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幼稚園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雲南省幼稚園行政許可管理辦法》旨在規範幼稚園行政許可工作,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經2018年9月17日第十三屆雲南省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8年10月8日公布,共二十一條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幼稚園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雲南省政府
  • 發布時間:2018年10月8日
  • 通過時間:2018年9月17日
  • 發文字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號
  • 實施時間:2018年1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發布

雲南省幼稚園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號
《雲南省幼稚園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9月17日第十三屆雲南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阮成發
2018年10月8日

辦法全文

雲南省幼稚園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幼稚園行政許可工作,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雲南省學前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幼稚園辦學行政許可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港、澳、台地區教育機構或者外國教育機構與本省區域內的教育機構合作舉辦幼稚園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幼稚園工作的領導,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稚園,協調處理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共同履行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稚園行政許可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幼稚園有關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教育行政等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條 舉辦幼稚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經費來源和符合規定的固定場所、配套設施;
(二)有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幼稚園負責人、教師、保育員等人員,教職工的數量應當符合本省規定的生師比標準;
(三)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衛生保健制度;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辦學條件。
前款第一項所指固定場所、配套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舉辦者對辦學場所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辦學地點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衛生標準;
(三)符合建設標準的活動室、寢室、衛生間等幼兒教育設施,並具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
(四)配備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和兒童年齡特點的桌、椅、床、玩具、圖書等設備和用品;
(五)符合規定的取暖、降溫、供水、消毒、消防等設施與設備;
(六)寄宿制幼稚園應當配備隔離室、浴室、洗衣房、教職工值班室。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鄉村利用閒置校舍、公共活動場所等設施舉辦幼稚園,並加強指導、管理和監督。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標準,擬定村莊規劃區內村(社區)幼稚園的園舍、配套設施、教職工等具體標準,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村(社區)幼稚園可以將適齡幼兒混合編班。
第七條 申請舉辦幼稚園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擁有辦園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材料;
(三)教職工資質證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聯合舉辦幼稚園的,應當提交聯合辦園協定書。
申請舉辦民辦幼稚園的,還應當提交幼稚園章程和舉辦者資格、資金來源及數額等有關材料。
第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審查並實地勘查,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符合條件的,頒發辦學許可證書,並按照下列規定書面告知被許可人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一)公辦幼稚園具備事業單位法人條件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二)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具備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到民政部門登記,具備事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三)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幼稚園跨縣(市、區)舉辦分園的,應當向分園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 幼稚園變更舉辦者、名稱、園址的,按照下列規定向原許可部門提出申請:
(一)公辦幼稚園變更舉辦者、名稱、園址的,由舉辦者提出;
(二)民辦幼稚園變更舉辦者的,經財務清算,幼稚園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後由舉辦者提出;變更名稱、園址的,由幼稚園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提出。
第十一條 終止幼稚園的,舉辦者應當提前3個月提交註銷申請和資產清理、幼兒安置、教職工分流安置等方案,報原許可部門批准。
終止的幼稚園應當妥善安置在園幼兒,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原許可部門應當收回辦學許可證書,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註銷登記。
未經註銷的幼稚園,不得擅自停辦或者終止。
第十二條 幼稚園的合併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合併而保留或者舉辦新的幼稚園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執行;
(二)因合併而終止幼稚園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民辦幼稚園合併的,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十三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作出幼稚園暫停或者停止招生、終止辦園等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社會公告。公告期不少於30日。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幼稚園教職工的培訓,建立幼稚園行政許可監督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調查處理投訴、舉報。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民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對擅自舉辦的幼稚園進行專項綜合治理,並向社會公布結果。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擅自舉辦幼稚園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學許可。符合條件的,頒發辦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
逾期不申請或者申請未取得許可的,不得繼續辦園,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作出停止招生或者停止辦園的決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後擅自舉辦幼稚園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雲南省民辦教育條例》等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舉辦者不依法變更、終止幼稚園的,由教育、事業單位登記、民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幼稚園,是指對3-6周歲幼兒提供集體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
公辦幼稚園,是指利用財政經費舉辦的由財政撥款運轉的幼稚園。
民辦幼稚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幼稚園。
營利性民辦幼稚園,是指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處理的民辦幼稚園。
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是指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的民辦幼稚園。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發布的《雲南省幼稚園登記註冊管理辦法》(雲政復〔1993〕123號)同時廢止。

