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21年版)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21年版)》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於2021年10月發布的仲裁規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21年版)
  • 發布機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21年10月
  • 實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
規則全文,目 錄,正文,內容解讀,

規則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仲裁委員會 7
第二條 機構及職責 7
第三條 受案範圍 8
第四條 規則的適用 8
第五條 仲裁協定 9
第六條 對仲裁協定及 / 或管轄權的異議 9
第七條 仲裁地 10
第八條 送達及期限 11
第九條 誠實信用 11
第十條 放棄異議 12
第二章 仲裁程式
第一節 仲裁申請、答辯、反請求
第十一條 仲裁程式的開始 13
第十二條 申請仲裁 13
第十三條 案件的受理 13
第十四條 多份契約的仲裁 14
第十五條 答辯 14
第十六條 反請求 15
第十七條 變更仲裁請求或反請求 15
第十八條 追加當事人 16
第十九條 合併仲裁 17
第二十條 仲裁檔案的提交與交換 18
第二十一條 仲裁檔案的份數 18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二十二條 仲裁代理人 19
第二節 保全及臨時措施
第二十三條 財產保全 19
第二十四條 證據保全 19
第二十五條 海事強制令 20
第二十六條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20
第二十七條 臨時措施 20
第三節 仲裁員及仲裁庭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的義務 20
第二十九條 仲裁庭的組成與人數 21
第三十條  仲裁員的選定或指定 21
第三十一條 三人仲裁庭的組成 21
第三十二條 獨任仲裁庭的組成 22
第三十三條 多方當事人仲裁庭的組成 23
第三十四條 組成仲裁庭應考慮的因素 23
第三十五條 披露 23
第三十六條 仲裁員的迴避 23
第三十七條 仲裁員的更換 24
第三十八條 多數仲裁員繼續仲裁程式 25
第四節 審理
第三十九條 審理方式 25
第四十條  仲裁庭秘書 26
第四十一條 開庭地 27
第四十二條 開庭通知 27
第四十三條 保密 28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缺席 28
第四十五條 庭審筆錄 28
第四十六條 舉證 29
第四十七條 事實證人和專家證人意見 29
第四十八條 仲裁庭調查取證 30
第四十九條 查驗及鑑定報告 30
第五十條  質證 30
第五十一條 質詢 31
第五十二條 證據的審核認定 31
第五十三條 合併開庭 31
第五十四條 程式中止 32
第五十五條 撤回申請和撤銷案件 32
第五十六條 仲裁與調解相結合 32
第五節 裁決
第五十七條 作出裁決的期限 34
第五十八條 裁決的作出 34
第五十九條 部分裁決 35
第六十條  裁決書草案的核閱 35
第六十一條 專家諮詢委員會的諮詢意見 35
第六十二條 費用承擔 36
第六十三條 裁決書的更正 36
第六十四條 補充裁決 36
第六十五條 裁決的履行 37
第三章 快速程式
第六十六條 快速程式的適用 38
第六十七條 仲裁通知 38
第六十八條 仲裁庭的組成 38
第六十九條 答辯和反請求 38
第七十條  審理方式 38
第七十一條 開庭通知 39
第七十二條 作出裁決的期限 39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七十三條 程式變更 39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其他條款的適用 39
第四章 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五條 本章的適用 40
第七十六條 仲裁地及程式適用法 40
第七十七條 管轄權決定 40
第七十八條 裁決書的印章 40
第七十九條 仲裁收費 40
第八十條  本規則其他條款的適用 41
第五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電子簽名 42
第八十二條 仲裁語言 42
第八十三條 仲裁費用及實際費用 42
第八十四條 責任限制 43
第八十五條 基本原則及規則解釋 43
第八十六條 規則的施行 43
附屬檔案一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及其上海總部 / 分會 /
仲裁中心名錄 44
附屬檔案二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表(一) 48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表(二) 51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表(三) 53
附屬檔案三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緊急仲裁員程式 58

正文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仲裁委員會
(一)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原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
(二)當事人在仲裁協定中訂明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 中國國際商會的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員會原名稱為仲裁機構的,視為同意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條 機構及職責
(一)仲裁委員會主任履行本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根據主任的授權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二)仲裁委員會設有仲裁院,在授權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長的領導下履行本規則規定的職責。
(三)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設有上海總部,在具備條件的城市和行業設有分會 / 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上海總部 / 分會 / 仲裁中心(本規則附屬檔案一)是仲裁委員會的派出機構,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接受仲裁申請,管理仲裁案件。
(四)上海總部 / 分會 / 仲裁中心履行本規則規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履行的職責。
(五)雙方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根據申請人的選擇,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或仲裁委員會上海總部 / 分會 / 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請,管理案件。
