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我省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規範化管理,扶持更多盲人就業,滿足社會對保健按摩的 需求,確保盲人保健按摩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的《中國殘疾人事業“九五” 計畫綱要》和《盲人按摩工作“九五”實施方案》以及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及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的盲人保健按摩機構,是指在我省範圍內以盲人(包括低視力者,下同)就業為主的保健按摩機構,不包括醫療按摩機構。
二、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是全省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規定的實施。各市(地)、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本地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管理,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級盲人按摩指導中心在同級殘聯的領導下,負責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導和組織盲人按規定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鑑定。
三、各級勞動、工商、公安、稅務、物價、衛生防疫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同級殘聯實施本規定。
四、技能培訓
1.省盲人按摩指導中心負責制定盲人按摩培訓計畫,向各市(地)盲人按摩指導中心布置年度培訓任務,各市(地)應按時完成。
2.各地舉辦的盲人保健按摩培訓班,統一使用中國盲人按摩中心編制的教學大綱和教材,按規定課目對盲人學員進行正規的專業技能培訓和考核。
3.盲人保健按摩培訓和考核,一律吸收盲人。明眼和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證明是盲人的人員不能插訓、插考。
4.保健按摩骨幹師資培訓,由省盲人按摩指導中心按上級要求組織各市(地)盲人按摩指導中心選派德才兼備、熱愛按摩教育工作並有較好按摩基礎知識的人員參加。
5.各級勞動部門應大力支持殘聯舉辦盲人按摩職業技能培訓,促進盲人保健按摩技能培訓工作的開展。
五、技能鑑定
1.省殘疾人職業技能考核委員會,負責對全省盲人按摩師鑑定工作的管理,並對全省符合高級按摩師條件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實施考核鑑定。
各市(地)盲人按摩指導中心應配合當地勞動部門搞好轄區內盲人按摩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建設,並對符合中、初級按摩師條件的盲人按摩人員實施鑑定。
2.省和各市(地)盲人按摩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制定鑑定審批程式,經殘聯報勞動部門批准,並報省殘疾人職業技能考核委員會和省盲人按摩指導中心備案。
3.暫不具備建立鑑定機構條件的市(地),對盲人按摩師技能的鑑定,可委託省殘疾人職業技能考核委員會進行。
4.盲人按摩鑑定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按摩師職業技能鑑定規範》和中國盲人按摩中心、國家職業技能鑑定專家委員會盲人按摩專業委員會聯合制定的《盲人初級按摩師專業技能鑑定規範》的要求執行。經鑑定合格者,報經當地勞動部門核准,按國家有關規定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
5.鑑定對象為:
(1)經正規盲人按摩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者;
(2)初級按摩師申請中級按摩師者;
(3)中級按摩師申請高級按摩師者;
(4)其它符合鑑定條件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員。
不是盲人的按摩人員,一律不予鑑定發證。
六、就業管理
1.盲人按摩人員就業必須持有以下證件;
(1)本人身份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3)由各級勞動、殘聯部門批准認可的正規培訓機構或中專以上醫學院校頒發的盲人按摩培訓畢(結)業證書;
(4)勞動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按摩師技術等級證書》;
(5)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2.申請開辦盲人保健按摩機構或個體按摩從業,憑當地殘聯出具的證明和勞動部門頒發的《技術等級證書》,並向公安、衛生等部門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治安許可證》後,向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3.開業場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場所;
(2)按摩場所開放可視;
(3)冠名不用“診所”、“門診部”等涉醫名稱;
(4)按摩用具及場內外清潔衛生,設有必要的衛生清洗、消毒、消防設施;
(5)公安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清理整頓按摩服務場所,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活動的通知》(公通字〔1998〕85號)所規定的其他有關按摩場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4.盲人為法定代表人的,從業者中盲明比例由法定代表人自定,但盲人不得少於60%,以本地、本省盲人為主,可適當接納外省市盲人從業;明眼人為法定代表人的,從業者中盲人比例不低於80%,不準接納外省市人員。
5.各盲人按摩機構要建立健全業務、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規範內部管理。
6.賓館、飯店、浴室、保健康樂等設有保健按摩服務的機構,接納盲人按摩人員的,可按照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政策對待。接納單位應與被接納的盲人簽訂勞動契約,明確雙方責、權、利等事項,並依法履行。
7.外省盲人在我省要求開業的,各地應適當控制,如批准其開業,必須按比例接納本地盲人從業,並接受我省的一系列管理。外省明眼人在本省各地開辦盲人按摩機構的應嚴格控制。
8.本省盲人在省內異地開業的,各地根據本地市場等情況自行確定管理辦法。
9.各類盲人保健按摩機構的停業、遷址、設立分支機構,報當地殘聯、盲人按摩指導中心備案,並向工商、稅務等部門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七、扶持與監督
1.各有關部門對盲人按摩人員在培訓、考試、鑑定、發證、開業、辦理證照等方面的費用,按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亂收費。對確有困難的應酌情予以減免。
2.對已辦理經營手續的盲人按摩機構,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公安、衛生等部門可以酌情對其減免其他社會負擔費用。
3.各級殘聯組織應積極創辦盲人按摩機構,集中安置盲人就業。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鼓勵、扶持盲人按摩人員以個體經營、股份合作或其它形式從事保健按摩,使更多的盲人走上自食其力的就業之路。
4.各級殘聯、盲人按摩指導中心和各培訓機構應對盲人做好遵紀守法和職業道德教育。發現盲人按摩機構和經營者在經營中有聘用不具備從業資格人員及從業按摩盲人不足比例的情況,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出租、出借有關證照、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限期糾正,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5.對利用盲人按摩機構進行色情和其它違法活動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由當地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本規定實施前已經開業經營的盲人按摩機構、盲人按摩從業人員尚未辦理證照者,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本規定辦理鑑定補證和註冊登記手續。逾期不辦者,視作無證無照經營,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各級殘聯、盲人按摩指導中心應做好宣傳、指導工作。
九、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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