍建築規劃指標不能低於《標準》中的要求,本《標準》實施之前已批准設立但未達到本標準的幼稚園應創造條件在3年內達到本標準。
各地在試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廳。
海南省教育廳
2014年8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發
標準全文
海南省幼稚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
一、總則
(一)為加強我省幼稚園建設與管理,提高幼稚園保教質量,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朽漏應和政策規定,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我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劃、審批、設定、評估和管理幼稚園的基本依據。
(三)本標準適用於各類幼稚園。各項辦園指標是我省舉辦幼稚園的基本標準,已批准設立但未達到本標準的幼稚園應創造條件在3年內達到本標準。
(四)本標準的實施遵循分級負責的原則。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和指導本標準的實施;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標準制定本地區幼稚園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幼稚園設定應按照“科學規劃、規模適度,就近入園、方便接送”的原則,根據本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學前教育發展及幼稚園布局規劃的要求,結合人口密度、生源發展趨勢、地形地貌、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布局。
二、園舍與設施設備
(一)園舍條件
1.幼稚園應選在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交通方便、地勢較高、排水通暢、日照充足、空氣流通、公用配套設施較為完善、遠離各種污染源、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地段;應避開地震危險地段、土石流易發地段、滑坡體、懸崖邊及崖底、風口、河道、洪水溝口、輸氣管道、交通幹道、多層建築的陰影區及高壓輸變電線路、加油站等;不應與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網咖、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殯儀館、垃圾場、垃圾及污水處理站、公安看守所、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通訊發射塔(台)等不利於幼兒身心健康成長和危及幼兒安全的場所毗鄰。
2.幼稚園應有獨立的園舍、場地,有圍牆、大門和值班(安保)室,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
3.幼稚園建築應符合虹只國家和省現行的規劃、消防、抗震、安全、環保、衛生等有關規定,建築形式和建築風格應力求體現兒童特點。
4.幼稚園應有平整、無危險物或雜物的幼兒戶外活動場地,包括分班活動場地和共用活動場地兩部分。戶外活動場地每生不少於4㎡,其中,分班活動場地每生不少於2㎡,共用活動場地每生不少於2㎡,包括設定滲危尋斷大型活動器械、嬉水池、沙坑、動物飼養角、種植園地以及30m長的直跑道等。
5.綠化用地每生不少於2㎡,有條件的幼稚園要結合活動場地鋪設草坪,儘量擴大綠化面積。
6.園舍面積要達到國家規定的園舍建築面積標準。
表1 園舍建築面積標準
註:辦園規模與第六條所列規模不一致的,其建築面積生均指標和用地面積生均
指標可適當提高或降低。辦園規模小於6班時,可參照6班的生均指標適當
提高。辦園規模大於12班時,可參照12班的生均指標適當降低。
(二)園舍建築組成
幼稚園園舍由活動及輔助迎雅照坑用房、辦公及輔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組成。
1.活動及輔助用房包括幼兒班級活動用房、共用活動用房。幼兒班級活動用房包括活動室(使用面積45㎡以上)、寢室(使用面積45㎡以上)、衛生間(使用面積15㎡以上)等,每個班級儘量做到成套設定;條件不完全具備的幼稚園活動室與寢室也可合併設定(使用面積為90㎡以上);由中國小校舍改建暫不具備成套設定條件的幼稚園,其幼兒活動室、寢室與衛生間應毗鄰設定。
共用活動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動室。有條件的幼稚園可根據幼兒興趣和辦園特色設定圖書閱覽室、科學探究室、美工室、音體活動室、建構室等專用活動室。
2.辦公及輔助用房。
辦公室:包括園長室、總務財會室、教師辦公室等。
資料兼會議室:供教工查閱資料、閱覽報刊、雜誌,開會及對外接待之用。
教具製作兼陳列室:供製作陳列教玩具之用。
保健室:供醫務人員開展衛生保健工作之用。
晨檢、接待室:供醫務人員每天早晨對入園幼兒進行健康檢查及家長與教師會見之用。
值班室:供教師值班住宿使用,也可兼作教工單身宿舍。
貯藏室:供貯藏體育器具、總務用品及雜物之用。
傳達室:供門衛人員值班及收發之用。
教工廁所:供教職工及外來人員使用。
表2 辦公及輔助用房面積定額分項參考指標
註:寄宿制幼稚園要有相應規模的隔離室,供病兒臨時觀察、隔離使用。
3.生活用房。
食堂:包括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備餐間等。
