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印發,標準全文,標準解讀,主要內容,標準定位,規模要求,用地標準,
標準印發
魯教基發〔2018〕4號
山東省教育廳等6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幼稚園辦園條件標準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建設局):
現將《山東省幼稚園辦園條件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1月26日
標準全文
山東省幼稚園辦園條件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落實《幼稚園工作規程》《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和《山東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山東省學前教育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等規章政策,適應學前教育改革發展和教育現代化需要,創設適合幼兒全面發展的辦園條件和育人環境,推進幼稚園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建設,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結合我省社會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學前教育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是我省各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幼稚園和配備幼稚園教育裝備以及管理幼稚園的依據,是有關部門編制、評估和審批幼稚園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幼稚園規劃設計和建設用地的依據。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建全日制幼稚園,改建和擴建項目可參照執行。新建全日制幼稚園土地規劃和園舍建築應不低於本標準要求,其他全日制幼稚園應參照本標準逐步改建和擴建。建設有特殊需求的幼稚園,經有關部門批准,其建設和配備標準可適當提高。寄宿制幼稚園的土地規劃和園舍建設按照國家《幼稚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標準分為三類。其中,標準Ⅰ為高標準,標準Ⅱ為較高標準,標準Ⅲ基本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選用相應標準。
第五條 幼稚園建設必須堅持“以幼兒為本”的原則,符合幼兒生理和心理成長規律。園區布局、房屋建築和設施配備應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綠色環保、經濟美觀,具有抵禦自然災害、保障幼兒安全的能力。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幼稚園項目,均應先規劃後建設。各地應根據學前教育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按照園舍建築面積指標和各類活動場地要求,進行園區規劃。各級政府應將幼稚園建設納入城鄉規劃,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障幼稚園建設用地,並應為幼稚園留有充足的發展空間。
第七條 幼稚園建設及設施設備配備,除應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和省現行相關標準與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 設定與規劃
第一節 設定與規模
第八條 幼稚園設定布局,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及學前教育發展規劃,結合人口密度、生源發展趨勢、服務半徑、地理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布點,確保全全。
第九條 新建幼稚園應獨立設定,有獨立的園舍、戶外場地、圍牆、大門、保全室(門衛及收發室)。
第十條 幼稚園規劃建設應與居住人口相適應。按照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配建標準,每3000—5000人口設定一所6個班以上的幼稚園。規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區,規劃部門應進行區域統籌,合理規劃幼稚園配建項目。農村按照大村獨辦、小村聯辦的原則建設幼稚園,服務半徑原則不超過1.5公里。
第十一條 幼稚園規模應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便於管理,辦園規模不宜超過12個班。城鎮學前教育資源不足地區和農村人口稀少地區可單獨設定或在國小附設1—2個班的幼稚園。
幼稚園每班人數一般為:小班(3周歲至4周歲)25人,中班(4周歲至5周歲)30人,大班(5周歲至6周歲)35人。寄宿制幼稚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第二節 選址與規劃
第十二條 新建幼稚園選址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幼兒就近入園,家長方便接送。
(二)應選在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交通方便、場地平整、地勢較高、排水通暢、日照充足、空氣流通、綠色植被豐富、公用配套設施較為完善、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地帶。
(三)必須避開地震危險地段、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和洪水災害的區域等不安全地帶,避開輸油、輸氣管道和高壓供電走廊等。
(四)必須與鐵路、高速公路、機場及飛機起降航線有足夠的安全、衛生防護距離。應避開主要交通幹道、建築的陰影區等。
(五)不應與集貿市場、娛樂場所、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殯儀館、垃圾中轉站或處理廠、污水處理站等喧鬧髒亂、不利於幼兒身心健康的場所毗鄰;不應與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兒安全的場所毗鄰;不應與通信發射塔(台)等有較強電磁波輻射的場所毗鄰。
(六)幼稚園不得建在高層建築內。3班及以下規模幼稚園可設在多層公共建築內的一至三層,應有獨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遊戲場地應有防護設施。3班以上規模幼稚園不應設在多層公共建築內。
(七)農村幼稚園宜設在鄉鎮政府、社區駐地或靠近中國小,應避開養殖場、屠宰場、垃圾填埋場及水面等不良環境。
(八)符合其它有關安全、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 幼稚園建設項目由場地、房屋建築和建築設備等構成。場地由室外遊戲場地、綠化用地兩部分組成。園區總平面規劃包括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管網綜合設計等。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園區總體規劃應因地制宜,適合幼兒特點,有利於幼稚園建設發展和對幼兒的保育教育與安全管理。
(二)園區總平面布置應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節約用地,方便管理,避免相互干擾,有利於人流疏散。
(三)幼稚園有良好的建築朝向、日照和通風。幼兒活動室應保證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於3小時。室外地面遊戲場地應保證一半以上面積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時間不少於3小時。生活用房與幼兒活動室應保持適當的距離。園內建築間距及與相鄰園外建築的間距,應符合國家標準及規劃、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的有關規定。
