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條件,是指有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人在享受責任限制時所應符合的要求。從有關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的發展歷史來看,其責任限制的條件是逐漸放寬的。最近的1976年的責任限制公約規定,只有證明損害是由於責任人本人故意或明知可能會造成損害而輕率地作為或不為而造成的,責任人才不得享受責任限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條件
- 定義:有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人在享受責任限制時所應符合的要求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條件,是指有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人在享受責任限制時所應符合的要求。從有關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的發展歷史來看,其責任限制的條件是逐漸放寬的。最近的1976年的責任限制公約規定,只有證明損害是由於責任人本人故意或明知可能會造成損害而輕率地作為或不為而造成的,責任人才不得享受責任限制。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條件,是指有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人在享受責任限制時所應符合的要求。從有關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的發展歷史來看,其責任限制的條件是逐漸放寬的。最近的1976年的責任限制公約規定,只有證明損害是由於責任人本人故意或明知可能會造成損害而輕率地作為或不為而造成的,責任人才不得享受責任限制...
承運人對每件貨物或每一旅客的賠償責任限制 承運人對每件或每一單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最高賠償額,按1924年制定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簡稱為《海牙規則》)規定為 100英鎊。由於英鎊貶值,這個賠償限額已顯得很不合理,其限額計算方法與航運發展的現狀也不相適應。1968年定於布魯塞爾並於1977年 ...
1976年11月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召開外交大會,審議通過了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公約分為5章共23條。第一章責任限制的權利,對有權限制責任的人、可限制責任的索賠、不可限制責任的索賠、不得限制責任的行為和反索賠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二章責任限制,有一般限制、旅客索賠的責任限制、計算單位、索賠總額和未...
(一)向被邀請出席海事索賠責任限制會議的所有國家和加入公約的任何其他國家,分送經過核證無誤的本公約副本;(二)通知已簽署或加入本公約的所有國家:(a)每一新簽署和每一檔案交存事項以及對其所作任何保留及其日期;(b)本公約或本公約的任何修正案的生效日期;(c)任何退出本公約事項及其生效日期;(d...
海商法關於海上損害賠償的規定又被稱為海事法,主要是對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損、海上保險、海上油污、海事索賠責任限制等問題的規定。在這部分內容中,除船舶碰撞是強制性規範之外,其他內容都是非強制性的。船舶碰撞是指在任何水域海船與海船或海船與內河船發生接觸,致使有關船舶或船上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
第一條 審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案件,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海商法的規定;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海商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二條 同一海事事故中,不同的責任人在起訴前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向不同的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賠償限額 將承運人對貨物滅損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數額之內被稱為賠償責任限制,相對於綜合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它也被稱為單位責任限制,並成為承運人責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內容。1977年6月生效的《海牙—維斯比規則》對《海牙規則》所作的重要修改之一就是提高了承運人對貨物滅損的賠償限額;並首次採用了雙重計算標準...
十五、本規定不包括對船舶碰撞或者觸碰責任的確定,不影響船舶所有人或者承運人依法享受免責和責任限制的權利。十六、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船舶”是指所有用作或者能夠用作水上運輸工具的各類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飛機。但是用於軍事的和政府公務的船舶除外。
《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1996年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96年05月02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本議定書各當事國,認為修正1976年11月19日訂於倫敦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以提高賠償額並制定更新限額的簡化程式是可取的,茲達成協定如下:第1條 就本議定書而言:1“公約”系指《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
其中,《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未直接規定船舶的責任限制,只是允許船舶根據適用的國內法或國際限制體系規定的責任限額。《海商法》中也沒有單獨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限額,而只規定了人身傷亡和非人身傷亡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其中船舶油污染損害適用於非人身傷亡請求的賠償限額。基於此,《辦法》中分別...
第1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適用船舶 3 一、國際公約中的適用船舶 3 二、各國立法中的適用船舶 3 三、我國立法中的適用船舶 3 第二節 責任限制權利主體 3 一、國際公約中的責任限制權利主體 3 二、各國立法中的責任限制權利主體 3 三、我國立法中的責任限制權利主體 3 第三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權利的適用條件 ...
第五條 油輪裝載的持久性油類造成油污損害的,應依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規定確定賠償限額。油輪裝載的非持久性燃油或者非油輪裝載的燃油造成油污損害的,應依照海商法關於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確定賠償限額。第六條 經證明油污損害是由於船舶所有人的故意或者明知...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是指對海事賠償請求負有責任並依法有許可權制其賠償責任的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最初只適用於船舶所有人,隨著航運業的發展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其適用的範圍也在不斷擴大。1924年責任限制公約首次將責任限制的權利賦予“不擁有船舶而經營船舶的人”和“第一租船人”;由於該...
二、船舶損害賠償的範圍及計算方法 三、船上財產損失賠償的範圍及計算 第三節船舶碰撞人身傷亡賠償 一、船舶碰撞人身傷亡賠償概述 二、船舶碰撞人身傷殘賠償的範圍及計算 三、船舶碰撞人身死亡賠償的範圍及計算 第八章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責任限制與免責 第一節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責任限制 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概述 二、...
這個公約雖為許多國家所接受,但在通貨膨脹、物價高漲的情況下,限制責任的金額已不能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於是,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又在1976年11月倫敦會議上通過了《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與1957年公約相比,其責任限額已大大提高,用特別提款權(見國際貨幣法)作為計算單位及按1969年《船舶噸位丈量國際公約》計算...
船舶碰撞,簡稱‘‘碰撞”。是指船舶在法定水域內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船舶碰撞構成須具備4個要件:①發生在船舶間,船舶與非船舶間的接觸即使造成損害亦不能構成船舶碰撞,而且,不同的法律對構成碰撞的船舶還可能作出不同的限制。例如,《1910年碰撞公約》規定,相碰船舶中至少有一艘是海船並且相碰撞都不屬於軍艦...
沿海內河船舶保險與遠洋船舶保險都可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但沿海內河船舶保險結合國情,對有些風險責任限制得比較嚴格,其主要原因是沿海內河船舶老、舊居多,船員素質與船舶管理相對於遠洋船舶有差距,風險發生的潛在因素較多。故沿海、內河船舶保險責任相對於遠洋船舶保險責任範圍要窄一些,在責任免除方面也要嚴格一些。...
八、關於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程式 第七十九條 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船舶所有人指有關船舶證書上載明的船舶所有人。第八十條 海事事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船舶發生事故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第一到達港視為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事故發生地。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
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起滿一年不行使; 船舶經法院強制出售; 船舶滅失。前款第(一)項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斷。第三十條 本節規定不影響本法第十一章關於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規定的實施。第三章 船員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一條 船員,是指包括船長在內的船上一切任職人員。第...
第一節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糾紛的歸責原則 第二節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的民事主體 第十一章 共同海損 第一節 共同海損的宣布與擔保 第二節 共同海損分攤 第十二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第一節 準予當事人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定條件 第二節 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第三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計算 第十三章 ...
③實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原則,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規定限制賠償責任。該法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性質特點 ...
第一節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立法框架 第二節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主體 第三節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範圍 第十一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第一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概述 第二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規定 第三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國際公約 第十二章 海上保險契約 第一節 海上保險契約概述 第二節 船舶保險契約 第三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