開水、消毒間:供燒開水及餐具、毛巾、茶具等物消毒之用。
工作人員更衣間:供炊事人員更衣、休息使用。
表3 生活用房面積定額分項參考指標
註:食品加工操作間的布局應按照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設計食品加工處理流程布局。切配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的50%;烹飪場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體燃料,爐灶應為隔牆燒火的外扒灰式。
(三)幼稚園設施設備
幼稚園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安全和衛生標準,適應不同年齡幼兒的生活能力、學習方式差異和行為反應水平,充分體現幼兒積極探索、自主構建的主體地位,滿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幼兒主動活動的需求。
1.室外活動設施設備
幼稚園室外活動場地應設定包括各類型的兒童遊戲場地、30米軟覆蓋直跑道、活動器械、玩沙池與玩水池(貯水深度不得超過0.3米)以及種植園地、飼養區等場地所需設施。活動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鑽、盪、平衡、投擲等功能的運動器械。禁止使用全封閉的滑梯和通道。運動器械上的裝飾物不能遮擋教師和幼兒的視線。室外活動場地應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統。室外大型玩具至少能保證兩個班同時使用。
2.活動室、寢室及衛生間設備
活動室宜按教學區、活動區、生活區設定。
(1)教學區設備有符合標準的桌、椅、開放式玩具櫃(架、隔斷)、電視機、琴、DVD等。
表4 幼兒桌、椅、床基本尺寸標準(厘米)
(2)活動區應配置足夠的玩教具及各類遊戲活動材料,並根據教育活動內容、幼兒發展水平等及時更新;適合幼兒閱讀的圖書5種以上,兒童人均3冊以上,並經常更新。
(3)生活區配有符合要求的幼兒睡床和適合存放幼兒被褥和衣帽的儲藏櫃;有紫外線燈和照明、衛生飲水設備及流動水洗手設備。衛生間的地面採用防滑、易清潔的地磚;並在內配備與兒童身高相適應的梳洗鏡;設有清潔用具、消毒用品存放處;在適宜的地方配備兒童毛巾架或勾,以滿足毛巾間能有合理間隔並以安全方式懸掛。各班級衛生間大便器或溝槽(個或位)最少4個,小便槽(位)最少4個,盥洗台水龍頭最少6個。寄宿制幼稚園要有專用寢室和獨立的幼兒床位,有適合幼兒使用的淋浴設施。
3.玩教具
玩教具按照國家《幼稚園玩教具配備目錄》和《海南省幼稚園裝備規範(試行)》等有關要求配備,有一定數量的自製玩具。玩教具包括體育活動類(攀、爬、鑽、跳、平衡等)、結構類、角色表演遊戲類、科學啟蒙類、音樂類、美工類、圖書類、掛圖和卡片類、電教類、勞動工具類等。有條件的幼稚園可依據本園辦園特色增配相應的玩教具和器材,配備的玩具必須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
4.消防設備
要具備法定的消防安全條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消防通道暢通,依法辦理消防手續。
5.食堂設備
食堂應配有電冰櫃(留樣專櫃)、消毒櫃、保潔櫃等必要的廚房設施設備,有適合幼兒使用的餐具;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防蠅、防鼠、防塵設施,並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衛生部令第14號)要求。取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6.衛生保健設備
保健室內設器械櫃、診察床;有桌、椅、資料櫃、自來水設施、污物桶、體重計、兒童標準視力箱、聽診器、皮尺、壓舌板、體溫計、手電筒、高壓消毒鍋、紫外線消毒燈以及常用醫療器械、消毒用品、外傷用藥;隔離室有觀察床、玩具、洗漱用具、便具、清潔消毒用品。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書。
7.安保防衛設備
幼稚園應配備防刺手套、防護盾牌、頭盔、長(短)橡質棍、鋼叉、滅火器、防火鏟等7件必要安保器械,配齊視頻監控系統、防盜報警裝置或門禁系統等安保防衛設施設備,幼稚園門口的視頻監控和一鍵式報警系統應與當地公安派出所聯網。
8.其他設施設備
幼稚園重點部位、重要區域、重點場所要安裝防護欄、防盜門和照明燈,室內活動區域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所使用的電源插座應為安全型,離地面高度不得低於1.7米。幼兒生活、活動用房及經常出入的通道,應為防滑地面。嚴禁在衛生間安裝煤氣、燃氣熱水器。環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兒童使用家具的邊角應為圓弧形。幼兒活動區域的窗台邊不得放置幼兒可攀爬的物體。幼稚園應在幼兒集中上下的樓道中間劃標誌明顯的提示線,引導幼兒有序上下樓梯。
三、教師與員工
幼稚園應按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配備工作人員。
(一)人員配備比例
1.教職工與幼兒比例
表5 不同服務類型幼稚園教職工與幼兒的配備比例
2.各類人員配備標準
(1)園長:幼稚園在5個班及以下的配1名,6-9個班的配2名,10個班及以上可增配1名。一園多址辦學的幼稚園設專職或兼職副園長。
