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業生產事故處置辦法》意在為規範農業生產事故處置工作,及時化解農業生產事故糾紛,維護農業生產秩序,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農業部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農業生產事故處置辦法
- 適用地區:浙江省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施行時間:2016年3月1日
具體內容,施行時間,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農業生產事故處置工作,及時化解農業生產事故糾紛,維護農業生產秩序,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農業部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生產事故處置,是指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因種子(食用菌種)、種畜禽(蠶種)、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使用,導致種養對象的生長、繁育、產量、產品品質以及耕地質量等受到影響,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的登記受理、調查鑑定、事故調解、責任追究等活動。
第三條 農業生產事故按造成危害的程度分為重大和特別重大(Ⅰ級)、較大(Ⅱ級)、一般(Ⅲ級)三個等級。
因同一農業投入品引發跨設區的市區域且造成糧油作物受災面積5萬畝以上,或成災面積2萬畝以上,或絕收面積1萬畝以上;造成經濟作物受災面積2萬畝以上,或成災面積1萬畝以上,或絕收面積0.5萬畝以上;造成生豬死亡1萬頭以上,或奶牛死亡100頭以上,或家禽死亡5萬隻以上,或兔、羊死亡1萬隻以上,或導致5萬隻以上蛋禽產蛋率從80%急劇下降到20%以下,或導致2000群以上蜜蜂死亡率超過40%;或者事態發展超出事發地所在市級應急控制能力等情形,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農業生產、公共安全的重大後果的事故,確定為Ⅰ級農業生產事故。
因同一農業投入品引發跨縣(市、區)區域且造成糧油作物受災面積3-5萬畝,或成災面積1-2萬畝,或絕收面積0.5-1萬畝;造成經濟作物受災面積1-2萬畝,或成災面積0.5-1萬畝,或絕收面積0.3-0.5萬畝;造成生豬死亡0.5-1萬頭,或奶牛死亡50-100頭以上,或家禽死亡2.5-5萬隻,或兔、羊死亡0.5-1萬隻,或導致3-5萬隻蛋禽產蛋率從80%急劇下降到20%以下,或導致1000-2000群蜜蜂死亡率超過40%;或者事態發展超出事發地所在縣(市、區)級應急控制能力等情形,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農業生產、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的事故,確定為Ⅱ級農業生產事故。
因同一農業投入品造成單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糧油作物受災面積3萬畝以下,或成災面積1萬畝以下,或絕收面積0.5萬畝以下;造成經濟作物受災面積1萬畝以下,或成災面積0.5萬畝以下,或絕收面積0.3萬畝以下的;或者造成生豬死亡5000頭以下,或奶牛死亡50頭以下,或家禽死亡1萬隻以下,或兔、羊死亡5000隻以下,或導致3萬隻以下蛋禽產蛋率從80%急劇下降到20%以下,或導致1000群以下蜜蜂死亡率超過40%等情形,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農業生產、公共安全比較嚴重後果的事故,確定為Ⅲ級農業生產事故。
受災指產量損失10%以上;成災指產量損失30%以上;絕收指產量損失80%以上。
第四條 農業生產事故發生後,如涉及農業投入品質量問題的,受損方可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或請求消費者協會等組織調解,也可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申請。
第五條 農業生產事故處置工作,按照屬地管轄、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
重大和特別重大(Ⅰ級)事故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處置,較大事故(Ⅱ級)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處置,一般(Ⅲ級)事故由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處置。跨區域的生產事故,可由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處置。
事故狀態超出本級預控能力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六條 農業生產事故的報告、投訴或要求處置申請,由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統一受理。
農業生產事故的報告、投訴或要求處置的申請,可採用電話、口頭及書面等形式。受理人員應當負責填寫農業生產事故處置申報登記表,並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
農業生產事故處置申報登記表內容包括:事故申報人基本情況、事件簡要經過,主要危害表現,申報人對事故處置的基本要求,是否需要啟動應急預案建議,登記人員姓名,登記時間等。
第七條 農業生產事故處置工作一般包括初步調查、技術鑑定、事故調解和責任追究四個環節。對事故原因、責任明確且雙方認可的農業生產事故,可免去技術鑑定環節。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事故處置需要,可依職權開展農業生產事故情況調查,實施質量抽檢,協調各方當事人進行糾紛調解等活動。
農業生產事故技術鑑定工作,按照《浙江省農業生產故事技術鑑定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八條 接報農業生產事故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於7個工作日內完成事故初步調查。事故初步調查由2名以上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或邀請相關技術人員共同進行。
調查結束後,應撰寫農業生產事故初步調查報告,並根據事故狀況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農業生產事故初步調查報告包括:事故名稱、初步認定農業生產事故等級;實地調查情況記錄;損失初步估算;相關證據保存情況;引發事故的可能原因;以及是否開展技術鑑定等進一步處理意見;調查人員、報告時間等內容。
第九條 農業生產事故發生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技術力量,綜合運用各種防控手段,迅速控制事故,嚴防事態蔓延,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
根據事故需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報請同級政府安排種子、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和事故處置所需的相關物資、技術、信息等支持,及時做好服務,幫助受災農戶開展生產自救;協助有關部門統計核實災情,組織落實救災工作。
第十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對農業生產事故中存在農業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對責任方在事故處置工作中主動配合且有立功表現、主動消除或減輕事故危害或者及時履行補償責任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對使用假冒偽劣農業投入品造成的農業生產事故,應當追查源頭並依法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第十一條 應當事人申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就事故糾紛實施調解,調解過程中至少有2名以上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參加,並做好事故調解記錄。
調解結束後,應製作農業生產事故調解協定書,協定書應載明調解地點、時間、雙方當事人、調解事由、調解結果等,由雙方當事人、調解人員簽名並加蓋調解機關公章,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經調解,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依法終止調解程式並告知雙方當事人,同時建議其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
第十二條 農業生產事故處置工作終結後,辦理人員應製作農業生產事故辦結報告,並將相關材料立卷歸檔。如有違法行為並立案實行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將相關材料附於案卷之後歸檔。
農業生產事故辦結報告內容包括:事故名稱、受理或發現時間、簡要處置經過、處置結果、辦理人員意見、承辦機構意見、主管部門意見等。
第十三條 在對事故處置過程中,發現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按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對農業生產事故處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施行時間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農業廳2007年7月3日印發的《浙江省農業生產事故處置辦法》(浙農政發〔2007〕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