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賠償是指當海運交付出現問題時所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本詞條包括了賠償價值計算規則,託運規則,和追償的相關信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事賠償
- 針對事件:海運交付出現問題
- 優點:最佳化賠償價值計算規則
海事賠償是指當海運交付出現問題時所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本詞條包括了賠償價值計算規則,託運規則,和追償的相關信息。
海事賠償是指當海運交付出現問題時所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本詞條包括了賠償價值計算規則,託運規則,和追償的相關信息。賠償價值的計算貨物滅失的賠償額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損壞的賠償額,按照貨物受損前後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貨...
《最高人民法院 [1] 關於審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已於2010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法釋〔2010〕1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是指對海事賠償請求負有責任並依法有許可權制其賠償責任的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最初只適用於船舶所有人,隨著航運業的發展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其適用的範圍也在不斷擴大。1924年責任限制公約首次...
船舶碰撞是指在任何水域海船與海船或海船與內河船發生接觸,致使有關船舶或船上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行為。海事法律研究船舶碰撞主要是研究船舶碰撞責任的確定以及如何處理碰撞所造成的船舶、人身、貨物及有關財產的損害賠償問題.海上運輸...
賠償基金用於分擔船舶所有人責任的一部分的金額是從給予受害人的總賠償限額中開支的。根據1979年修改《基金公約》議定書,賠償限額均改按特別提款權計算。上述總賠償限額分別為3000萬特別提款權和4500萬特別提款權。國際海事組織於1984年4...
海事賠償責任限額是責任人對某一特定事故產生的賠償請求所支付的最高賠償額。責任限制人如就同一事故向請求人提出反請求的,雙方的請求金額應當相互抵消,賠償限額僅就兩個請求之間的差額有效。標準 根據《海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
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是在1976年11月19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自1976年11月19日起生效。本公約締約國,認識到通過協定確定關於海事索賠責任限制的某些統一規則的需要,決定為此目的而締結一項公約,並已就此達成協定如下:第一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指對於船舶在營運過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貨物、其他財產等各項損失而對責任人的總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限額內的責任限制制度。根據中國《海商法》,對於在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直接相關而造成契約或者非契約...
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為了統一船舶所有人對事故賠償責任限制的若干法律而制定的公約。沿革 1957年10月在比利時布魯塞爾召開第十屆海洋法大會,制定了1957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但始終未能生效。1976年11月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條件,是指有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人在享受責任限制時所應符合的要求。從有關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的發展歷史來看,其責任限制的條件是逐漸放寬的。最近的1976年的責任限制公約規定,只有證明損害是由於責任人本人...
地方管理海域以外國家管轄海域的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工作,由所在海區國家海洋局派出機構承辦。同一事件造成前兩款規定海域海洋生態損害的國家損失索賠工作,由所在海區國家海洋局派出機構承辦。第五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與環保、海事...
關於承運人上述兩方面的賠償責任限額,尚需說明以下兩點:(1)就海上貨物運輸契約所涉及的貨物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對承運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提起的任何訴訟,不論海事請求人是否契約一方,也不論是根據契約或者根據侵權行為提起的,均...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轉來你院1955年2月5日第208號請示收悉。關於木帆船海事賠償責任的問題,經與交通部聯繫後,現答覆如下:(一)木帆船主原繫船舶所有人具以承運人的身份承運貨物,如遇海事發生時,亦應依“海事處理暫行辦法”第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海事審判實踐並參照國際慣例,對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的財產損害賠償規定如下:一、請求人可以請求賠償對船舶碰撞或者觸碰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船舶碰撞或者觸碰後...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研究》是2018年1月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小曼。內容簡介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一項歷史悠久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創設該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通過限制海事責任人的賠償責任從而達到鼓勵航運業的目的。海事賠償...
第五條 油輪裝載的持久性油類造成油污損害的,應依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規定確定賠償限額。油輪裝載的非持久性燃油或者非油輪裝載的燃油造成油污損害的,應依照海商法關於海事賠償責任...
船舶與貨物在船運中因自然災害或海上意外事故造成損失,當事人依法就損害賠償向所管轄國家的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海損事故賠償案件由屬地管轄國家的海事法院審理,其法律依據是《1877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我國也依此規則制定1975年1月1日...
第四條 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貨物運輸或者沿海作業的船舶,不滿300總噸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300總噸以上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賠償限額的...
海事賠償的責任限制 《海事賠償的責任限制》是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何麗新、謝美山。
充分發揮“網際網路+審判”的功效,堅持防疫期間司法服務“不打烊”,保障涉疫物資國際運輸的有序暢通,彰顯了中國海事司法的效率與智慧。三是準確適用法律,不斷加強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明確界定以船舶不適航為由認定責任人喪失海事賠償...
“海事法”是廣義的“海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定義 根據“海事法”的這一概念,我們把屬於“海商法”調整範圍中的船舶碰撞、海難救助、船舶殘骸清除、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共同海損、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
《海商法》中也沒有單獨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限額,而只規定了人身傷亡和非人身傷亡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其中船舶油污染損害適用於非人身傷亡請求的賠償限額。基於此,《辦法》中分別依據現有的不同管理規定對於不同的船舶及其油污損害...
八、關於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程式 第七十九條 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船舶所有人指有關船舶證書上載明的船舶所有人。第八十條 海事事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船舶發生事故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第一...
第六條 對因碰撞而引起的損害要求賠償的起訴權,不以提出海事報告或履行其他特殊手續為條件。關於在碰撞責任方面的過失問題的一切法律推定,均應廢除。第七條 損害賠償的起訴權時效兩年,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為行使第四條第3款所準許...
賠償限額 將承運人對貨物滅損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數額之內被稱為賠償責任限制,相對於綜合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它也被稱為單位責任限制,並成為承運人責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內容。1977年6月生效的《海牙—維斯比規則》對《海牙規則》所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