解讀

第十三屆雲南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雲南省幼稚園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5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為了便於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各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眾等更好地理解辦法相關內容,現就辦法出台的背景情況和主要內容等作如下解讀。
一、立法的背景情況
幼稚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幼兒教育中居核心地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幼兒教育,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幼兒教育事業發展,取得明顯成績。但幼稚園少、入園難、入園貴、質不優等問題依然存在,特別是幼稚園行政許可存在制度障礙:一是《雲南省幼稚園登記註冊管理辦法》(雲政復〔1993〕123號)已不適應幼稚園發展需要。二是我省現行規定公辦幼稚園實行登記註冊,民辦幼稚園實行辦學許可,二者審批條件、程式不一,兩種管理體制不協調。三是《雲南省學前教育條例》明確了學前教育機構設立條件,但有關程式、申請材料不夠明確。
要有效開展幼稚園教育工作,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關鍵是要建立幼稚園管理的長效機制。目前,法律、法規沒有對幼稚園行政許可進行專門立法,雖然教育法和學前教育、民辦教育等法律法規對相關教育機構作出原則性規定,但不能適應幼稚園教育發展需要,有必要制定規範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幼稚園行政許可的規章,從立法的角度明確教育部門在幼稚園行政許可工作中的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幼稚園管理中的法治保障作用。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21條,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政府及其部門職責
為了明確幼稚園行政許可工作職責,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辦法: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幼稚園工作的領導,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稚園,協調處理相關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共同履行管理職責。二是明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稚園行政許可管理工作,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履行幼稚園有關管理職責。三是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二)關於農村幼稚園的設立
為了解決農村幼稚園少、辦園難、普及率低的問題,辦法依據《雲南省學前教育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細化了農村幼稚園行政許可條件:一是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村利用閒置校舍、公共活動場所等設施舉辦幼稚園,並加強指導、管理和監督。二是明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標準,擬定村莊規劃區內村(社區)幼稚園的園舍、配套設施設備、教職工等具體標準,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三是明確村(社區)幼稚園可以將適齡幼兒混合編班。
(三)關於幼稚園行政許可程式
為了進一步明確幼稚園行政許可程式,解決公辦、民辦幼稚園行政許可程式中差別化對待問題,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辦法:一是明確申請設立幼稚園需要提交的一般材料和申請聯合設立幼稚園的特別材料。二是明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要求頒發辦學許可證書時書面告知被許可人辦理登記手續。三是明確幼稚園跨縣(市、區)設立分園的,應當向分園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四是明確幼稚園變更、合併、終止的程式。規定終止的幼稚園應當妥善安置在園幼兒,未經註銷的幼稚園不得擅自停辦或者終止。五是明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作出幼稚園暫停或者停止招生、終止辦園等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社會公告,公告期不少於30日。
(四)關於幼稚園行政許可監督
為了加強幼稚園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辦法:一是明確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幼稚園教職工的培訓,建立幼稚園行政許可監督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調查處理投訴、舉報。二是明確對擅自舉辦幼稚園或者舉辦者不依法舉辦、變更、終止幼稚園的行為進行處罰的主體和依據。
(五)關於擅自舉辦幼稚園的處理
為了解決擅自舉辦幼稚園及其處理難等問題,辦法: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民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對擅自舉辦的幼稚園進行專項綜合治理,並向社會公布結果。二是明確本辦法施行前擅自舉辦幼稚園的處理措施。即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辦學許可,逾期不申請或者申請未取得許可的,不得繼續辦園,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作出停止招生或者停止辦園的決定。三是本辦法實施後擅自舉辦幼稚園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雲南省民辦教育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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