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海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財政部 國家醫保局關於修訂〈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2〕1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海南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18〕74號)《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19〕59號)等,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海南省財政廳、省醫療保障局聯合印發《海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8月
  • 發布單位:海南省財政廳、省醫療保障局
  • 文號:瓊財社〔2024〕376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海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財社〔2024〕376號
各市縣財政局、醫保局、醫保服務中心,省醫保服務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國家醫保局關於修訂〈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2〕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醫療保障局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5月31日  

內容全文

海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財政部 國家醫保局關於修訂〈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2〕1號,以下簡稱1號文)《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海南省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18〕74號)《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19〕59號)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和海南省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對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繳費給予補助的資金。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醫療保障局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負責會同省醫療保障局制定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配方案,負責省本級補助資金安排,依法下達預算指標;配合省醫療保障局指導督促各市縣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配合省醫療保障局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自評和資金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實施重點績效評價;負責指導各市縣財政部門做好配套財政補助資金工作。
第四條  各市縣財政局負責會同同級醫療保障局等及時安排本級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在規定時間內將本級財政補助資金上繳至省級醫療保險財政專戶下設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收統支基金子戶(以下簡稱省級財政專戶);負責配契約級醫療保障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自評和資金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醫療保障局負責配合省財政廳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負責編制補助資金年度預算,會同省財政廳制定資金分配方案;負責開展重複參保治理工作,提供重複參保比對信息化支撐,審核比對結果;負責制定全省整體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部門績效評價和資金監督管理;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市縣醫療保障局負責審核各市縣醫療保險服務中心開展的重複參保信息比對結果、個人繳費總額(含城鄉醫療救助資助繳費部分);審核各市縣醫療保險服務中心編制的補助資金年度預算、績效目標表、績效自評報告;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自評和資金監督管理。
第七條  省醫療保險服務中心負責指導各市縣醫療保險服務中心開展經辦業務;組織實施全省重複參保治理工作,並將治理結果報送省醫療保障局審核,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與業務職能相關的基礎數據。各市縣醫療保險服務中心負責做好本地區中央所屬、省屬高校參保大學生人員身份信息維護;負責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本市縣特殊人員參保身份信息的維護;負責本市縣重複參保治理信息比對,核對本市縣參保人數、個人繳費總額(含城鄉醫療救助資助繳費部分);做好預算編制、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自評和資金監督管理等。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政府補助標準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中央與地方補助標準按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省與市縣補助標準按7:3分擔。今後中央、我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中央所屬高校大學生參加其高校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央財政按照經審核認定的中央所屬高校計畫內招收大學生人數和所在地規定的大學生參保政府補助標準給予全額補助。
第四章  分配辦法
第十條  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分配方案按1號文執行。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到位的,由地方財政負責補足。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獎勵補助資金撥入省級財政專戶,作為統籌資金使用。
第十三條  我省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採取“當年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地方財政部門每年按照預算管理的統一要求,安排下達年度預算,每年年底前按照當年國家公布的財政補助標準和規定的我省分擔比例以及省醫療保障局提供的當年6月底參保人數預撥,次年根據我省經審核認定的上一年6月底參保人數據實結算。以2024年為例,地方財政年度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以後年度類推:
當年預撥我省2024年補助資金數=我省2024年6月底剔除重複參保的人數×2024年國家公布的政府補助標準×我省財政分擔比例
次年據實結算我省2024年補助資金數=我省經審核認定的2024年6月底參保人數×2024年國家公布的政府補助標準×我省財政分擔比例-我省已預撥2024年補助資金數+2024年我省財政資金不到位的補助資金
第五章  撥付流程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應於每年12月底前按程式按進度將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至省級財政專戶。各市縣財政局應於每年12月底前按程式按進度將本級財政補助資金從本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上繳至省級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省醫療保險服務中心應在收到財政部檔案結算上一年度財政補助檔案通知後8日內完成剔除重複參保人數工作並將結果報送至省醫療保障局,省醫療保障局在7日內將資金分配方案建議以書面形式報送至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15日內將補助資金正式分解下達,同時將指標檔案抄送財政部海南監管局、省醫療保險服務中心。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時,應核對無誤後再下達。如發現多撥、少撥等情況,應立即向財政部報告。省醫療保障局發現類似情況的,應立即向省財政廳和國家醫療保障局反映。省財政廳、省醫療保障局不得擅自分配處置多撥的補助資金。
第六章  申報結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各市縣財政局、醫療保障局應及時將結算上一年度中央財政補助申請所需的參保人數、預撥補助資金檔案和撥款憑證等審核所需材料報送省財政廳、省醫療保障局。其中,6月底參保人數及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等情況由省醫療保險服務中心於當年8月20日前報送省醫療保障局,省醫療保障局於當年8月31日前書面報送省財政廳辦理資金撥付。省醫療保障局對參保人數、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情況進行審核,省財政廳負責對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進行審核。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對參保人數、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各級財政部門對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  次年2月15日前,省財政廳會同省醫療保障局完成初審,按要求向財政部、國家醫療保障局聯合上報紙質版的《海南省關於申請結算20XX年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在財政部統一報表系統“城鄉居民醫保補助資金申報系統”提交相關材料。同時將初審意見、匯總情況(附原始資料)與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同時報送財政部海南監管局審核。《請示》的內容要與1號文要求相符,對於參保人員無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錯誤或省內重複參保的,除特殊情況外(需在《請示》中詳細說明原因並經財政部海南監管局核實),不得為其申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已有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醫療保障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報送補助資金申報材料,明確職責分工,強化信息比對,提升技術手段,落實對參保人數、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到位率、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水平等統計數據的審核責任,防止出現重複參保、重複申報、虛報、統計錯誤等問題。對未能按時報送材料的,以及經財政部海南監管局審核發現有重複參保、重複申報、虛報等問題的,省財政廳、省醫療保障局將予以通報,各市縣財政局、醫療保障局要專門提交書面報告至省財政廳、省醫療保障局,分析原因,作出說明。省財政廳、省醫療保障局配合財政部海南監管局開展審核工作,根據審核情況及時補充有關材料。
各級財政部門、醫療保障部門應切實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強化流程監控,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醫療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省財政廳在下達資金時同步下達績效目標。各級財政部門、醫療保障部門應加強資金的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評價結果套用,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確保資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醫療保障部門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醫保局要求開展轉移支付資金績效自評工作,對績效自評和複評查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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