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是指對海事賠償請求負有責任並依法有許可權制其賠償責任的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最初只適用於船舶所有人,隨著航運業的發展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其適用的範圍也在不斷擴大。1924年責任限制公約首次將責任限制的權利賦予“不擁有船舶而經營船舶的人”和“第一租船人”;由於該公約的責任限制主體不包括船舶所有人的僱傭人員,這就使得有些債權人向其僱傭人索賠,從而使其主體不能享受責任限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
- 定義:指對海事賠償請求負有責任並依法有許可權制其賠償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