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賠償的責任限制》是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何麗新、謝美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事賠償的責任限制
- 作者:何麗新、謝美山
-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 定價:11.1 元
- ISBN:9787561530290
《海事賠償的責任限制》是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何麗新、謝美山。
海事賠償責任限額是責任人對某一特定事故產生的賠償請求所支付的最高賠償額。責任限制人如就同一事故向請求人提出反請求的,雙方的請求金額應當相互抵消,賠償限額僅就兩個請求之間的差額有效。標準 根據《海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海事賠償限額按照下列標準計算:(一)300總噸以上船舶的賠償限額 根據《海商法》...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條件,是指有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人在享受責任限制時所應符合的要求。從有關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的發展歷史來看,其責任限制的條件是逐漸放寬的。最近的1976年的責任限制公約規定,只有證明損害是由於責任人本人故意或明知可能會造成損害而輕率地作為或不為而造成的,責任人才不得享受責任限制...
承運人對貨物因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限額,為所遲延交付的貨物的運費數額。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是由於承運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不得援用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是由於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
承運人對每件貨物或每一旅客的賠償責任限制 承運人對每件或每一單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最高賠償額,按1924年制定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簡稱為《海牙規則》)規定為 100英鎊。由於英鎊貶值,這個賠償限額已顯得很不合理,其限額計算方法與航運發展的現狀也不相適應。1968年定於布魯塞爾並於1977年 ...
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為了統一船舶所有人對事故賠償責任限制的若干法律而制定的公約。沿革 1957年10月在比利時布魯塞爾召開第十屆海洋法大會,制定了1957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但始終未能生效。1976年11月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召開外交大會,審議通過了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公約分為5章共23條。
第一條 審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案件,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海商法的規定;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海商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二條 同一海事事故中,不同的責任人在起訴前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向不同的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1)就海上貨物運輸契約所涉及的貨物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對承運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提起的任何訴訟,不論海事請求人是否契約一方,也不論是根據契約或者根據侵權行為提起的,均適用海商法有關承運人免責(抗辯理由)和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海商58條)。這條規定與《漢堡規則》基本一致。過去承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
它根據有關的管轄以及所適用的責任限制公約或內國法,將他們在某些海事請求中的責任限制在:船舶價值及傷亡後的期得運費的總額,或者根據船舶噸位確定的數額。《1957年海船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和《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規定了可以限制責任的請求和不可以享受責任限制的請求。
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是在1976年11月19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自1976年11月19日起生效。本公約締約國,認識到通過協定確定關於海事索賠責任限制的某些統一規則的需要,決定為此目的而締結一項公約,並已就此達成協定如下:第一章責任限制的權利 第一條有權享受責任限制的人 (1)下述定義所指的船舶所有人...
《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1996年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96年05月02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本議定書各當事國,認為修正1976年11月19日訂於倫敦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以提高賠償額並制定更新限額的簡化程式是可取的,茲達成協定如下:第1條 就本議定書而言:1“公約”系指《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是指對海事賠償請求負有責任並依法有許可權制其賠償責任的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最初只適用於船舶所有人,隨著航運業的發展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其適用的範圍也在不斷擴大。1924年責任限制公約首次將責任限制的權利賦予“不擁有船舶而經營船舶的人”和“第一租船人”;由於該...
1.船舶所有人根據第一條規定,可以限制其責任的金額為:(1)如事故只引起財產請求,按船舶噸位計算,每噸賠償總額為1,000法郎。(2)如事故只引起人身請求,按船舶噸位計算,每噸賠償總額為3,100法郎。(3)如事故既引起人身請求,又引起財物請求,則按船舶噸位計算,每噸賠償總額為3,100法郎,其中第一部分以...
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是1957年10月10日簽訂的海事公約。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 各締約國,認識到通過協定確定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的某些統一規則是合乎需要的;決定為此締結一項公約,並協定如下:第1條 (1)海船所有人對由於下列事件所引起的索賠,除引起索賠的事故繫船舶所有人的實際過失或...
