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的1979年議定書》是1979年12月21日簽訂的海運議定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修正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的1979年議定書
- 條約分類:海運
- 簽訂日期:1979年12月21日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布魯塞爾
《修正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的1979年議定書》是1979年12月21日簽訂的海運議定書。
《修正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的1979年議定書》是1979年12月21日簽訂的海運議定書。 修正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的1979年議定書簡介本議定書於1979年12月21日在布魯塞爾通過,尚...
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是1957年10月10日簽訂的海事公約。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 各締約國,認識到通過協定確定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的某些統一規則是合乎需要的;決定為此締結一項公約,並協定如下:第1條 (1)海船...
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為了統一船舶所有人對事故賠償責任限制的若干法律而制定的公約。沿革 1957年10月在比利時布魯塞爾召開第十屆海洋法大會,制定了1957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但始終未能生效。1976年11月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
(一)《1924年責任限制公約》(二)《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及其《修正(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議定書》(三)《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及其《修正(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的1996年議定書》(...
將他們在某些海事請求中的責任限制在:船舶價值及傷亡後的期得運費的總額,或者根據船舶噸位確定的數額。《1957年海船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和《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規定了可以限制責任的請求和不可以享受責任限制的請求。
任何締約國可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約時,作如下保留:1.通過賦予法律效力,或者以與立法相適應的方式將本公約的各項規定納入國家立法,以實施本公約;2.適用1957年10月10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第15條 兩個...
1957年10月,22個國家在布魯塞爾簽署了《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自1968年 5月起生效)。公約規定,只要船舶所有人本人沒有實際過失,即可對人身傷亡和財產的滅失或損壞享有責任限制的權利。限制金額是:按船舶噸位計算,對財產...
1993年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 第七部分船舶扣押 1952年統一海船扣押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 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 第八部分責任與賠償 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 修正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的1996年議定書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 1957年海船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 1958年普通保險監督官標準生命表 1967年關於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修訂)1968年布魯塞爾認定書 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