(2)專任教師和保育員:全日制幼稚園每班配備2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或配備3名專任教師;半日制幼稚園每班配備2名專任教師,有條件的可再配備1名保育員。寄宿制幼稚園至少應在全日制幼稚園基礎上每班增配1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單班學前教育機構,如村學前教育教學點、幼兒班等,一般應配備2名專任教師,有條件的可再配備1名保育員。
(3)衛生保健人員:全日制幼稚園按照收托150名兒童至少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1名,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適當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4)財會人員: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財會工作規定配備。
(5)炊事人員:幼稚園應根據餐點提供的實際需要和就餐幼兒人數配備適宜的炊事人員。每日三餐一點的幼稚園每40-45名幼兒配1名;少於三餐一點的幼稚園酌減;在園幼兒人數少於40名的供餐幼稚園(班)應配備1名專職炊事員。
(6)安保人員:根據《海南省教育廳關於配備中國小校幼稚園專職保全人員的通知》(瓊教辦〔2014〕47號)有關規定執行。在園幼兒100名以下的,配備1名以上專職保全人員;在園幼兒100-300名的,配備2名以上專職保全人員;在園幼兒300名以上的,每300名幼兒(不足300人按300人計)增加1名專職保全人員,有全托生的應再增配2名。
(二)人員資格
幼稚園工作人員應熱愛幼教事業,熱愛幼兒,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並忠於職守。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相應資格。
1.幼稚園園長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合格學歷,有3年以上學前教育工作經驗,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管理能力,並具有幼稚園教師資格證書和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
2.幼稚園教師要具有幼稚園教師資格證書。
3.幼稚園保健醫師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受過兒童保健培訓並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4.保育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持有省級以上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5.財會人員、食品從業人員等技術、技能崗位後勤人員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6.幼稚園所有工作人員應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並定期進行體檢。
四、招生與規模
(一)幼稚園分為全日制和寄宿制,可分別設定,也可混合設定。
(二)幼稚園的規模原則上應在3個班以上、12個班以下。
(三)幼稚園招生堅持就近、免試入園的原則,實行自主招生。未經審批註冊(含籌設期)或評估檢查不合格的幼稚園不得招生。
(四)幼稚園原則上應按年齡分班,可分為小、中、大班,也可以混合設班,混合班應當按年齡分組。幼稚園小班招收當年8月31日前滿3周歲的兒童入園,其他班級招生年齡以此順推。
(五)幼稚園班額標準為:小班(3-4歲)25人以內,中班(4-5歲)30人以內,大班(5-6歲)35人以內。寄宿制幼稚園每班人數應當酌減。
五、辦園經費
(一)幼稚園的辦園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舉辦者需有穩定的辦園資金,保障幼稚園正常的保育教育,維修、擴建、添置和更新必要的設施設備的需求。
(二)幼稚園收費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收費管理辦法,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項目、標準和規定執行;幼稚園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三)幼稚園必須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確保收支分開,帳目清楚。幼兒膳食費應建立專帳,獨立核算,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嚴禁剋扣幼兒一伙食,定期向家長公開賬目。
(四)每年確保保育教育費總額不低於5%比例,用於購置玩教具、圖書等。
(五)幼稚園舉辦者及時兌現教職工工資待遇,建立養老及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按時為教職工購買各項社會保險。
六、園務管理
(一)幼稚園應全面貫徹執行《幼稚園管理條例》、《幼稚園工作規程》,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管理。
(二)幼稚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建立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重大事項由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決議,加強民主管理與監督。舉辦者應為幼稚園發展提供安定的環境,保證園長和教師隊伍的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更換、辭退園長和教師。
