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

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為了統一船舶所有人對事故賠償責任限制的若干法律而制定的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
  • 性質:為了統一船舶所有人對事故賠償責任限制的若干法律而制定的公約
沿革
1957年10月在比利時布魯塞爾召開第十屆海洋法大會,制定了1957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但始終未能生效。
1976年11月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召開外交大會,審議通過了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公約分為5章共23條。
第一章責任限制的權利,對有許可權制責任的人、可限制責任的索賠、不可限制責任的索賠、不得限制責任的行為和反索賠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二章責任限制,有一般限制、旅客索賠的責任限制、計算單位、索賠總額和未設立責任基金時的責任限制等;
第三章責任限制基金,包括基金的設立、基金的分配、其他行為的禁止和制約性法律等;
第四章是適用範圍;
第五章是最後條款,包括簽字、批准、接受、加入、生效條件、保留、退出、修正程式、保管人和文字等相關規定。
公約於1986年12月1日生效。2001年底共有34個締約國。
中國未加入該公約,但公約的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得到了體現,而且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1996年國際海事組織又以議定書的方式對公約作了一些修改,提高了賠償限額並增加了強制保險條款。
該議定書於2004年5月13日生效。
截至2005年2月3日,該議定書共有20個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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