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仲裁申請的,以首先提出申請的為準。雙方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上海或分會 /仲裁中心所在地,或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總部 /分會 / 仲裁中心仲裁的,分別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或仲裁委員會上海總部 / 分會 / 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請,管理案件。約定的派出機構不存在或約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請,管理案件。如有爭議,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第三條 受案範圍
(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受理下列爭議案件:
1. 海事、海商爭議案件;
2. 航空、鐵路、公路等交通運輸爭議案件;
3. 貿易、投資、金融、保險、建設工程爭議案件;
4. 當事人協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其他爭議案件。
(二)前述案件包括:
1. 國際或涉外案件;
2. 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案件;
3. 國內案件。
第四條 規則的適用
(一)本規則統一適用於仲裁委員會及其上海總部 /分會 / 仲裁中心。
(二)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視為同意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
(三)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但對本規則有關內容進行變更或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則的,從其約定,但其約定無法實施或與仲裁地法強制性規定相牴觸者除外。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則的,由仲裁委員會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四)當事人約定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但未約定仲裁機構的,視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當事人約定適用仲裁委員會專業仲裁規則的,從其約定,但其爭議不屬於該專業仲裁規則適用範圍的,適用本規則。
第五條 仲裁協定
(一)仲裁協定指當事人在契約中訂明的仲裁條款或以其他方式達成的提交仲裁的書面協定。
(二)仲裁協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契約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請書和仲裁答辯書的交換中,一方當事人聲稱有仲裁協定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存在書面仲裁協定。
(三)仲裁協定適用法對仲裁協定的形式及效力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契約中的仲裁條款應視為與契約其他條款分離的、獨立存在的條款,附屬於契約的仲裁協定也應視為與契約其他條款分離的、獨立存在的一個部分;契約的變更、解除、終止、轉讓、失效、無效、未生效、被撤銷以及成立與否,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仲裁協定的效力。
第六條 對仲裁協定及 / 或管轄權的異議
(一)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定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員會也可以授權仲裁庭作出管轄權決定。
(二)仲裁委員會依表面證據認為存在有效仲裁協定的,可根據表面證據作出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決定,仲裁
程式繼續進行。仲裁委員會依表面證據作出的管轄權決定並不妨礙其根據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的與表面證據不一致的事實及 / 或證據重新作出管轄權決定。
(三)仲裁庭依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作出管轄權決定時,可以在仲裁程式進行中單獨作出,也可以在裁決書中一併作出。
(四)當事人對仲裁協定及 /或仲裁案件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書面提出;書面審理的案件,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第一次實體答辯前書面提出。
(五)對仲裁協定及 / 或仲裁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不影響仲裁程式的繼續進行。
(六)上述管轄權異議及 / 或決定包括仲裁案件主體資格異議及 / 或決定。
(七)仲裁委員會或經仲裁委員會授權的仲裁庭作出無管轄權決定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撤案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前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作出,在仲裁庭組成後,由仲裁庭作出。
第七條 仲裁地
(一)當事人對仲裁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當事人對仲裁地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或其上海總部 / 分會 / 仲裁中心所在地為仲裁地;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或仲裁庭也可視案件的具體情形確定其他地點為仲裁地。
(三)仲裁裁決視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條 送達及期限
(一)當事人對送達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有關仲裁的一切文書、通知、材料等均可採用當面遞交、掛號信、特快專遞、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工具等信息系統可記載的方式、向當事船舶船長傳送的方式,或者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或仲裁庭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傳送。
(三)上述第(二)款所述仲裁檔案應傳送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自行提供的或當事人約定的地址;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沒有提供地址或當事人對地址沒有約定的,按照對方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地址傳送。