(四)幼稚園建築組合應緊湊、集中、合理,建築形式和建築風格應力求體現兒童特點。主要建築之間宜有廊聯繫。園區綠化、美化應結合使用功能、特點及建築布置、空間組合、建築景觀等要求,與園舍建築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充分體現兒童化、教育化、立體化、生態化的特點。
(五)園區主要道路應根據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設。園區道路的布置應便捷通暢,宜人車分流,豎向設計應滿足無障礙要求。道路的高差處宜設坡道。主要道路寬度及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輛通行要求。幼稚園主要出入口不應設在交通主幹道或過境公路幹道一側,園門外側必須留有緩衝地帶,並有安全警示標誌,應有利於交通疏散。機動車與供應區出入口宜合併獨立設定。
(六)室外給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網路等管線,應根據總平面設計合理布置,管線宜暗設。污水應納入系統的污水排放管道,農村幼稚園污水排放不應影響園區和周邊環境衛生與幼兒安全。應按照防火規範要求設定消防系統。用電負荷應適當留有餘量。安全、防噪聲、防火與疏散、給排水、採暖與通風等要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範和強制性標準。
(七)園區內應設定教職工腳踏車停車棚。有條件的幼稚園可設定獨立的教職工機動車停放場地,與幼兒活動場地隔離,並設定專用的機動車道和出入口。
(八)幼稚園應設定旗桿、旗台。
第三章 建設用地
第十四條 幼稚園建設用地包括園舍建築用地、室外遊戲場地和綠化用地三部分。
(一)建築用地包括建築物占地、園內道路及建築物周圍通道等用地。
(二)室外地面遊戲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少於4㎡。其中,共用遊戲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少於2㎡,分班遊戲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少於2㎡。分班遊戲場地宜鄰近活動室設定,其數量應至少能容納n-2個班(n為全園班級數)同時遊戲活動。共用遊戲場地應設定遊戲場地、活動器械場地、30m直跑道、沙池、戲水池等。其中遊戲場地宜為草坪、沙土地、塑膠場地等軟質地坪。
(三)幼稚園綠地率不宜低於30%,集中綠化用地包括專用綠地和自然生物園地,人均面積不應低於2㎡,有條件的幼稚園應擴大綠化面積。綠地中嚴禁種植有毒、帶刺、有飛絮、病蟲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第十五條 建設用地面積按照園區內建築總面積和相應的容積率測算,新建幼稚園用地應留有足夠的發展空間。幼稚園容積率以0.55—0.65為宜。計算公式:
建設用地面積=建築總面積/容積率
表1 幼稚園建設用地面積指標(㎡)
建設用地 | 標準Ⅰ | 標準Ⅱ | 標準Ⅲ | |||||||
6班 | 9班 | 12班 | 6班 | 9班 | 12班 | 3班 | 6班 | 9班 | 12班 | |
建設用地合計 | 4684- 5536 | 6713- 7933 | 8536- 10088 | 4100- 4845 | 5905- 6979 | 7551- 8924 | 1347- 1592 | 2918- 3449 | 4885- 5773 | 6221- 7352 |
生均建設用地 | 26.03-30.76 | 24.86-29.38 | 23.71-28.02 | 22.78-26.92 | 21.87-25.85 | 20.98-24.79 | 14.97-17.69 | 16.21-19.16 | 18.09-21.38 | 17.28-20.42 |
註:1.表內建設用地面積按照每班平均班額30人測算。
2.若標準Ⅲ中3個班、6個班建築為平房,室外活動場地比較緊張,應適當增加建設用地面積。
3.建設用地不包括四周道路代征地。
第四章 園舍建築
第一節園舍建築組成
第十六條 幼稚園園舍建築由幼兒活動用房、服務用房、附屬用房三部分組成。有條件的幼稚園應優先擴大幼兒遊戲活動空間。
(一)幼兒活動用房包括以下用房:
1.幼兒班級活動用房。宜按單元設定,包括活動室、寢室、衛生間(含盥洗室、廁所)、衣帽及教具儲藏室(可兼教師辦公室)各1間。由中國小校舍或其他資源改建,暫不具備按單元設定條件的幼稚園,同一個班級的活動室、寢室應在同一樓層,並應與衛生間毗鄰設定。
2.綜合活動室。供幼兒分班或集體開展音樂、舞蹈、體育活動和大型遊戲、會議、親子活動、家長學校等活動用房。
3.公共遊戲活動用房。有條件的幼稚園可設定公共遊戲活動用房,供幼兒完成在班級活動單元內不易開展的遊戲活動及設定錄播室等。
(二)服務用房包括以下用房:
辦公室、保健觀察室、晨檢接待室、洗滌消毒用房。辦公室供幼稚園教師和管理人員辦公、教研、會議、接待、閱覽、儲存資料使用,有條件的幼稚園可設定網管(監控)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衛生室,衛生室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按要求配備室內設備與醫師。
(三)附屬用房包括以下用房:
廚房、配電室、保全室(門衛及收發室)、儲藏室、教職工衛生間、教師值班室。廚房主要有主副食加工間、配餐間、餐具洗滌消毒間、食具存放間、燒火間、炊事員更衣休息室、庫房等組成。有條件的幼稚園可設定教職工餐廳。
園舍建築中未包括民防工程、採暖鍋爐房和車庫等用房。
(四)1—2個班的幼稚園,至少應設定幼兒班級活動室、衛生間和辦公室,有條件的可增加活動室面積,便於幼兒就寢,可增設綜合活動室、保健室、幼兒廚房等。其園舍面積應不低於3個班幼稚園的人均標準。
(五)招收輕度殘疾幼兒5人以上的幼稚園,應設定特殊教育資源教室。不足5人的,由所在區域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規劃資源教室的布局,輻射片區所有隨園保教幼兒,實現資源共享。
第二節建築面積
第十七條 幼稚園園舍建築面積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幼稚園園舍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指標(㎡)
用房名稱 | 使用面積係數 | 標準Ⅰ | 標準Ⅱ | 標準Ⅲ | |||||||
6班 | 9班 | 12班 | 6班 | 9班 | 12班 | 3班 | 6班 | 9班 | 12班 | ||
使用面積合計 | 1827 | 2618 | 3329 | 1599 | 2303 | 2945 | 613 | 1328 | 1905 | 2426 | |
生均使用面積 | 10.15 | 9.70 | 9.25 | 8.88 | 8.53 | 8.18 | 6.81 | 7.38 | 7.06 | 6.74 | |
建築面積合計 | K=0.6 | 3045 | 4363 | 5548 | 2665 | 3838 | 4908 | - | - | 3175 | 4043 |
K=0.7 | - | - | - | - | - | - | 876 | 1897 | - | - | |
生均建築面積 | 16.92 | 16.16 | 15.41 | 14.81 | 14.22 | 13.63 | 9.73 | 10.54 | 11.76 | 11.23 |
註:1.樓房使用面積係數k值取0.6,平房使用面積係數k值取0.7。
2.表中所列指標不包括選配用房面積;各類指標按平均班額30人測算。
3.辦園規模大於12個班時,可參照12班的人均面積指標。
第十八條 幼稚園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應符合表3、表4、表5的規定。
表3 幼兒活動用房使用面積一覽表(㎡)
用房名稱 | 標準Ⅰ | 標準Ⅱ | 標準Ⅲ | ||||||||||
每間面積 | 6班 | 9班 | 12班 | 每間面積 | 6班 | 9班 | 12班 | 每間面積 | 3班 | 6班 | 9班 | 12班 | |
1.活動室 | 80 | 480 | 720 | 960 | 72 | 432 | 648 | 864 | 65 | 195 | 390 | 585 | 780 |
2.寢室 | 60 | 360 | 540 | 720 | 60 | 360 | 540 | 720 | 45 | 135 | 270 | 405 | 540 |
