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幼稚園登記註冊管理辦法

雲南省幼稚園登記註冊管理辦法

《雲南省幼稚園登記註冊管理辦法》是一則地方法規,1993-06-02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幼稚園登記註冊管理辦法
  • 性質:地方法則
  • 發布單位:82303
  • 發布日期:1993-06-02
【發布單位】82303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3]123號
【發布日期】1993-06-02
【生效日期】1993-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幼稚園登記註冊管理辦法
(雲政發〔1993〕123號1993年6月2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幼稚園的管理,保證辦園質量,促進幼教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批准發布的《幼稚園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舉辦幼稚園實行登記註冊制度。一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團體、部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幼稚園,都必須登記註冊。未經登記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稚園。
第三條單位或者個人舉辦學前班的,也適用本辦法。
單位舉辦幼稚園(班),按以下程式向登記註冊機關申報登記註冊:
(一)在設市城市和縣城的單位舉辦幼稚園(班)的,向所在市(縣、區)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書面申請登記註冊。
(二)在其他建制鎮和農村的單位舉辦幼稚園(班)的,向鄉、鎮人民政府教育管理機構書面申請登記註冊,經批准的,由登記註冊機關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公民個人或者合夥舉辦幼稚園(班)的,需提出書面申請,經其所在單位或者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所在縣、區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第五條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登記註冊,必須按要求填寫《幼稚園登記註冊申請表》或者《學前班登記註冊申請表》,經登記註冊機關審查,符合《幼稚園管理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省教育委員會規定的有關條件的,方可批准登記註冊,發給《幼稚園登記證》或者《學前班登記證》。
第六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辦的幼稚園(班),必須補辦登記註冊手續。由登記注機關依照本辦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註冊,並發給《幼稚園登記證》或者《學前班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停辦;對暫不具備部分條件的,可以責令限期整頓,待在限期內達到規定條件的要求後,再發給《幼稚園登記證》或者《學前班登記證》。經限期整頓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登記註冊機關責令停辦。
第七條已經登記註冊的幼稚園(班)因故停辦或者變更登記註冊事項的,按原審批程式向原登記註冊機關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登記註冊機關負責對登記註冊的幼稚園(班)執行《幼稚園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幼稚園管理條例》或者本辦法的,依照《幼稚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幼稚園(班)登記註冊,應當向登記註冊機關繳納登記費、登記證工本費,其繳費標準由省教育委員會會同省物價主管部門制定。農村學前班可以免收。
第十條《幼稚園登記註冊申請表》、《學前班登記註冊申請表》的格式由省教育委員會統一制定。《幼稚園登記證》、《學前班登記證》由省教育委員會統一印製。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雲南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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