(三)幼稚園應制定年度計畫,定期部署、總結和報告工作。
(四)幼稚園應建立健全園務管理、保教管理、衛生保健、後勤管理等各項保障制度並嚴格執行。
(五)幼稚園應按照《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的規定,貫徹保教結合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六)幼稚園應會同衛生保健部門做好幼兒定期體檢、預防接種證查驗、傳染病預防和健康教育工作。
(七)幼稚園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衛生防疫和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食堂嚴禁承包經營。幼稚園應為幼兒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保證食品衛生安全、搭配合理、營養足量。教職工一伙食與幼兒一伙食嚴格分開。
(八)幼稚園應按照《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防火、防雷、防盜、防走失、防食物中毒、安全使用電器與電源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日常管理要求,擬定重大及突發事故預防應急預案,組織教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增強幼兒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兒及教職工安全。
(九)幼稚園原則上不使用車輛接送幼兒,如確實需要配備校車接送幼兒,必須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和《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瓊府〔2013〕58號)要求,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幼兒專用校車,並嚴格遵守校車安全管理各項規定。
七、保育教育
(一)幼稚園應遵循《幼稚園工作規程》、《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精神,為幼兒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尊重幼兒的人格和權利,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保教並重,關注個別差異,促進每個幼兒富有個性的發展。
(二)幼稚園應按照學期、月、周和日科學地制定幼稚園教育教學計畫,根據幼兒發展目標、年齡特徵和季節特點,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幼兒一日活動常規,包括集體教育活動、活動區活動、戶外體育活動、生活活動等環節,培養幼兒健全的心理、健康的身體、積極的情感態度、良好的行為習慣和初步生活自理能力。嚴禁使用國小教材和不規範用書,防止“國小化”、“看管式”錯誤傾向。
(三)幼稚園應切實加強保育教育工作。園長、分管保教工作的副園長要深入班級指導保教工作,下班次數原則上園長每周不少於3次,分管副園長每天不少於1次。
(四)幼稚園應加強保教研究組織建設,建立健全以園為本的保教研究制度,每月開展不少於2次的保育和教育研究活動。幼稚園應加強教師間的學習與交流,做好備課、聽課和評課等工作。
(五)幼稚園應加強與幼兒家庭的聯繫,建立教師與家長間的教育夥伴關係,向家長宣傳科學育兒知識,指導家長創設良好的親職教育環境,認真分析、吸收家長的意見和建議,共同做好家園共育工作。
(六)幼稚園與國小互相配合,注意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幼稚園應密切同社區及村鎮的聯繫與合作,開發和利用周邊環境中的教育資源,整合課程,有目的、有計畫開展各項教育活動,拓展幼兒學習空間。
八、附則
本標準為設定幼稚園的基本標準,其他學前教育機構如託兒所、親子班、學前班、早教中心等設定,以及改建、擴建幼稚園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幼稚園應有獨立的園舍、場地,有圍牆、大門和值班(安保)室,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
3.幼稚園建築應符合國家和省現行的規劃、消防、抗震、安全、環保、衛生等有關規定,建築形式和建築風格應力求體現兒童特點。
4.幼稚園應有平整、無危險物或雜物的幼兒戶外活動場地,包括分班活動場地和共用活動場地兩部分。戶外活動場地每生不少於4㎡,其中,分班活動場地每生不少於2㎡,共用活動場地每生不少於2㎡,包括設定大型活動器械、嬉水池、沙坑、動物飼養角、種植園地以及30m長的直跑道等。
5.綠化用地每生不少於2㎡,有條件的幼稚園要結合活動場地鋪設草坪,儘量擴大綠化面積。
6.園舍面積要達到國家規定的園舍建築面積標準。
表1 園舍建築面積標準
註:辦園規模與第六條所列規模不一致的,其建築面積生均指標和用地面積生均
指標可適當提高或降低。辦園規模小於6班時,可參照6班的生均指標適當
提高。辦園規模大於12班時,可參照12班的生均指標適當降低。
(二)園舍建築組成
幼稚園園舍由活動及輔助用房、辦公及輔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組成。