3.衛生間 | 18 | 108 | 162 | 216 | 18 | 108 | 162 | 216 | 15 | 45 | 90 | 135 | 180 |
4.衣帽間 | 9 | 54 | 81 | 108 | 9 | 54 | 81 | 108 | 9 | 27 | 54 | 81 | 108 |
5.綜合活動室 | — | 180 | 243 | 288 | — | 180 | 243 | 288 | — | 90 | 126 | 162 | 180 |
6.公共遊戲活動用房 | — | 180 | 243 | 288 | — | (180) | (243) | (288) | — | - | - | - | |
小計 | — | 1362 | 1989 | 2580 | — | 1134 | 1674 | 2196 | — | 492 | 930 | 1368 | 1788 |
註:1.幼稚園活動室與寢室合用時,其面積按不低於兩者面積之和的80%計算。
2.括弧中為選配用房,小計面積不含選配用房面積。
表4 幼稚園服務用房使用面積一覽表(㎡)
用房名稱 | 標準Ⅰ | 標準Ⅱ | 標準Ⅲ | |||||||
6班 | 9班 | 12班 | 6班 | 9班 | 12班 | 3班 | 6班 | 9班 | 12班 | |
1.辦公室 | 153 | 197 | 220 | 153 | 197 | 220 | 32 | 108 | 135 | 144 |
2.保健觀察室 | 18 | 22 | 22 | 18 | 22 | 22 | 9 | 18 | 22 | 22 |
3.晨檢接待廳 | 36 | 48 | 57 | 36 | 48 | 57 | 18 | 36 | 48 | 57 |
4.洗滌消毒用房 | 16 | 22 | 25 | 16 | 22 | 25 | 8 | 16 | 22 | 25 |
小計 | 223 | 289 | 324 | 223 | 289 | 324 | 67 | 178 | 227 | 248 |
表5 幼稚園附屬用房使用面積一覽表(㎡)
用房名稱 | 標準Ⅰ | 標準Ⅱ | 標準Ⅲ | |||||||
6班 | 9班 | 12班 | 6班 | 9班 | 12班 | 3班 | 6班 | 9班 | 12班 | |
1.廚房 | 130 | 192 | 252 | 130 | 192 | 252 | 36 | 126 | 186 | 245 |
2.配電室 | 9 | 11 | 11 | 9 | 11 | 11 | - | 9 | 11 | 11 |
3.保全室(門衛及收發室) | 18 | 24 | 29 | 18 | 24 | 29 | - | 18 | 24 | 29 |
4.儲藏室 | 54 | 73 | 86 | 54 | 73 | 86 | 9 | 36 | 49 | 58 |
5.教職工衛生間 | 18 | 24 | 29 | 18 | 24 | 29 | 9 | 18 | 24 | 29 |
6.教師值班室 | 13 | 16 | 18 | 13 | 16 | 18 | - | 13 | 16 | 18 |
小計 | 242 | 340 | 425 | 242 | 340 | 425 | 54 | 220 | 310 | 390 |
第三節主要建築標準及建築設備
第十九條 幼稚園園舍建築應堅持安全、適用、綠色、節能、環保、經濟、美觀的原則,營造功能完善、適合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寓教於樂的教育環境。公辦幼稚園不得建設豪華幼稚園。幼稚園宜為三層及三層以下的樓房和符合建築標準的平房。
(一)幼稚園園舍設計建設必須符合國家《幼稚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2016)以及相關的規範、標準的規定。
(二)幼兒活動用房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設在三層及以下樓層,嚴禁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小班生活活動用房宜在一至二層,中班、大班生活活動用房宜在一至三層。
2.班級活動單元應滿足幼兒活動、生活等功能需求。幼兒活動用房應有良好的天然採光、自然通風和空氣對流條件。
3.班級活動單元內不得搭建閣樓或夾層作寢室。活動室與寢室可分開設定,也可合併設定。
4.應保證每個幼兒有一張床位,不宜設雙層床,床位側面不宜緊靠外牆布置。
(三)建築防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要求,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四)建築結構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築抗震設計規範要求,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於重點設防類。
(五)園舍主要用房的室內淨高應符合以下規定:
1.班級活動單元不應低於3.00m。
2.綜合活動室不應低於3.90m。
(六)幼稚園入口、道路、門廳走廊和廁所等,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規定設計。
(七)門廳、走廊應符合以下規定:
1.幼稚園晨檢接待廳(門廳)應寬敞明亮,有利於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暫停留。
2.單面走廊淨寬不應小於1.80m,中內廊淨寬不應小於2.40m。
3.外廊宜設封閉窗。廚房和幼兒就餐點不在同一幢建築內時,宜設封閉連線廊。
4.幼兒出入的門廳和走廊不應設台階,地面有高差時,應採用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於1:12。疏散走道的牆面距地面2m以下不應設壁柱、管道、消火栓箱、滅火器、廣告牌等突出物。
(八)樓梯應符合以下規定:
1.樓梯設定的數量和總寬度應按幼兒通行安全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確定。
2.樓梯間應有直接自然採光、通風和人工照明。
3.供幼兒使用的樓梯踏步高度宜為0.13m、寬度宜為0.26m。
4.幼兒使用的樓梯,當樓梯井寬度大於0.11m時,必須採取防止幼兒攀滑措施。樓梯欄桿應採取不宜攀爬構造,當採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淨距不應大於0.11m。嚴禁採用橫向桿件或裝飾物。
5.疏散樓梯嚴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6.樓梯入口處應設定上下樓梯相互禮讓、靠右行走等指示和警示標誌。
7.宜設幼兒扶手和成人扶手。幼兒扶手高度宜為0.6m,底層及頂層扶手端部應縱向延伸1個踏步寬度。扶手端部和轉彎部位不應有稜角。
8.招收殘疾幼兒的幼稚園宜設定電梯。
9.不宜設定室外樓梯。
(九)幼稚園的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陽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等臨空處應設定防護欄桿,臨空安全防護欄桿應採用堅固、耐久材料製作,防護欄桿水平承載能力應符合《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的規定。防護欄桿淨高不應小於1.10m,必須採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淨距不應大於0.11m。嚴禁採用橫向桿件或裝飾物。
(十)樓地面應符合以下規定:
1.活動室、寢室和綜合活動室等用房應採用柔性易清潔的樓地面。
2.門廳、走道、樓梯、衣帽儲藏室、衛生間等應採用防滑、耐磨及易清洗地面,衛生間應有安全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設施。
(十一)門、窗應符合以下規定:
1.幼兒活動用房宜設雙扇外推平開門,淨寬度不應小於1.2m,禁止設定彈簧門、推拉門、旋轉門、玻璃門,不宜設定金屬門,不應設定門坎。宜在靠牆部位設定固定門扇的裝置,固定門扇裝置不應影響疏散,不應影響幼兒行走。
2.活動室、寢室、綜合活動室的門均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扇不應妨礙走道疏散通行。
3.班級活動單元內各項用房之間宜設門洞,不宜安裝門扇。
4.幼兒經常出入的門在距地0.60—1.20m高度內應設觀察窗,觀察窗應採用安全玻璃,在距地面0.60m處宜設幼兒專用拉手。
5.直接採光窗不應採用彩色玻璃。
