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業生產事故處置辦法》意在為規範農業生產事故處置工作,及時化解農業生產事故糾紛,維護農業生產秩序,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農業部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農業生產事故處置辦法
- 適用地區:浙江省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施行時間:2016年3月1日
《浙江省農業生產事故處置辦法》意在為規範農業生產事故處置工作,及時化解農業生產事故糾紛,維護農業生產秩序,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農業部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浙江省農業生產事故處置辦法》意在為規範農業生產事故處置工作,及時化解農業生產事故糾紛,維護農業生產秩序,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農業部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具體內容第一條 為規範農...
《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預案。浙江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杭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1.3 適用...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畜禽養殖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財政補貼等具體辦法。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者使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等農用化學製品的指導和監督,防止農用化學製品對土壤和農產品的污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產地環境的...
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在銷售農產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出具農產品生產者信息卡。農產品生產者信息卡應當載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開具日期等。農產品合格證的管理辦法由省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農產品銷售者、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建立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索取農產品合格證或者農產品生產...
辦法全文 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全社會預防、控制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減輕或者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畜禽養殖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財政補貼等具體辦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者使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等農用化學製品的指導和監督,防止農用化學製品對土壤和農產品的污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
(1)立足超強颱風從浙江沿海正面登入、貫穿全省的最不利局面,制定“1+N”防禦工作方案總案(即1個總方案,地質災害、山洪災害和山塘水庫河網、城市內澇和城市安全運行、交通運輸、漁船安全、海上安全、安全生產、文化旅遊、人員避險轉移等N個子方案)(2)根據颱風具體情況,制定防範具體方案,細化制定階段性防禦任務...
(21)省林業局:指導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地、鄉鎮林業站和林業生產經營單位的抗雪防凍工作,督促指導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22)省軍區戰備建設局:組織所屬民兵力量並協調駐浙部隊參與抗雪防凍和搶險救災;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危險區域民眾。(23)武警浙江省總隊:組織所屬部隊參與抗雪防凍和搶險救災;協助地方...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地方標準、公布本省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以及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和個人,...
寧波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2021年1月22日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全文 第一條 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範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
為進一步適應應急物資保障新形勢新要求,制訂印發《浙江省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浙江省省級重要商品應急儲備管理辦法》並修訂完善《浙江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等部分省級應急預案,逐步健全應急物資採購、儲備、調撥使用、輪換等機制,持續完善政策標準制度體系。 應急保障能力加快提升。應急物資儲備體系加速成型,應急防範...
《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辦法》是浙江省水利廳印發的檔案。2023年3月1日,《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辦法》發布。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山塘安全管理,保障山塘安全正常運行,發揮山塘效能,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農田水利條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規,...
最終認定此次事件是一起企業違法生產、惡意違法排污,政府部門疏於監管造成的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件。《辦法》如何實現與責任追究的銜接?《辦法》對後續的追究責任,規定了以下幾種方式:一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突發環境事件調查過程中發現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涉及環境違法行為的,調查組應當及時向相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
2. 持續健全安全生產治理體系,事故防控能力不斷增強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制定出台《浙江省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以市縣為重點的安委會“1+X”組織體系全面形成,安全生產巡查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在平安浙江考核中的比重持續加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有效落實。
漁業船舶,是指從事漁業捕撈的船舶和為漁業捕撈、養殖生產服務的輔助船舶。第六十七條 漁業資源損失賠償費、補償費的標準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國家規定製定。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同時...
負責省發展和改革(含物價局、能源局)、國土資源(含地勘局、測繪局)、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牽頭管理財政基本建設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政策性基建貸款貼息;參與財政性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的安排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研究;負責基本建設財政財務...
第五十九條修改為:“排污單位未按規定要求試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試生產,並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將《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七)勞動改造與安全生產監管處。指導罪犯勞動改造工作,擬訂罪犯勞動改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監獄和監獄企業的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節能環保、防汛抗旱與抗災救災工作,擬訂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負責自然資源管理工作,承擔土地權屬變更,...
第五十九條修改為:“排污單位未按規定要求試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試生產,並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將《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科學技術普及辦法》同時廢 止。內容解讀 《條例》支持有條件的工業遺產和閒置淘汰生產設施改建為科技博物館、工業博物館、安全體驗場館和科普創意園等科普設施。鼓勵旅遊經營者利用科普資源開發體驗式科普旅遊項目和科普旅遊線路。鼓勵和支持科技工作者...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同時廢止。解讀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共9章65條,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政府責任、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建設和污染控制、污染治理、環境監控和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執法監督、法律責任等...
在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同一流域內,依法有償取得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並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指標後,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節餘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五章 污染治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因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定針對性政策,依法採取紓困幫扶措施。第四章 要素支撐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資源環境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提升要素...
第五十三條 海塘的管理和保護,《浙江省海塘建設管理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同時廢止。修改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
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以及政府回購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十七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裝...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摘錄)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摘錄)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辦法(摘錄)浙江省中國小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摘錄)浙江省著作權管理辦法(摘錄)寧波市行政調解工作暫行規定 安徽省 合肥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摘錄)福建省 福州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摘錄)廈門市行政調解程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國家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國家防總《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浙江省海塘管理條例》、《...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惠風東路258號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有關發露、法規;領導與監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本區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二)組織協調依法查處生產領域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配合工商部門查處流通領域商品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管理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