1.活動及輔助用房包括幼兒班級活動用房、共用活動用房。幼兒班級活動用房包括活動室(使用面積45㎡以上)、寢室(使用面積45㎡以上)、衛生間(使用面積15㎡以上)等,每個班級儘量做到成套設定;條件不完全具備的幼稚園活動室與寢室也可合併設定(使用面積為90㎡以上);由中國小校舍改建暫不具備成套設定條件的幼稚園,其幼兒活動室、寢室與衛生間應毗鄰設定。
共用活動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動室。有條件的幼稚園可根據幼兒興趣和辦園特色設定圖書閱覽室、科學探究室、美工室、音體活動室、建構室等專用活動室。
2.辦公及輔助用房。
辦公室:包括園長室、總務財會室、教師辦公室等。
資料兼會議室:供教工查閱資料、閱覽報刊、雜誌,開會及對外接待之用。
教具製作兼陳列室:供製作陳列教玩具之用。
保健室:供醫務人員開展衛生保健工作之用。
晨檢、接待室:供醫務人員每天早晨對入園幼兒進行健康檢查及家長與教師會見之用。
值班室:供教師值班住宿使用,也可兼作教工單身宿舍。
貯藏室:供貯藏體育器具、總務用品及雜物之用。
傳達室:供門衛人員值班及收發之用。
教工廁所:供教職工及外來人員使用。
表2 辦公及輔助用房面積定額分項參考指標
註:寄宿制幼稚園要有相應規模的隔離室,供病兒臨時觀察、隔離使用。
3.生活用房。
食堂:包括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備餐間等。
開水、消毒間:供燒開水及餐具、毛巾、茶具等物消毒之用。
工作人員更衣間:供炊事人員更衣、休息使用。
表3 生活用房面積定額分項參考指標
註:食品加工操作間的布局應按照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設計食品加工處理流程布局。切配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的50%;烹飪場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體燃料,爐灶應為隔牆燒火的外扒灰式。
(三)幼稚園設施設備
幼稚園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安全和衛生標準,適應不同年齡幼兒的生活能力、學習方式差異和行為反應水平,充分體現幼兒積極探索、自主構建的主體地位,滿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幼兒主動活動的需求。
1.室外活動設施設備
幼稚園室外活動場地應設定包括各類型的兒童遊戲場地、30米軟覆蓋直跑道、活動器械、玩沙池與玩水池(貯水深度不得超過0.3米)以及種植園地、飼養區等場地所需設施。活動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鑽、盪、平衡、投擲等功能的運動器械。禁止使用全封閉的滑梯和通道。運動器械上的裝飾物不能遮擋教師和幼兒的視線。室外活動場地應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統。室外大型玩具至少能保證兩個班同時使用。
2.活動室、寢室及衛生間設備
活動室宜按教學區、活動區、生活區設定。
(1)教學區設備有符合標準的桌、椅、開放式玩具櫃(架、隔斷)、電視機、琴、DVD等。
表4 幼兒桌、椅、床基本尺寸標準(厘米)
(2)活動區應配置足夠的玩教具及各類遊戲活動材料,並根據教育活動內容、幼兒發展水平等及時更新;適合幼兒閱讀的圖書5種以上,兒童人均3冊以上,並經常更新。
(3)生活區配有符合要求的幼兒睡床和適合存放幼兒被褥和衣帽的儲藏櫃;有紫外線燈和照明、衛生飲水設備及流動水洗手設備。衛生間的地面採用防滑、易清潔的地磚;並在內配備與兒童身高相適應的梳洗鏡;設有清潔用具、消毒用品存放處;在適宜的地方配備兒童毛巾架或勾,以滿足毛巾間能有合理間隔並以安全方式懸掛。各班級衛生間大便器或溝槽(個或位)最少4個,小便槽(位)最少4個,盥洗台水龍頭最少6個。寄宿制幼稚園要有專用寢室和獨立的幼兒床位,有適合幼兒使用的淋浴設施。
3.玩教具
玩教具按照國家《幼稚園玩教具配備目錄》和《海南省幼稚園裝備規範(試行)》等有關要求配備,有一定數量的自製玩具。玩教具包括體育活動類(攀、爬、鑽、跳、平衡等)、結構類、角色表演遊戲類、科學啟蒙類、音樂類、美工類、圖書類、掛圖和卡片類、電教類、勞動工具類等。有條件的幼稚園可依據本園辦園特色增配相應的玩教具和器材,配備的玩具必須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
4.消防設備
要具備法定的消防安全條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消防通道暢通,依法辦理消防手續。
5.食堂設備
食堂應配有電冰櫃(留樣專櫃)、消毒櫃、保潔櫃等必要的廚房設施設備,有適合幼兒使用的餐具;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防蠅、防鼠、防塵設施,並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衛生部令第14號)要求。取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6.衛生保健設備
保健室內設器械櫃、診察床;有桌、椅、資料櫃、自來水設施、污物桶、體重計、兒童標準視力箱、聽診器、皮尺、壓舌板、體溫計、手電筒、高壓消毒鍋、紫外線消毒燈以及常用醫療器械、消毒用品、外傷用藥;隔離室有觀察床、玩具、洗漱用具、便具、清潔消毒用品。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書。
7.安保防衛設備
幼稚園應配備防刺手套、防護盾牌、頭盔、長(短)橡質棍、鋼叉、滅火器、防火鏟等7件必要安保器械,配齊視頻監控系統、防盜報警裝置或門禁系統等安保防衛設施設備,幼稚園門口的視頻監控和一鍵式報警系統應與當地公安派出所聯網。
8.其他設施設備