6.幼兒活動用房窗台距樓可踏面不宜高於0.60m,並應設安全護欄,防護欄高度從地面算起不應低於0.90 m,1.30m以下嚴禁設開啟窗扇,窗側無外廊時須設欄桿。走廊和陽台開啟窗距地面高度小於或等於1.80m的部分,不應設內平開窗或上懸內開窗。
(十二)幼兒衛生間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1.衛生間宜臨近活動室或寢室,盥洗室與廁所宜分間或分隔設定,應有良好的視線貫通。
2.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風,無外窗的應設定防止回流的機械排氣設施。
3.衛生間內不應設台階。
4.衛生間的門不應直對活動室和寢室。
5.盥洗池高度為0.5—0.55m,寬度為0.4—0.45m,水龍頭間距為0.35—0.4m。可單獨增設一個稍矮的盥洗池,便於個子矮的幼兒洗手。大便器宜採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應設隔板,隔板處應加設幼兒扶手。廁位的平面尺寸不應小於0.70m×0.80m(寬×深),溝槽式的寬度宜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為0.25m—0.30m。每班衛生間至少設污水池1個、大便器6個(其中女廁大便器不應少於4個,男廁大便器不應少於2個)、小便器4個或小便槽2.5m、水龍頭6個。託兒所、幼稚園建築給水系統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於0.35MPa;當水壓大於0.35MPa時,應設定減壓設施。由中國小改建的幼稚園,要確保有流水洗手設施。保教人員使用的廁所應就近集中設定。
6.農村幼稚園若需設定室外廁所,應設定水沖式廁所。若不具備設定水沖式廁所條件,應設定節水型環保廁所,其設施應確保幼兒安全。嚴禁在化糞池蓋板上設定蹲位,化糞池應設於室外並密封,蓋板上應設豎向排氣管道,並具有較強的承載能力,出糞口應加蓋並有防止幼兒移動和開啟的措施。
(十三)廚房平面布置應符合食品安全規定,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廚房不得設在幼兒活動用房的下部。如使用罐裝燃氣,應設定有外門的鋼瓶儲存間,並在廚房內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加工間、備餐間和庫房要通風,有採光。
(十四)晨檢室及接待廳(門廳)、保健觀察室(含隔離室)應符合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隔離室內宜設定廁所。6個班及以上規模幼稚園應設洗滌消毒間,6個班以下幼稚園應設洗滌消毒設備。
第二十條 建築裝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築內裝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GB50325)和《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規定。室內裝飾裝修應符合國家對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的相關標準。室內空氣品質應達到《室內空氣品質標準》(GB/T18883)要求。
(二)建築外裝修材料應符合環保和建築節能要求,外裝修宜選用適合幼兒審美情趣和心理特徵的色彩,並與園區環境協調。建築外牆面應嚴防雨水滲漏。
(三)牆面應符合以下要求:
1.幼兒活動用房的內牆面、頂麵粉刷應符合環保、適用、經濟、耐久、美觀的要求,宜選用適合幼兒審美情趣和心理特點的明亮柔和色彩。
2.所有內牆的陽角、方柱及窗台應做成小圓角。
3.外牆面1.3m以下不宜做質地粗糙牆面,外牆的陽角及方柱應做成小圓角。
4.幼兒活動用房、走廊內牆面,應具備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環境的條件。
5.門廳、走廊、樓梯間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損的牆裙。
6.衛生間、廚房內牆面應做光滑易清潔磁磚護壁至天棚。
第二十一條 建築設備主要包括給排水系統、建築電氣系統、採暖通風系統、電梯及弱電系統等。建築設備應符合《託兒所、幼稚園設計規範》(JGJ39—2016)及其他相關國家規範、標準的要求。並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幼稚園應設定給排水系統,設備選型及系統配置應適合幼兒需要。用水量標準、系統選擇和水質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當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增加系統增壓給水設備,並符合以下規定:
1.當設有二次供水設施時,供水設施不應對水質產生污染;
2.當設定水箱時,應設定消毒設備,並宜採用紫外線消毒方式;
3.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產品,加壓泵組及泵房應採取減振防噪措施。
(二)幼兒活動用房宜設定集中採暖系統,散熱器應暗裝。採用電採暖,必須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得採用火爐採暖。應保證室內所需新風量,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幼兒活動用房應配備空調、電扇等防暑降溫設備。
(三)室內照明應採用帶保護罩的節能燈具,不得採用裸燈,燈具應經過CCC認證。活動室、寢室、圖書室、美工室等幼兒用房宜採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螢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也可採用防頻閃性能好、無藍光危害的其他節能光源,不宜採用裸管螢光燈燈具;保健觀察室、辦公室等可採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螢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或採用其他節能光源。室內照明光源色溫、桌面平均照度、統一眩光值、顯色指數等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根據需要配置電源插座。幼兒活動用房應採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地面高度不應低於1.80m,照明開關距地面高度不應低於1.40m。動力電源與照明電源應分開敷設和控制,不得混用。
(四)幼兒活動用房、衛生保健用房、廚房備餐間宜安裝紫外線殺菌燈,燈具距地面高度宜為2.50m。紫外線殺菌燈開關應單獨設定,距地面高度不應低於1.80m,並應設定警示標識,採取防止誤開誤關措施。
(五)樓梯、走廊應安裝應急照明燈。
(六)應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設網路、通信、有線電視、安保監控等線路,預留接口。
(七)園區附屬設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1.設定安全、美觀、通透的圍牆,周界宜設定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
2.幼稚園大門、建築物出入口、樓梯間、走廊等應設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廚房、重要機房宜設入侵報警系統。
3.根據消防要求,在園內和建築內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
4.園區內嚴禁設定帶有尖狀突出物的圍欄。
第五章 設施設備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二十二條 幼稚園設施設備應堅持安全性、教育性、適宜性、操作性原則,兼顧設備的功能、特點、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配備。
(一)玩教具應堅持確保全全環保衛生,滿足幼兒遊戲活動需要,適合幼兒發展水平,富有教育價值,經濟適用、耐用的原則。提倡幼稚園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製玩教具。幼稚園不接受生產企業的試用產品。
(二)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