海商法關於海上損害賠償的規定又被稱為海事法,主要是對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損、海上保險、海上油污、海事索賠責任限制等問題的規定。在這部分內容中,除船舶碰撞是強制性規範之外,其他內容都是非強制性的。船舶碰撞是指在任何水域海船與海船或海船與內河船發生接觸,致使有關船舶或船上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
承運人責任制,又稱“船方責任限制”。是指海運規則中承運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限制。承運人對本船滅失或損壞的每件或每一單位的貨物的最高賠償限額,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的提單條款規定不超過人民幣700元,提單外尚附有協定並已支付額外運費者除外。船方對造成他船或貨物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制為,以船舶的噸位為基礎,...
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與承運人責任限制 (一)二者的區別 (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歷史沿革 (三)承運人責任限制的沿革 (四)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與承運人責任限制的聯繫 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存在的理由 (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理論依據 (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政策依據 四、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受到的批判 五、海事...
第三條 除本規定第四條另有規定外,不滿300總噸船舶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依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限額:(一)關於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1.超過20總噸、21總噸以下的船舶,賠償限額為54000計算單位;2.超過21總噸的船舶,超過部分每噸增加1000計算單位。(二)關於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1.超過20總噸、21總噸...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研究》是2018年1月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小曼。內容簡介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一項歷史悠久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創設該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通過限制海事責任人的賠償責任從而達到鼓勵航運業的目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已為大多數航運國家和國際社會所廣泛接受。儘管現代航海、造船技術的...
《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研究》是 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作者是 何麗新 。內容簡介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研究》從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特點出發,就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立法成因、限制方式、制度內容、相關公約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責任限制等問題展開全面論述,並對英國、美國等有關國家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進行比較研究,...
上述兩種基金的數額分別為海商法規定的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和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加上自責任產生之日起至基金設立之日止的相應利息。使用和效力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使用,也就是責任基金的分配問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使用應按下列原則辦理:首先,海事賠償的發生僅涉及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害的,應分別以人身傷亡...
“漢堡規則”和中國《海商法》關於承運人的賠償責任也採用雙重責任限制。在我國,責任人要求依照海商法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的,可以在有管轄權的法院設立責任限制基金;責任人設立責任限制基金後,向責任提出請求的任何人,不得對責任人的任何財產行使任何權利;已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責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財產已經被扣押,...
承運人和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第四條 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按照46666計算單位乘以船舶證書規定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5000000計算單位。第五條 向外籍旅客、華僑和港、澳、台胞旅客給付的賠償金,可以兌換成該外國或者地區的貨幣。其匯率按照賠償金給付...
賠償限額 將承運人對貨物滅損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數額之內被稱為賠償責任限制,相對於綜合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它也被稱為單位責任限制,並成為承運人責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內容。1977年6月生效的《海牙—維斯比規則》對《海牙規則》所作的重要修改之一就是提高了承運人對貨物滅損的賠償限額;並首次採用了雙重計算標準...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二十二條 仲裁代理人 19 第二節 保全及臨時措施 第二十三條 財產保全 19 第二十四條 證據保全 19 第二十五條 海事強制令 20 第二十六條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20 第二十七條 臨時措施 20 第三節 仲裁員及仲裁庭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的義務 20 第二十九條 仲裁...
5.1 外派船員人身傷亡損害賠償的範圍 5.1.1 財產損失 5.1.2 精神損害 5.2 外派船員人身傷亡損害的賠償金額的計算 5.2.1 財產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 5.2.2 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 5.2.3 外派船員人身傷害賠償金的給付 5.3 外派船員人身損害賠償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5.3.1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
第三節 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侵權之訴的歸責原則 第四節 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違約之訴下的歸責原則 第五節 海上人身傷亡損害的賠償權利與賠償責任 第六節 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第七節 海上人身傷亡損害保險 第八節 海上人身傷亡損害的索賠與給付 第八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第一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實質就是在一定範圍內通過保護航運經營人,以促進航海業的快速發展。保險補償 保險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了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契約條款的規定履行賠償責任,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不能超過保單上的保險金額或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保險人的賠償不應使被保險人因保險賠償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