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獎勵暫行辦法

《三亞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獎勵暫行辦法》是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09年10月28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獎勵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9年10月28日
  • 發布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三府〔2009〕137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獎勵暫行辦法》已經五屆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辦法全文

三亞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我市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被徵收土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收土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充分調動被征地農民配合徵收土地的積極性,支持三亞經濟社會的發展,構造和諧安康三亞,根據《海南省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三亞的實際,在執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有關養老保障和生活補貼規定的基礎上,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社會保障獎勵包括對被徵收土地農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本生活補貼以及就業和再就業等四項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合法徵收土地,按時簽訂征地補償協定書並及時搬遷(或移交土地使用權)的被徵收土地農民。對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地補償協定和按時搬遷(或移交土地使用權)以及阻撓和干擾有關部門合法征地的農民,不給予社會保障獎勵。
第四條 各村級基層組織、所徵收土地轄區內的戶籍管理機構和鎮級政府應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加強對被徵收土地農民的身份界定工作,確保被徵收土地農民的切身利益。
第五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徵收土地後及時向被徵收土地農民發放《被徵收土地農民證書》,《被徵收土地農民證書》除記錄被征地農民基本信息外,還須特別載明被徵收土地農民各類土地擁有量及土地被徵收量等重要信息。被征地農民按《被徵收土地農民證書》上明確的內容和標準相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障獎勵。
第六條 被徵收土地農民屬於本市被徵收土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所確定的對象的,其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除政府承擔50%部分外,市級財政對集體承擔20%部分予以代繳,並對個人承擔30%部分給予50%的獎勵,剩餘部分從個人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款中抵扣。
第七條 被徵收土地農民因累計征地失去90%及以上農用地的,市級財政按相應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發放基本生活補貼;因累計征地失去70%及以上農用地的,市級財政按相應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0%發放基本生活補貼;因累計征地失去50%及以上不足70%的,市級財政按相應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40%發放基本生活補貼。
第八條 被徵收土地農民因累計征地失去70%及以上農用地的,市級財政按每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個人繳費標準全額代為繳納;因累計征地失去50%及以上不足70%的,市級財政按每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的50%代為繳納。市級財政代為繳納期限最長為20年。
第九條 已滿16歲但尚未達到供養年齡的被徵收土地農民因累計征地失去70%及以上農用地的,市級財政一次性補助每人1500元就業和再就業培訓經費。被征地農民參加一項職業技能培訓後就業和再就業培訓經費仍有剩餘的,可以繼續選擇其它職業技能項目參加培訓,不足部分自行負擔。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從政府土地出讓金總價款中提取15%作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專項資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獎勵先從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項資金不足時,由市政府從國有土地出讓收益或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補足。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三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8日起施行,市政府於2008年8月7日印發的《三亞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獎勵暫行辦法》(三府〔2008〕187號)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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