第二節 幼兒生活及教育活動設施設備
第二十三條 幼兒生活及教育活動設施設備主要包括教育教學設備、玩教具及遊戲健身器材、圖書、辦公用品、生活設備等。配備標準見附錄一《山東省幼稚園設施設備配備目錄》。其中選配的玩教具和器材供有條件的幼稚園選用。
(一)室外設施設備。幼稚園室外大中型運動器械應固定安裝在軟質地面上,穩固支柱的基座不能凸出地面,下方底部及四周邊緣向外延伸至少1.8m的防碰撞跌落區域。器械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一般不少於3m。運動器械上的裝飾物,不能遮擋教師和兒童的視線。禁止使用鑄鐵等金屬材質的運動器械。禁止使用管道、管筒滑梯,禁止把鞦韆安裝在大型組合運動器械中。沙池蓄沙深度為0.3—0.5m,戲水池蓄水深度不超過0.3m,沙池、水池宜相鄰設定,面積大小與辦園規模相適應,一般不宜低於50平方米,邊緣應該有安全保障。室外活動場地中軟質地坪面積應大於70%,應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統,室外應配備儲物、收納設備等。配備標準見附表2。
(二)室內設施設備。幼稚園應根據各類用房的功能,按需要配備教學、遊戲、生活等設施設備。
1.幼兒活動室內應配備幼兒桌椅、信息化和多媒體設備、鋼琴等通用設施設備。配備標準見附表1。
兒童桌椅應符合《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標準》GB/T3976,具體標準見附表3。
2.幼兒活動室遊戲活動設施設備。配備標準見附表1。
活動區設施設備。活動區設定應動靜分開,每班根據需要設定角色遊戲區、建構區、美工區、益智區、圖書區、科學區、表演區等活動區,配備必要的開放式玩具櫃(架)。
活動室應配備飲水、消毒設備。保溫飲水設備應具備鎖定裝置。每生一杯,並有明顯區分標誌。
3.寢室設施設備。兒童寢室應分班使用。應配備兒童單層固定床,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配置疊放收藏的硬板床。兒童寢室應有避光窗簾。配備標準見附表4。
4.衛生間設施設備。衛生間包括盥洗室和廁所。盥洗室應配備梳洗鏡、洗手盆等盥洗衛生用具。廁所應採用水沖式,設定適量的兒童座便器或有隔斷的溝槽式便池。提倡男女分廁,蹲位間應有隔斷遮擋。
嚴禁在盥洗室安裝煤氣、燃氣熱水器。
5.綜合活動室設施設備。應具備供幼兒分班或者集體開展音樂、舞蹈、體育活動和大型遊戲活動、親子活動、會議、家長學校、觀摩教學等綜合性功能。配備標準見附表5。
6.公用遊戲活動用房設施設備。可根據幼兒遊戲活動實際需要選配。
(三)圖書資料。應依據保教工作和幼兒閱讀需要配備圖書報刊。幼兒圖書應適宜幼兒閱讀,包括益智類、文學類、社會類、科學類及藝術類等各類圖書,宜以繪本為主。配備標準見附表6。
(四)特殊教育資源教室裝備。應綜合考慮隨園保教殘疾幼兒的數量、殘疾類型和殘疾程度等因素,配備基本的必要的教育教學及基本康復所需的儀器設備與圖書資料,滿足保教和康復訓練需求。有條件的可增配殘疾幼兒個體學習、生活及康復輔助用品及用具。配備標準見附表10。
第二十四條 辦公及生活設施設備配備應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辦公設備包括辦公桌椅、資料櫃、儲物櫃、計算機、印表機、網路接口、電話、傳真機等必要設備。有條件的可建立網路系統。配備標準見附表7。
(二)衛生保健設備包括必要的體檢、簡易外傷處理器械、常見外用藥品和衛生消毒設備。配備標準見附表8。
(三)生活設施設備包括衛生用具、廚房設施設備等,應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衛生部令第14號)要求。配備標準見附表9。
(四)安全防範設備應按照《中國小幼稚園安全防範工作規範(試行)》(公治〔2015〕168號)中物防、技防要求配備。
第六章 師資配備
第二十五條 幼稚園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配備園長、教師、保育員、醫務人員、財會人員、安保人員等各類工作人員,並及時補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山東省公辦幼稚園編制標準,為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範圍的公辦幼稚園核定教職工編制,並公開招聘配備各類幼兒教師和工作人員。
對未納入機構編制管理、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幼稚園,參照公辦幼稚園編制標準配齊教師。
民辦幼稚園按照教育部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標準,配足配齊教職工。
1—2個班的幼稚園,每班應配2名專任教師,有條件的可增配1名保育員。
設定特殊教育資源教室的幼稚園應配備資源教師。
第二十六條 幼稚園教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教師資格。對已在崗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應當限期取得資格;限期內不能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應當辭退或者調整崗位。
第七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七條 幼稚園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確保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確保幼稚園正常運轉和園舍設施安全,確保幼兒教師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
各級政府應按照省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生均補助經費。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標準。
幼稚園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政策實施收費,加強收費管理,依法實施收費公示,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落實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政策,逐步提高資助標準。對孤兒、殘疾兒童、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兒童、城鄉低保家庭兒童免收保教費。
第二十八條 幼稚園經費應當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合理開支,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應保證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於幼稚園發展和教師培訓。
幼稚園應當嚴格執行財務制度,並接受財務和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標準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錄一:山東省幼稚園設施設備配備目錄
附表1 幼稚園班級活動單元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序號 | 名稱 | 配備數量 | 備註 | |||||
基本配備 | 選配 | |||||||
幼兒活動室 | ||||||||
101 | 鋼琴(或電子琴、電鋼琴、手風琴) | 1架/班 | 選配其一 | |||||
102 | 電視機、影像播放設備 | 1台/班 | 二者選配其一 | |||||
觸摸一體機 | 1台/班 | |||||||
視頻展台(高拍儀) | 1台/班 | |||||||
計算機 | 1台/班 | |||||||
103 | 空調 | 1台/班 | ||||||
104 | 椅子 | 按實際幼兒數配,另加5-10把 | 環保材質,無稜角 | |||||
105 | 桌子 | 按實際幼兒數配,另加2-3張 | 環保材質,無稜角 | |||||
106 | 兒童書架 | 2-4個/班 | 高度適合幼兒取放 | |||||
107 | 玩具櫃 | 6-8個/班 | ||||||
108 | 磁性板 | 1塊/班 | ||||||
109 | 鐘錶 | 1個/班 | ||||||
