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為了統一船舶所有人對事故賠償責任限制的若干法律而制定的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
- 性質:為了統一船舶所有人對事故賠償責任限制的若干法律而制定的公約
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為了統一船舶所有人對事故賠償責任限制的若干法律而制定的公約。
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為了統一船舶所有人對事故賠償責任限制的若干法律而制定的公約。沿革1957年10月在比利時布魯塞爾召開第十屆海洋法大會,制定了1957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但始終未能生效。1976年11...
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是在1976年11月19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自1976年11月19日起生效。本公約締約國,認識到通過協定確定關於海事索賠責任限制的某些統一規則的需要,決定為此目的而締結一項公約,並已就此達成協定如下:第一章...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全稱《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本公約於1957年10月10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第十屆海洋法外交會議上通過。1986年5月30日生效。參加本公約的國家有:澳大利亞、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英國、印度、以色列、...
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是1957年10月10日簽訂的海事公約。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 各締約國,認識到通過協定確定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的某些統一規則是合乎需要的;決定為此締結一項公約,並協定如下:第1條 (1)海船...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指對於船舶在營運過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貨物、其他財產等各項損失而對責任人的總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限額內的責任限制制度。根據中國《海商法》,對於在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直接相關而造成契約或者非契約...
《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1996年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96年05月02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本議定書各當事國,認為修正1976年11月19日訂於倫敦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以提高賠償額並制定更新限額的簡化程式是可取的,茲達成...
與《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的規定相比,《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有很大提高,它把船舶分成若干等級來計算有關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責任限額。凡不是從船舶上進行施救作業的,或者只是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施救作業...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條件,是指有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人在享受責任限制時所應符合的要求。從有關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的發展歷史來看,其責任限制的條件是逐漸放寬的。最近的1976年的責任限制公約規定,只有證明損害是由於責任人本人...
(二)《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及其《修正(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議定書》(三)《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及其《修正(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的1996年議定書》(四)《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
1.公約第3條第1款用下述內容代替:“1.船舶所有人根據第1條規定,可以限制其責任的金額為:(a)如事件只引起財產索賠,按船舶噸位每噸66.67計算單位計算的總額;(b)如事件只引起人身索賠,按船舶噸位每噸206.67...
海商法關於海上損害賠償的規定又被稱為海事法,主要是對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損、海上保險、海上油污、海事索賠責任限制等問題的規定。在這部分內容中,除船舶碰撞是強制性規範之外,其他內容都是非強制性的。船舶碰撞是指在任何水域...
第二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權利主體 3 第1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適用船舶 3 一、國際公約中的適用船舶 3 二、各國立法中的適用船舶 3 三、我國立法中的適用船舶 3 第二節 責任限制權利主體 3 一、國際公約中的責任限制權利主體 3...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簡稱責任基金,是指依海商法規定要求限制海事賠償責任的責任人,在有管轄權的法院設立的擔保在賠償責任限額內清償限制性債務的保證金。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第1l條第1項規定,被認定負有責任的人,可在提出...
第六條 對因碰撞而引起的損害要求賠償的起訴權,不以提出海事報告或履行其他特殊手續為條件。關於在碰撞責任方面的過失問題的一切法律推定,均應廢除。第七條 損害賠償的起訴權時效兩年,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為行使第四條第3款所準許...
海事賠償的責任限制 《海事賠償的責任限制》是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何麗新、謝美山。
其中,《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未直接規定船舶的責任限制,只是允許船舶根據適用的國內法或國際限制體系規定的責任限額。《海商法》中也沒有單獨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限額,而只規定了人身傷亡和非人身傷亡的海事賠償責任...
關於運費的規定也適用於通航費,而且,最後也適用於根據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第4條應付的款項。根據保險單所付或應付與船舶所有人的款項,以及獎金、補助金和其他國家津貼,不視為船舶或運費的附屬權利。雖有第2條第(2)項開頭的語句,...
《76年公約》將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向前推進了一步,完成了“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向“海事索賠責任限制”的演變。國際海事法上之所以設定如此制度,主要由於:海運業往往需要巨額投資,但由於海上運輸的高度風險,船舶遭受外部威脅的風險大,...
即: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是由於承運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不得援用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鹿特丹規則》規定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適用於違反該公約規定的承運人義務所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