幼稚園重點部位、重要區域、重點場所要安裝防護欄、防盜門和照明燈,室內活動區域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所使用的電源插座應為安全型,離地面高度不得低於1.7米。幼兒生活、活動用房及經常出入的通道,應為防滑地面。嚴禁在衛生間安裝煤氣、燃氣熱水器。環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兒童使用家具的邊角應為圓弧形。幼兒活動區域的窗台邊不得放置幼兒可攀爬的物體。幼稚園應在幼兒集中上下的樓道中間劃標誌明顯的提示線,引導幼兒有序上下樓梯。
三、教師與員工
幼稚園應按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配備工作人員。
(一)人員配備比例
1.教職工與幼兒比例
表5 不同服務類型幼稚園教職工與幼兒的配備比例
2.各類人員配備標準
(1)園長:幼稚園在5個班及以下的配1名,6-9個班的配2名,10個班及以上可增配1名。一園多址辦學的幼稚園設專職或兼職副園長。
(2)專任教師和保育員:全日制幼稚園每班配備2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或配備3名專任教師;半日制幼稚園每班配備2名專任教師,有條件的可再配備1名保育員。寄宿制幼稚園至少應在全日制幼稚園基礎上每班增配1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單班學前教育機構,如村學前教育教學點、幼兒班等,一般應配備2名專任教師,有條件的可再配備1名保育員。
(3)衛生保健人員:全日制幼稚園按照收托150名兒童至少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1名,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適當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4)財會人員: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財會工作規定配備。
(5)炊事人員:幼稚園應根據餐點提供的實際需要和就餐幼兒人數配備適宜的炊事人員。每日三餐一點的幼稚園每40-45名幼兒配1名;少於三餐一點的幼稚園酌減;在園幼兒人數少於40名的供餐幼稚園(班)應配備1名專職炊事員。
(6)安保人員:根據《海南省教育廳關於配備中國小校幼稚園專職保全人員的通知》(瓊教辦〔2014〕47號)有關規定執行。在園幼兒100名以下的,配備1名以上專職保全人員;在園幼兒100-300名的,配備2名以上專職保全人員;在園幼兒300名以上的,每300名幼兒(不足300人按300人計)增加1名專職保全人員,有全托生的應再增配2名。
(二)人員資格
幼稚園工作人員應熱愛幼教事業,熱愛幼兒,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並忠於職守。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相應資格。
1.幼稚園園長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合格學歷,有3年以上學前教育工作經驗,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管理能力,並具有幼稚園教師資格證書和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
2.幼稚園教師要具有幼稚園教師資格證書。
3.幼稚園保健醫師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受過兒童保健培訓並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4.保育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持有省級以上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5.財會人員、食品從業人員等技術、技能崗位後勤人員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6.幼稚園所有工作人員應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並定期進行體檢。
四、招生與規模
(一)幼稚園分為全日制和寄宿制,可分別設定,也可混合設定。
(二)幼稚園的規模原則上應在3個班以上、12個班以下。
(三)幼稚園招生堅持就近、免試入園的原則,實行自主招生。未經審批註冊(含籌設期)或評估檢查不合格的幼稚園不得招生。
(四)幼稚園原則上應按年齡分班,可分為小、中、大班,也可以混合設班,混合班應當按年齡分組。幼稚園小班招收當年8月31日前滿3周歲的兒童入園,其他班級招生年齡以此順推。
(五)幼稚園班額標準為:小班(3-4歲)25人以內,中班(4-5歲)30人以內,大班(5-6歲)35人以內。寄宿制幼稚園每班人數應當酌減。
五、辦園經費
(一)幼稚園的辦園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舉辦者需有穩定的辦園資金,保障幼稚園正常的保育教育,維修、擴建、添置和更新必要的設施設備的需求。
(二)幼稚園收費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收費管理辦法,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項目、標準和規定執行;幼稚園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三)幼稚園必須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確保收支分開,帳目清楚。幼兒膳食費應建立專帳,獨立核算,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嚴禁剋扣幼兒一伙食,定期向家長公開賬目。