110 | 消毒櫃 | 1台/班 | ||||||
111 | 飲水機 | 1個/班 | ||||||
112 | 幼兒水杯 | 1個/人 | ||||||
113 | 水杯架(櫃) | 1個/班 | ||||||
衣帽間(包括教師辦公區) | ||||||||
114 | 幼兒衣櫃 | 1格/人 | 每格不小於0.40×0.40米 | |||||
115 | 幼兒座椅 | 根據需要配備 | 或自製坐凳,幼兒換鞋使用 | |||||
116 | 教師用桌椅 | 1套 | ||||||
117 | 材料櫃(架) | 1個/班 | ||||||
幼兒寢室 | ||||||||
118 | 窗簾 | 根據需要配備 | 有防曬、遮陽的作用,不宜使用紅色 | |||||
119 | 幼兒床 | 1張/人 | ||||||
120 | 智慧型防毒儀(臭氧)或紫外線消毒燈 | 1台/班 | ||||||
121 | 被褥(含褥子、被子、枕頭、床單等) | 1套/人 | ||||||
122 | 儲物櫃 | 根據需要配備 | 存放幼兒被褥等 | |||||
衛生間(包括盥洗室、廁所) | ||||||||
123 | 清潔用品(盆、桶、拖把等) | 根據需要配備 | ||||||
124 | 幼兒毛巾架 | 1-2個/班 | 掛鈎間距10cm,兩層間隔高30cm,保證毛巾之間不重疊 | |||||
125 | 幼兒毛巾 | 1條/人 | ||||||
126 | 鏡子 | 安裝在水池上方,尺寸與位置適宜,供幼兒整理儀表用 | ||||||
127 | 吊櫃(架) | 1-2個/班 | 距地面高150cm以上, 擺放消毒液等 | |||||
128 | 淋浴設備(包括電熱水器或太陽能熱水器、噴頭等) | 1套 | 熱水器需有恆溫裝置 | |||||
129 | 洗衣機 | 1台 | 清洗毛巾、幼兒衣物等 | |||||
註:幼稚園班級單元內幼兒用桌椅、床等型號及尺寸見附表3、附表4。
附表2 幼稚園玩教具配備目錄
編號 | 名稱 | 配備數量 | 備註 | |
基本配備 | 選配 | |||
一 | 室外活動場地配備 | |||
101 | 滑梯 | 1個/園 | 滑道高1.8米或2米,與地夾角不大於35度,緩衝部分高0.25米,長0.45米 | |
102 | 鞦韆 | 1個/園 | 不高於1.9米 | |
103 | 壓板 | 1-2個/園 | 長2-2.5米,中間支柱高0.4-0.5米,距兩端0.3米處設定高把手,緩衝器高0.2米 | |
104 | 體操墊 | 滿足各年齡班6-15人同時使用 | 長2米,寬1米,厚0.1米 | |
105 | 投籃架 | 1-6個班:2個, 9-12班:4個 | ||
106 | 大型積木(包括木板、凳架、梯子等) | 1-2套/園 | 材質密實,邊緣平整,大小、重量適合幼兒搬運、組合 | |
中型積木(包括木板、凳架等) | 2套/1-6個班, 4套/9-12班 | |||
107 | 平衡木(或獨木橋、梅花樁) | 平衡木或獨木橋,2個/園;梅花樁,1組/園 | 平衡木,長2米,寬0.15-2米;梅花樁(或者樹樁),直徑0.15-0.20米,高0.20米 | |
108 | 球類(包括小皮球、兒童籃球、羊角球、跳跳球、兒童足球等) | 小皮球,30個/園;羊角球,4-8個/園;跳跳球,30個/園。 | 兒童籃球、兒童足球根據需要選配 | |
109 | 小型運動器械(包括沙包、毽子、套圈等) | 沙包、毽子1個/人,套圈各班幼兒人數一半 | 沙包毽子等民間體育器材玩具可自制 | |
110 | 騎行和推拉玩具(包括小三輪車、獨輪車、雙輪車、推拉車、滑板車、交通標識等) | 滿足各班6-15人同時使用 | ||
111 | 跳繩類(長、短等) | 長繩4根/園,短繩1根/人 | ||
112 | 體操器械(彩旗,彩圈,啞鈴,彩棒等) | 2-4種/園,每種數量不少於30。 | ||
113 | 玩沙用具(沙盤、沙漏、沙耙、沙鏟、鍬、棍、沙模、桶、灑水壺、篩子、動物模具、手推車等) | 入池幼兒人均2-3件 | 有條件的可配備移動式沙箱 | |
114 | 玩水用具(水車、水盆、水壺、水槍、量杯、容器、各種材質的沉浮物品等) | 入池幼兒人均2-3件 | 有條件的可配手搖小抽水機 | |
115 | 種植區工具(噴壺、小桶、兒童鐵鍬、小鏟子等); | 入區幼兒人均1件 | ||
116 | 飼養區工具(觀察盒、養殖工具等) | 入區幼兒人均1件 | ||
117 | 跳床 | 1個/園 | ||
118 | 滾筒 | 2-4個/園 | 高1.2米,寬1.8米 | |
119 | 鑽筒(直筒形、彎曲形、多通道形等) | 1-3個/園 | 高0.7米,寬0.8米 | |
120 | 攀登架(階梯式、爬網式、攀岩式等) | 1個/園 | 限高2米 | |
121 | 蕩船或盪橋 | 1個/園 | 2×1.7×1.6米 | |
122 | 高蹺 | 按中、大班各班幼兒人數一半選配 | 高0.08米,直徑0.1米 | |
123 | 鑽圈或拱形門 | 4個/園 | 直徑0.5-0.6米 | |
二 | 室內活動區配備 | |||
(一) | 建構區 | |||
124 | 接插連線玩具(包括各種片、塊、管、粒等) | 2套/小班、中班;3套/大班,數量上滿足各班6-15人同時使用 | ||
125 | 螺旋連線玩具(小班以木質為主,中班以木質、塑質為主,大班可適當增加鐵質) | 2套/小、中班;3套/大班,數量上滿足各班6-15人同時使用 | ||
126 | 穿編玩具(串珠、穿線等) | 2套/班 | ||
127 | 參考資料(可供幼兒參考的圖書、畫冊、建築物圖片、幼兒構建作品照片等) | 根據需要配備 | ||
128 | 小型積木(有正方體、長方體、圓柱體等) | 2套/班,滿足各年齡班6-15人同時使用 | 在長度、寬頻和厚度方面變化豐富,多功能、可組合、可自制 | |
129 | 建構輔助材料(人物、動植物、交通工具等模型玩具) | 根據需要配備 | ||
(二) | 角色遊戲區 | |||
130 | 玩偶(各類玩具娃娃、玩具動物以及玩具娃娃服飾等) | 1套/班 | 有條件的可選配各種仿真人物、神話、童話、民族人物等 | |
131 | 動植物玩具(仿真食品、蔬菜、水果、動物、花草樹木等) | 1套/班 | ||
132 | 表演服裝與道具(角色扮演需要的服飾、衣帽等) | 根據需要配備 | 可用乾淨舊衣物、紙張、布料自製 | |
133 | 輔助工具(小家電、餐具炊具、交通運輸、理髮、醫療、郵電通訊等玩具) | 1-2套/班 | ||
134 | 場景(娃娃家、小廚房、小商店、小醫院、小理髮店、小超市等場景類設施及日常生活用品) | 1-2套/班 | ||
(三) | 科學區 | |||
135 | 動物及飼養工具(小金魚、小烏龜等動物及飼養工具等) | 1套/班 | ||
136 | 植物及工具(如便於觀察的綠色植物及花盆、小鏟、小桶、噴壺等栽培用具) | 1套/班 | ||
137 | 自然材料及物品(如種子、果實、葉子、貝殼、羽毛、木頭、石頭、織物、毛線、塑膠、金屬等) | 根據需要配備 | ||
138 | 科學探究工具(如溫度計、指針式鐘錶、計時器、天平、各種尺子、小錘子、小改錐、小扳子等) | 1套/班 | ||
139 | 彈性玩具(皮筋、海綿等彈性材料) | 彈性玩具1-2個/大班,彈性操作材料1-2套/大班,供4-6名幼兒同時使用 | ||
140 | 小風車 | 小、中班滿足1個班使用 | ||
141 | 地球儀 | 1個/科學區 | ||
142 | 時鐘玩具 | 教師用:大班:1個/班 幼兒用:滿足一個班使用 | ||
143 | 聲響玩具(聲控玩具,自製傳聲筒、瓶蓋盒等材料) | 聲控玩具1-2個/班,自製傳聲筒2-4個/班,供4-6名幼兒同時使用 | 標準Ⅲ選配,標準Ⅰ標準Ⅱ必配 | |
144 | 電玩具(如各類乾電池、鋰電池、燈泡、電線;塑膠棒、紙屑等摩擦生電材料) | 電類材料1-2套/大班,供4-6名幼兒同時使用 | 標準Ⅲ選配,標準Ⅰ標準Ⅱ必配 | |
145 | 測量玩具(量杯50ml、100 ml、150 ml、250 ml,量尺等) | 量杯1套/園 尺子3-5種/中、大班 | 標準Ⅲ選配,標準Ⅰ標準Ⅱ必配 | |
146 | 光學玩具(萬花筒、平面鏡、放大鏡、哈哈鏡、三稜鏡、望遠鏡等) | 1套/中、大班,供4-6名幼兒同時使用 | 標準Ⅲ選配,標準Ⅰ標準Ⅱ必配 | |
147 | 磁性玩具(指南針、磁鐵、曲別針、鐵釘等操作材料) | 磁性玩具1-2個/中、大班,磁性操作材料1套/中、大班,供4-6名幼兒同 | 標準Ⅲ選配,標準Ⅰ標準Ⅱ必配 | |
148 | 慣性玩具(陀螺、多米諾骨牌等) | 慣性玩具1-2個/中、大班,陀螺4-6個/中、大班 | 標準Ⅲ選配,標準Ⅰ標準Ⅱ必配 | |
149 | 發條、齒輪玩具 | 1-2套/大班,供4-6名幼兒同時使用 | ||
150 | 動植物標本(禽類、畜類、昆蟲等動物和根、莖、葉、花、果實等植物生長過程等標本及影像資料) | 1套/園或常見種類各1套 | ||
