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海南省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是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18年12月15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15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海南省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發改經外〔2018〕2705號
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各有關企業:
為加強境外投資巨觀指導,最佳化我省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程監管,促進我省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1號令)及相關檔案要求,我委對《海南省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實施辦法》(瓊發改經外〔2014〕1469號)進行了重新修訂,明確了海南省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申報檔案要求、備案程式和時限、備案效力、變更和延期以及海南省境外投資備案通知書格式,並形成了《海南省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施行,請認真遵照執行。《海南省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實施辦法》(瓊發改外資〔2014〕146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海南省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12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境外投資巨觀指導,最佳化我省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程監管,促進我省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1號令,以下簡稱“11號令”)及相關檔案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不含中央管理企業,以下簡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二)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三)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四)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五)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六)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七)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八)通過協定、信託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第三條 投資主體依法享有境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第四條 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應當履行項目備案等手續,報告有關信息,配合監督檢查。
第五條 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不得威脅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第六條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在省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完善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及產業政策,為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提供巨觀指導、綜合服務和全程監管。
第二章 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的程式、時限及效力
第一節 備案的範圍
第七條 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屬於本省備案管理許可權範圍。
本實施辦法所稱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
本實施辦法所稱敏感行業包括:武器裝備的研製生產維修、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新聞傳媒、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等行業。
本辦法所稱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按照11號令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直接以及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的貨幣、證券、實物、技術、智慧財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以及提供融資、擔保的總額。
第八條 兩個以上投資主體共同開展的項目,應當由投資額較大一方在徵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後提出備案申請。如各方投資額相等,應當協商一致後由其中一方提出備案申請。
第九條 對項目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投資主體可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提出備案申請。經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0萬美元且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的15%,匯出的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總額。
第二節 備案的程式和時限
第十條 投資主體應通過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及相關附屬檔案(所有材料可網上下載,每份材料填寫後需加蓋公章掃描提交)。具體如下:
(一)關於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備案的請示;
(二)海南省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以下簡稱“項目備案表”)及附屬檔案清單。附屬檔案清單包括:
1.投資主體註冊證明檔案;
2.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
3.最新經審計的投資主體財務報表;
4.投資主體投資決策檔案;
5.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投資協定或類似檔案;
6.證明投資資金來源真實合規的支持性檔案;
7.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如涉及國家秘密或不適宜使用網路系統的事項,投資主體可以另行使用紙質材料提交。
第十一條省發展改革委對申請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否屬於省發展改革委管理許可權範圍;
(二)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
(三)是否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
(四)是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公共利益;
(五)投資主體是否具備相應投資實力;
(六)境外投資項目是否真實可信。
第十二條 項目備案表和附屬檔案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發展改革委將予以受理。項目備案表或附屬檔案不齊全、項目備案表或附屬檔案不符合法定形式、項目不屬於備案管理範圍、項目不屬於省發展改革委管理許可權的,省發展改革委在收到項目備案表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投資主體。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備案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發展改革委通過網路系統告知投資主體受理或不予受理項目備案表,投資主體可以通過網路系統自行列印憑證。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項目備案通知書(詳見附屬檔案)。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發現項目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違反有關規劃或政策、違反有關國際條約或協定、威脅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應當在受理項目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投資主體出具不予備案書面通知,並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第三節 備案的效力、變更和延期
第十五條 屬於備案管理範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備案通知書。
本辦法所稱項目實施前,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資產、權益(已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辦理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除外)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
第十六條 屬於備案管理範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未取得有效備案通知書的,外匯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金融企業依法不予辦理相關資金結算和融資業務。
第十七條 已備案的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通過網路系統向出具該項目備案通知書(省發展改革委)和企業境外投資證書(省商務廳)的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一)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
(二)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
(三)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
(四)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
(五)需要對項目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備案的書面決定。由於項目規模、內容、地點、投資主體、股權結構或投資額等發生變化,不再屬於省發展改革委備案職權範圍的,投資主體按照11號令規定的核准或備案機關及許可權,重新辦理核准或備案,並抄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兩年內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未開展本辦法第二條列出的境外投資活動,備案通知書失效。確需延長有效期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通過網路系統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延期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長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的書面決定。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程式、時限等要求實施備案行為,提高行政效能,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條 投資主體對省發展改革委實施的備案行為持有異議,相關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予以備案,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許可權和程式予以備案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將依法予以撤銷。
第三章 境外投資服務與監管
第二十二條 投資主體可以就境外投資向省發展改革委諮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國際投資形勢分析,發布境外投資有關數據、項目情況等信息,為投資主體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聯合省商務廳、海南外匯局、海口海關等有關部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通過線上監測、約談函詢、實地考察、抽查核實等方式對境外投資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和事中、事後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境外投資過程中發生外派人員重大傷亡、境外資產重大損失、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外交關係等重大不利情況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路系統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重大不利情況報告表並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如需提交完成憑證,投資主體可通過網路系統自行列印。
第二十五條 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路系統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如需提交完成憑證,投資主體可通過網路系統自行列印。
前款所稱項目完成,是指項目所屬的建設工程竣工、投資標的股權或資產交割、中方投資額支出完畢等情形。
第二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可以就境外投資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向投資主體發出重大事項問詢函。投資主體應當按照重大事項問詢函載明的問詢事項和時限要求通過網路系統提交書面報告。如需提交完成憑證,投資主體可通過網路系統自行列印。
省發展改革委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項問詢函及投資主體提交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可以根據其掌握的國際國內經濟社會運行情況和風險狀況,向投資主體或利益相關方發出風險提示,供投資主體或利益相關方參考。
第二十八條 投資主體應當對自身通過網路系統和線下提交的各類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發現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告知省發展改革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據實向省發展改革委舉報。
省發展改革委將建立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公布並更新海南省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及相應的處罰措施,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信用中國(海南)”網站等進行公示,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式和條件辦理項目備案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投資主體通過惡意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申請備案的,省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或不予備案,對投資主體及主要責任人處以警告。
第三十二條 投資主體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備案通知書的,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撤銷該備案通知書,對投資主體及主要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屬於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管理範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投資主體中止或停止實施該項目並限期改正,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取得備案通知書而擅自實施的;
(二) 應當履行備案變更手續,但未經省發展改革委同意而擅自實施變更的。
第三十四條 投資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投資主體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
(一)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報告有關信息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過程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境外投資市場秩序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投資主體中止或停止開展該項目並限期改正,對投資主體及主要責任人處以警告。
第三十六條 境外投資威脅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投資主體中止實施項目並限期改正。境外投資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投資主體停止實施項目、限期改正並採取補救措施,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投資主體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及時提交重大不利情況報告表並主動改正的,可以減輕或免除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金融企業為屬於備案管理範圍但未取得備案通知書的項目提供融資、擔保的,由省發展改革委通報該違規行為並商請金融監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罰該金融企業及有關責任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投資主體根據本辦法提交的材料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對境外開展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對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開展投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台灣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台灣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開展投資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境外投資管理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實施辦法》(瓊發改外資〔2014〕14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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