(四)每年確保保育教育費總額不低於5%比例,用於購置玩教具、圖書等。
(五)幼稚園舉辦者及時兌現教職工工資待遇,建立養老及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按時為教職工購買各項社會保險。
六、園務管理
(一)幼稚園應全面貫徹執行《幼稚園管理條例》、《幼稚園工作規程》,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管理。
(二)幼稚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建立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重大事項由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決議,加強民主管理與監督。舉辦者應為幼稚園發展提供安定的環境,保證園長和教師隊伍的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更換、辭退園長和教師。
(三)幼稚園應制定年度計畫,定期部署、總結和報告工作。
(四)幼稚園應建立健全園務管理、保教管理、衛生保健、後勤管理等各項保障制度並嚴格執行。
(五)幼稚園應按照《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的規定,貫徹保教結合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六)幼稚園應會同衛生保健部門做好幼兒定期體檢、預防接種證查驗、傳染病預防和健康教育工作。
(七)幼稚園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衛生防疫和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食堂嚴禁承包經營。幼稚園應為幼兒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保證食品衛生安全、搭配合理、營養足量。教職工一伙食與幼兒一伙食嚴格分開。
(八)幼稚園應按照《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防火、防雷、防盜、防走失、防食物中毒、安全使用電器與電源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日常管理要求,擬定重大及突發事故預防應急預案,組織教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增強幼兒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兒及教職工安全。
(九)幼稚園原則上不使用車輛接送幼兒,如確實需要配備校車接送幼兒,必須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和《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瓊府〔2013〕58號)要求,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幼兒專用校車,並嚴格遵守校車安全管理各項規定。
七、保育教育
(一)幼稚園應遵循《幼稚園工作規程》、《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精神,為幼兒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尊重幼兒的人格和權利,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保教並重,關注個別差異,促進每個幼兒富有個性的發展。
(二)幼稚園應按照學期、月、周和日科學地制定幼稚園教育教學計畫,根據幼兒發展目標、年齡特徵和季節特點,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幼兒一日活動常規,包括集體教育活動、活動區活動、戶外體育活動、生活活動等環節,培養幼兒健全的心理、健康的身體、積極的情感態度、良好的行為習慣和初步生活自理能力。嚴禁使用國小教材和不規範用書,防止“國小化”、“看管式”錯誤傾向。
(三)幼稚園應切實加強保育教育工作。園長、分管保教工作的副園長要深入班級指導保教工作,下班次數原則上園長每周不少於3次,分管副園長每天不少於1次。
(四)幼稚園應加強保教研究組織建設,建立健全以園為本的保教研究制度,每月開展不少於2次的保育和教育研究活動。幼稚園應加強教師間的學習與交流,做好備課、聽課和評課等工作。
(五)幼稚園應加強與幼兒家庭的聯繫,建立教師與家長間的教育夥伴關係,向家長宣傳科學育兒知識,指導家長創設良好的親職教育環境,認真分析、吸收家長的意見和建議,共同做好家園共育工作。
(六)幼稚園與國小互相配合,注意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幼稚園應密切同社區及村鎮的聯繫與合作,開發和利用周邊環境中的教育資源,整合課程,有目的、有計畫開展各項教育活動,拓展幼兒學習空間。
八、附則
本標準為設定幼稚園的基本標準,其他學前教育機構如託兒所、親子班、學前班、早教中心等設定,以及改建、擴建幼稚園可參照本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