151 | 模型(人體、牙齒等) | 1套/園 | ||
152 | 參考資料(包括科學類圖書、適合幼兒科學探究使用的圖表、視頻資料等) | 根據需要配備 | ||
(四) | 美工區 | |||
153 | 繪畫工具(水彩筆、油畫棒、腊筆、毛筆、排筆、各色顏料、各種紙張、調色盤等) | 按進美工區人數每人一套工具配備,耗材滿足使用 | ||
154 | 紙工工具(兒童剪刀、膠水、膠棒、訂書機等) | 入區幼兒,剪刀1把/人;膠水、膠棒、訂書機每組一套 | ||
155 | 防護用品(防水罩衣、防水圍裙、套袖等) | 1套/人 | ||
156 | 畫架(或畫板) | 1個/人 | 分低、中、高三種 | |
157 | 泥工工具和材料(彩泥、麵團、陶泥、粘土、印章、泥工墊板或塑膠布、鈍刀等) | 按進美工區人數每人一套工具配備,耗材滿足使用 | ||
158 | 自然材料(樹枝葉、羽毛、葫蘆、石子、蛋殼、竹子、木棍、貝殼、糧食種子等) | 根據需要配備 | ||
159 | 用於美工的日常生活材料(白布、各色布頭、報紙、包裝紙、紙盤、瓶子、線繩、棉花、棉簽、小滾筒等) | 根據需要配備 | ||
160 | 參考資料(供欣賞和參考的工具書、繪本、繪畫、剪紙、臉譜、雕塑、照片實物等) | 根據需要配備 | ||
161 | 作品展示架(材料架或收納容器等) | 1個/美工區 | ||
(五) | 益智區 | |||
162 | 智力玩具(用於比較、分類、配對、排序、判斷、推理等珠子、七巧板、幾何圖形、拼圖、骰子等) | 珠子及七巧板2-4盒/班,拼圖1-2套/班,數形投放盒4-6盒/小班,幾何圖形、拼圖4-6盒/小、中班,骰子4-6個/班 | 珠子要大小、顏色不同 | |
163 | 鑲嵌玩具(數字卡片、拼板等) | 1-2種/班,供4-6名幼兒同時使用 | ||
164 | 棋類(飛行棋、記憶棋等投擲骰型棋,三子棋、五子棋、跳棋、圍棋、象棋等兒童對弈棋、迷宮等) | 2種/中、大班,供4-6名幼兒同時使用 | ||
165 | 牌類(配對牌、接龍牌等) | 2種/中、大班,供4-6名幼兒同時使用 | ||
166 | 套式玩具(套人、套塔、套筒、套碗) | 2套/小、中班,供4-6名幼兒同時使用 | ||
167 | 沙盤類(操作模具、材料等) | 2套/中大班,供4-6名幼兒同時使用 | ||
(六) | 圖書區 | |||
168 | 班級圖書區配備適宜幼兒閱讀的圖書,生均2本以上,每周更換。 | 見附表6。 | ||
(七) | 表演遊戲區 | |||
169 | 打擊樂器(鈴鼓、串鈴、響板、木魚、三角鐵、碰鈴、哇鳴筒、雙響筒、沙錘、小鼓或者自製小樂器等) | 1-2套/園,件數能滿足1個班幼兒使用 | ||
170 | 服飾道具及製作材料(表演服飾、道具場景標識、彩帶、紗巾、紙張等替代或製作材料) | 件數能滿足1個班同時使用 | ||
171 | 木偶表演材料(手指偶、布袋偶、木偶等) | 2-3種/表演區,件數滿足表演需要 | ||
172 | 音頻視頻資料(音樂、歌舞等) | 根據需要配備 | ||
173 | 便捷式音樂播放設備 | 1台/表演區 |
註:幼稚園可結合實際,設定並隨教育內容調整班級活動區,選配相應設施和玩教具。
附表3 桌椅型號及尺寸與兒童身高範圍對應表(單位:cm)
桌椅 型號 | 課桌尺寸 | 座椅尺寸 | 標準身高 | 學生身高範圍 | 顏色標誌 | ||||
桌面高 | 桌下淨空高 | 座面高 | 座面有效深 | 座面寬 | 靠背上緣距座面高 | ||||
幼1號 | 52 | ≥45 | 29 | 29 | 27 | 24 | 120.0 | ≥113 | 紫 |
幼2號 | 49 | ≥42 | 27 | 26 | 27 | 23 | 112.5 | 105-119 | 淺橙 |
幼3號 | 46 | ≥39 | 25 | 26 | 25 | 22 | 105.0 | 98-112 | 橙 |
幼4號 | 43 | ≥36 | 23 | 24 | 25 | 21 | 97.5 | 90-104 | 淺灰 |
幼5號 | 40 | ≥33 | 21 | 22 | 23 | 20 | 90.0 | 83-97 | 灰 |
幼6號 | 37 | ≥30 | 19 | 22 | 23 | 19 | 82.5 | 75-89 | 白 |
註:1.標準身高系指各型號課桌椅最具代表性的身高。對正在生長發育的兒童青少年而言常取各身高段的中值。
2.學生身高範圍厘米以下四捨五入。
3.顏色標誌即標牌的顏色。
附表4 幼稚園兒童用床基本尺寸標準(單位:cm)
年齡 | 2-3歲 | 3-4歲 | 4-5歲 | 5-6歲 | |
用床 標準 | 高度 | 30 | 30 | 35 | 40 |
寬度 | 60 | 70 | 70 | 70 | |
長度 | 130 | 130 | 140 | 150 |
附表5 幼稚園綜合活動室設備配備標準
序號 | 名稱 | 配備數量 | 備註 | |
基本配備 | 選配 | |||
101 | 磁性板 | 1塊 | ||
102 | 多媒體系統(電腦、投影儀及大螢幕或觸控螢幕一體機等) | 1套 | 選配其一 | |
103 | 專用機組櫃 | 1組 | 存放多媒體設備 | |
104 | 鋼琴 | 1架 | 或電鋼琴 | |
105 | 音響設備(包括音箱、卡座等) | 1套 | ||
106 | 把桿 | 2組 | 升降式 | |
107 | 軟墊 | 滿足一個班幼兒同時使用 | ||
108 | 表演材料(包括各種人物、動物的指偶、表演服裝飾品、道具等) | 根據需要配備 | 可與幼兒表演區共用 | |
109 | 鏡子 | 1組 | 固定牆上,材質安全不易碎 | |
110 | 舞台 | 1個 | 不高於0.3米 | |
111 | 控制台 | 1個 | 控制幕布升降、音視頻切換等 |
附表6 幼稚園圖書配備標準
序號 | 名稱 | 配備數量 | 備註 | |
基本配備 | 選配 | |||
101 | 生均藏書量 | 15冊 | 複本不超過班級總數的兩倍 | |
102 | 報刊、雜誌類 | ≥8種 | 其中學前專業不少於5種 | |
103 | 教師專業用書 | ≥30冊 | ||
104 | 音像資料(包括經典兒歌、童謠、伴奏樂、故事表演等) | 滿足需要 | ||
105 | 年新增圖書 | 不低於應配圖書總量的2% |
附表7 幼稚園辦公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序號 | 名稱 | 配備數量 | 備註 | |
基本配備 | 選配 | |||
101 | 書櫃(架) | 根據需要配備 | ||
102 | 雜誌架 | 根據需要配備 | ||
103 | 會議桌、椅 | 根據需要配備 | ||
104 | 辦公桌 | 1張/師 | ||
105 | 辦公椅 | 1把/師 | ||
106 | 沙發 | 根據需要配備 | 接待室用 | |
107 | 檔案櫃 | 根據需要配備 | ||
108 | 廣播系統 | 1套/園 | ||
109 | 光碟、教學軟體 | 根據需要配備 | 符合年齡班領域教學要求 | |
110 | 計算機 | 根據需要配備 | ||
111 | 電話機 | 1台/園 | ||
112 | 照相機 | 1台/園 | ||
113 | 印表機 | 1台/園 | ||
114 | 複印機 | 1台/園 | ||
115 | 掃瞄器 | 1台/園 | ||
116 | 高拍儀(或視頻展台) | 1台/園 | ||
117 | 攝像機 | 1台/園 | ||
118 | 塑封機 | 1台/園 | ||
119 | 傳真機 | 1台/園 |
註:有條件的幼稚園可結合實際需要適當增加配置。
附表8 幼稚園保健觀察室設備配備標準
序號 | 設備名稱 | 配備數量 | 備註 | |
基本配備 | 選配 | |||
101 | 診察桌、椅 | 1套 | ||
102 | 兒童觀察床 | 1張 | ||
103 | 藥品櫃 | 2組 | ||
104 | 資料櫃 | 1組 | ||
105 | 流動水或代流動水設施 | 1套 | ||
106 | 兒童槓桿式體重稱 | 1個 | ||
107 | 國際標準視力表(或標準對數視力表燈箱) | 1個 | ||
108 | 身高坐高計 | 1個 | 供2歲以上兒童使用 | |
109 | 計算機 | 1台 | ||
110 | 紫外線消毒燈(或其他空氣消毒設施) | 1個 | ||
111 | 高壓消毒鍋 | 1個 | ||
112 | 體圍測量軟尺 | 1條 | ||
113 | 體溫計 | 2隻 | ||
114 | 手電筒 | 1個 | ||
115 | 壓舌板 | 5-10隻 | ||
117 | 聽診器 | 1隻 | ||
118 | 血壓計 | 1隻 | ||
119 | 氧氣袋 | 1個 | ||
120 | 敷料缸 | 1個 | ||
121 | 成人用隔離衣 | 1件 | ||
122 | 常用外用藥 | 根據需要配備 |
