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條例(1988年11月4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8年11月11日頒布施行)
2002年,《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部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廢止的公告》(瓊府〔2002〕9號)發布,其中決定廢止:《海南省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條例》(1988年11月11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條例
- 發布單位:83001
- 發布日期:1988-11-11
- 生效日期:1988-11-11
海南省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條例(1988年11月4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8年11月11日頒布施行)
2002年,《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部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廢止的公告》(瓊府〔2002〕9號)發布,其中決定廢止:《海南省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條例》(1988年11月11日公布)。
海南省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條例(1988年11月4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8年11月11日頒布施行)2002年,《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部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廢止的公告》(瓊府〔2002〕9號)發布...
第三章 省級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 第一節 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一)本省行政區域、海南經濟特區或者海南自由貿易港特別重大事項;(二)法律規定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規定的事項;(三)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自身活動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四)...
《海南省地方性法規起草和行政規章制定程式暫行規定》在1990.03.11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使起草地方性法規、制定行政規章的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地方性...
第一條 為使海南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制定行政規章的工作規範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
第一條 為使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科學化、規範化,保證法規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地方性法規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經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第一條為了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及其他相關立法活動,...
為了完善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海口市地方性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程式,對《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條修改為:“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報請批准機關書面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其起草、審議情況,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省人大統一...
《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由海口市第十六屆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海南省第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7年3月29日批准,於2017年4月5日公布,共八章六十二條,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規定》同時廢止。條例發布 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六)關於公路安全管理措施。草案重申公路建築控制區的劃定主體、具體範圍與程式,加大對建築控制區的管控措施;強化公路超限運輸的治理措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治理非法超限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完善治理公路超限運輸工作機制和考核辦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審查意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一、地方性法規(7件)(一)海南省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條例(1988年11月11日公布)(二)海南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規定(1989年8月20日公布)(三)海南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規定(1990年3月26日公布)(四)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醫療保險條例(1995年7月1日公布)...
條例全文 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試行)(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
(1991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1年10月16日頒布施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和建設,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拯救瀕危的生物物種,維護生態平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或地方...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是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發揮代表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條例。該條例於2012年3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
修訂的條例 (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村莊規劃管理,深化“多規合一”改革,最佳化村域空間布局,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開展村莊規劃管理活動,應當...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是為了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經濟和社會發展,增進民族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在總結海南省“三塊地”改革經驗做法的基礎上,將徵收集體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徵收集體土地的多元化安置保障方式等海南省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中的成熟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一是規定了徵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明確徵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
第七條 經過法定程式批准的城市規劃具有法律效力。在城市規劃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城市規劃,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八條 海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規劃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第九條 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
條例 海南省森林防火條例 (201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
《條例》之所以擴大調整範圍,這不僅符合國際慣例,也適合海南實際。從國際來看,不少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在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都對“非經營者”(主要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行為加以規定,即明文規定禁止政府機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公平競爭;從海南實際來看,海南經濟剛起步,加之各種地方性法規跟不上...
海南省村莊規劃管理條例,於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莊規劃管理,深化“多規合一”改革,最佳化村域空間布局,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開展村莊...
條例全文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海南省旅遊管理條例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海南省人大常委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旅遊業的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