(四)向一方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傳送的仲裁檔案,如經當面遞交收件人或傳送至收件人的營業地、註冊地、住所地、慣常居住地或通訊地址,或經對方當事人合理查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點,仲裁委員會仲裁院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能提供投遞記錄的包括公證送達、委託送達和留置送達在內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遞給收件人最後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地、註冊地、住所地、慣常居住地或通訊地址,即視為有效送達。
(五)送達時間以上述送達方式中最先送達到受送達人的時間為準。
(六)本規則所規定的期限,應自當事人收到或應當收到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向其傳送的文書、通知、材料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第九條 誠實信用仲裁參與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善意仲裁。
第十條 放棄異議一方當事人知道或理應知道本規則或仲裁協定中規定的任何條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仍參加仲裁程式或繼續進行仲裁程式而且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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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解讀

2021年10月9日,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簡稱“中國海仲”)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21年版)》(簡稱“《2021仲裁規則》”),該規則於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仲委副主任李虎指出,國際經濟貿易投資格局加速演變,國際國內商事仲裁快速發展、競爭加劇。中國海仲緊跟國際仲裁發展步伐,對現行仲裁規則進行修訂,回應時代變化,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增強仲裁程式透明度,凸顯仲裁制度優勢,有助於切實提高仲裁公信力。
  據了解,《2021仲裁規則》總條款由八十一條增至八十六條,其有關仲裁的規定,在國內層面,實現了一系列新突破,創設了若干個第一,主要包括以下8個方面:
  第一,《2021仲裁規則》回應新冠肺炎疫情給國際仲裁帶來的深刻變化,就信息技術在常規仲裁中的廣泛套用,首次就電子技術與仲裁的結合和創新進行了系統的規定。規則明確規定了電子送達、視頻開庭、電子簽名、網路安全、隱私和數據安全等內容,為仲裁程式安全合規提供保障。
  第二,首次增加了向當事船舶船長送達作為仲裁文書送達的方式之一,進一步豐富送達手段,適應海事仲裁實踐的特別需求。
  第三,首次明確仲裁庭可以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因當事人代理人變化而產生的利益衝突,包括全部或部分排除當事人新委任的代理人參與仲裁程式,確保程式公平。
  第四,《2021仲裁規則》首次對證據規則予以較為系統地規定,填補《仲裁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空白。規則中增加了證據規則的原則性規定,完善了證人證言制度、質證、質詢程式,有助於仲裁庭正確查明案件事實,保障當事人正當權益,推進仲裁程式順利進行。
  第五,首次區分案件經辦人和仲裁庭秘書的角色劃分,提高仲裁程式透明度。明確兩角色職責範圍,防範利益衝突,有助於進一步實現機構管理與仲裁庭獨立裁決的有機結合。
  第六,首次明確專家諮詢意見的性質及其與仲裁庭的關係,公開透明,以充分發揮我國機構仲裁的優勢,提高仲裁公信力。《2021仲裁規則》納入了實踐中行之有效、已為《兩辦意見》確認的專家諮詢委員會制度。明確規定專家諮詢委員會的諮詢意見為仲裁庭提供參考,增加程式透明度,有效回應業界質疑。
  第七,首次規定公布仲裁裁決的條件。《2021仲裁規則》第58條第(十)款規定“經徵得當事人同意,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可在裁決作出後,對當事人名稱及其他可識別信息進行脫密處理,公開發布裁決書”,進一步提高了仲裁透明度。
  第八,首次引入責任限制條款。《2021規則》第84條參考了美國仲裁員協會ICDR的規定以及ICC等國際仲裁機構仲裁規則的先進做法,規定“除非仲裁地法律另有規定,仲裁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仲裁員、仲裁庭秘書,以及仲裁庭指定的專家,不就與仲裁相關的行為向當事人承擔責任”,使得仲裁機構和仲裁員可以沒有顧忌地參與仲裁程式。
  李虎指出,《2021仲裁規則》既最大程度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又防止當事人權利濫用、保障仲裁質量,在組庭程式上作出重大修改,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海仲委仲裁員名冊外選定仲裁員,同時規定首席仲裁員和獨任仲裁員應從仲裁員名冊中產生;規定當事人無法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員的,由雙方當事人所選定的兩位仲裁員共同指定,在期限內無法指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為最佳化仲裁資源、提升質效,《2021仲裁規則》採納國際仲裁中快速程式的表述,將“簡易”程式改為“快速”程式;同時將快速程式的爭議金額上限人民幣200萬元提高到人民幣500萬元。
  中國海仲規則的修改將進一步助力“一帶一路”倡議下中國企業“走出去”。2018年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該《意見》確立了共商共建共享、公正高效便利、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等幾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構應當遵循的原則。
  李虎指出,在該意見的指導下,最高院建立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機銜接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中國海仲也是首批被納入該機制的成員。本次海仲規則的修改,也體現了近幾年在“一帶一路”倡議下不斷摸索多元化法律服務的經驗總結。
  “在原來的基礎上,我們將以一套進一步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便利當事人,提高程式透明度、更加保障獨立裁決、與國際接軌的仲裁規則,以更為專業、高效和經濟的方式解決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切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李虎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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