附表9 山東省幼稚園廚房設備配備基本標準
序號 | 名稱 | 配備數量 | 備註 | |
基本配備 | 選配 | |||
101 | 面板 | 根據需要配備 | 操作台式 | |
102 | 電餅鐺 | 根據需要配備 | ||
103 | 電烤箱 | 根據需要配備 | ||
104 | 打蛋機 | 根據需要配備 | ||
105 | 和面機 | 1台 | ||
106 | 刀具 | 4把 | 按生熟標記專用,按功能不同選配 | |
107 | 冰櫃 | 1台 | ||
108 | 絞肉機 | 1台 | 內膽、刀具為不鏽鋼材質 | |
109 | 砧板 | 根據需要配備 | 按蔬菜、水產品、禽肉類分類設定專用 | |
110 | 貨架 | 根據需要配備 | 離地離牆不少於10厘米 | |
111 | 擋鼠板 | 根據需要配備 | 金屬,與門同寬,50厘米高 | |
112 | 烹調鍋 | 根據需要配備 | ||
113 | 烹飪用具 | 1套 | 按蔬菜、水產品、禽肉類分類設定專用 | |
114 | 排油煙系統 | 1套 | 全封閉,不鏽鋼板或鍍鋅板 | |
115 | 磅秤 | 1台 | 進出食品原材料稱量 | |
116 | 留樣冰櫃(含足夠數量留樣容器) | 1個 | ||
117 | 保潔櫃 | 1台 | 存放消毒後餐具,食品轉運工具 | |
118 | 消毒櫃 | 1台 | ||
119 | 幼兒餐具 | 1套/人 | 按就餐兒童數配備 | |
120 | 電熱開水爐 | 1台 | ||
121 | 冰櫃 | 1台 | 存放冷凍生鮮食品 | |
122 | 蒸飯車 | 1台 |
註:幼兒廚房標準Ⅲ為選配,標準Ⅰ、標準Ⅱ必配。
附表10 特殊教育資源教室設施設備配備目錄
一、基本配備 | ||||
類別 | 名稱 | 適用對象 | ||
基礎 設備 | 辦公用具 | 辦公桌椅、電腦、電子白板、音樂播放器; 各種檔案資料櫃及書櫃、儲存櫃或置物架等。 | ||
學習用具 | 課桌椅等(含肢體殘疾學生使用的輪椅桌及矯形椅和低視力幼兒使用的升降桌及椅子等) | 根據需要配備 | ||
電腦及相關學習軟體 | ||||
有聲讀書機、盲用攜帶型電腦等 | 供視力殘疾幼兒使用 | |||
圖書 音像 | 特殊教育專業書籍雜誌、一般教育心理學書籍、教法類圖書、康復醫學類圖書及各種專業工具書籍(包括手語類、盲文類等相關圖書)等; 兒童閱讀的各類圖書(含繪本)及音像資料、益智類光碟等 | |||
兒童閱讀的大字及盲文讀物、語音讀物、觸摸式讀物 | 供視力殘疾幼兒使用 | |||
益智類教具學具類 | 橡皮泥、棋子、畫筆、模型、玩具、塑封的實物或卡片等; 兒童圖形認知板、字母數字列車、幾何圖形外掛程式、蒙台梭利教具、早期干預卡片等能夠促進幼兒認知能力發展的教具學具 | 供智障或低齡殘疾幼兒使用 | ||
肢體 運動輔助類 | 大動作訓練 | 步態訓練器、支撐器、助行器及跳繩、拐杖、球類等能夠促進幼兒大運動技能發展的簡單器具 | 供肢體殘疾及感覺統合失調幼兒使用 | |
精細動作訓練 | 分指板、抓握練習器、套圈、沙袋、不同硬度和粗細度的磨砂板及手功能訓練材料、OT操作台(註:串珠、小型拼接積木、扣子等都可以幫助精細運動的發展) | |||
感覺統合訓練 | 滾筒、大龍球、觸覺球、吊攬系列、滑梯和滑板、蹦床、跳袋等 | |||
聽覺及溝通輔助類 | 聽覺功能及 手語訓練 | 訓練聽覺功能的各種產生不同頻率、響度、聲音的物品等;手語訓練卡片及光碟等; 助聽器及保養倉等 | 供聽力殘疾幼兒使用 | |
言語溝通訓練 | 用於呼吸、發聲、語音訓練的物品(蠟燭、氣球等)、圖片、學具(喇叭、哨子、遊戲版等)及軟體光碟; 語言訓練卡片、溝通板、語言能力評估與訓練材料等 | 供言語殘疾幼兒使用 | ||
視覺 輔助 類 | 盲文書寫工具及盲用教學具 | 盲文板、盲文筆及盲文紙;盲用直尺、盲用三角板、盲用算盤、盲用量角器、盲用圓規、盲用捲尺、盲用繪圖板等; | 供視力殘疾(全盲)幼兒使用 | |
教材及輔具 | 盲文版教材及各種觸摸圖集、模型;語音計算器、盲杖、眼罩等 | |||
視覺輔助設備 | 視功能訓練工具及材料; 攜帶型助視器或放大鏡、望遠鏡、可調式照明燈等 | 供視力殘疾(低視力)幼兒使用 | ||
教材及其他 | 大字版教材及圖集; 助寫板、大字格作業本及其他視知覺訓練材料等 | |||
二、可選設備 | ||||
類別 | 名稱 | 適用對象 | ||
肢體 運動 輔助 類 | 太極平衡板、手搖旋轉器、跳袋、平衡木、獨腳椅、平衡功能評定及訓練設備等; 作業治療器等、踏步器、平衡功能評定及訓練設備、上肢運動功能訓練設備、下肢運動功能訓練設備、輪椅等; 多感官統合訓練設備 | 供肢體殘疾及感覺統合失調幼兒使用 | ||
聽覺 及溝 通輔 助類 | 手語教學軟體等; 言語語言溝通評估訓練設備等; 早期語言干預或康復設備 | 供聽力殘疾、言語殘疾幼兒使用 | ||
視覺 輔助 類 | 盲文打字機、點顯器等; 著名建築模型及常用動物模型標本等; 盲用電腦及軟體、盲文印表機等 | 供視力殘疾(全盲)幼兒使用 | ||
可調節式閱讀支架、閉路電視放大機等; 視力及視野測試及評估設備等; 視動協調類訓練材料等 | 供視力殘疾(低視力)幼兒使用 | |||
身心 發展 評估 工具 | 學習風格評估量表及工具; 閱讀能力評估量表及工具; 數學能力評估量表及工具; 大動作、精細動作、體能評估量表及工具; 情緒行為問題評估量表及工具; 認知評估量表及工具等 | |||
心理康復訓練類 | 認知干預操作用具; 沙盤等; 進行音樂治療時使用的電子琴、吉他、音響等 | |||
註:1.未特別標明適用對象的,適用各類殘疾幼兒。
2.對有明確適用對象的設備,幼稚園可依據招收的殘疾幼兒類型,選擇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
附錄二:《山東省幼稚園辦園條件標準》用詞用語說明(因篇幅字數限制,略)
標準解讀
主要內容
《辦園條件標準》共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正文,包括八個章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設定與規劃,第三章建設用地,第四章園舍建築,第五章設施設備,第六章師資配備,第七章經費保障,第八章附則。第二部分為附錄和附屬檔案,包括山東省幼稚園設施設備配備目錄(附表)、《山東省幼稚園辦園條件標準》用詞用語說明、《山東省幼稚園辦園條件標準》條文說明。
標準定位
《原省標》分為城市幼稚園、鄉鎮中心幼稚園、農村幼稚園三個標準。經論證,調整了定位,按照最新國家《幼稚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體例,分為標準Ⅰ、標準Ⅱ、標準Ⅲ。標準Ⅰ為高標準,按照適應教育現代化發展、滿足幼兒發展需要,增加室內遊戲活動空間的要求制定;標準Ⅱ是較高標準,以相當於國家現行標準高限為原則制定;標準Ⅲ為基本標準,以相當於國家現行標準底限為原則制定。各地區可根據實際選用相應標準。
規模要求
《辦園條件標準》要求,新建幼稚園應獨立設定,有獨立的園舍、戶外場地、圍牆、大門、保全室(門衛及收發室)。幼稚園規劃建設應與居住人口相適應。按照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配建標準,每3000—5000人口設定一所6個班以上的幼稚園。規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區,規劃部門應進行區域統籌,合理規劃幼稚園配建項目。農村按照大村獨辦、小村聯辦的原則建設幼稚園,服務半徑原則不超過1.5公里。幼稚園辦園規模不宜超過12個班。城鎮學前教育資源不足地區和農村人口稀少地區可單獨設定或在國小附設1—2個班的幼稚園。幼稚園每班人數一般為:小班(3周歲至4周歲)25人,中班(4周歲至5周歲)30人,大班(5周歲至6周歲)35人。寄宿制幼稚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用地標準
《辦園條件標準》要求:新建幼稚園執行本標準,其土地規劃應不低於標準Ⅱ要求,為幼稚園後續建設留有空間;其他幼稚園應參照本標準,逐步改建和擴建。為節約用地,將《原省標》基本指標生均2㎡,規劃指標生均4㎡修改為綠化用地人均面積不應低於2㎡,有條件的幼稚園應擴大綠化面積,綠地率不宜低於30%。幼稚園建設用地按照國標容積率0.55-0.65測算。以“12個班規模”(每班30人)為例,新標準Ⅰ建設用地面積上限為10088㎡,《原省標》規定城市幼稚園規劃指標8477㎡,增加1611㎡。新標準Ⅲ建設用地面積上限為7352㎡,《原省標》規定城市幼稚園規劃指標6924㎡,增加428㎡。幼稚園園舍建設,在新國標的基礎上增加了公共遊戲活動用房,供幼兒完成班級活動單元內不易開展的遊戲活動及設定錄播室等,滿足幼兒發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