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辦法》在2010.11.20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1.20
- 實施時間:2011.01.01
《銀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1月3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規範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維護盲人保健按摩市場秩序,促進盲人保健按摩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盲人保健按摩行業,是指以由盲人主辦或有一定比例盲人從業的,並經註冊登記的保健按摩院、所。
第三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盲人保健按摩機構的資格認定,組織、協調、監督本辦法的實施,並具體負責興慶區、金風區、西夏區的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日常管理。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本轄區的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管理,並接受市殘疾人聯合會的指導和監督。
殘疾人聯合會下設的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和相關知識的繼續教育。
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衛生、稅務、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採取具體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員舉辦個體、私營或其它形式的保健按摩機構,對開辦保健按摩機構的按照相關規定落實優惠政策。
第五條 開辦盲人保健按摩機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地殘疾人聯合會申領《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室內設有通風、消防裝置,地面應防滲、防滑,並設有盲人扶手,門窗應當使用透明玻璃;配備完善的清潔消毒設施,浴巾、面巾、墊巾、拖鞋、修腳工具、飲水用具應嚴格按有關衛生標準進行清潔消毒。
(二)盲人為法定代表人的,從事保健按摩服務的人員中,盲人按摩師的比例必須達到60%以上(含60%)。健全人為法定代表人的,從事保健按摩服務的人員中,盲人按摩師的比例不低於80%。
(三)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從業人員花名冊及按摩人員的相關證件。
(四)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與聘用的盲人按摩人員簽定的勞動契約和為盲人按摩人員足額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和工傷等社會保險憑證。
(五)有經營管理制度和業務規則。
符合上款規定的條件,殘疾人聯合會發給《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
第六條 對持有《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申請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登記。衛生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並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經登記的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名稱中應當冠有“盲人保健按摩”等字樣。
第七條 從事盲人保健按摩的人員必須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身份證和《殘疾人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健按摩師職業資格證書》;
(三)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的體檢證明。
第八條 稅務、工商部門對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的盲人保健按摩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稅費減免。
第九條 盲人保健按摩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內營業,並將服務項目明碼標價。
第十條 市、縣(市)殘疾人聯合會應將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從業人員的姓名、性別、籍貫、身份證號碼、殘疾人證號、按摩技術證書編號、從業單位以及工作表現、違法記錄等資料輸入電腦,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條 盲人保健按摩機構需要變更名稱、營業場所和主要負責人或分立、合併的,應當重新辦理《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需要歇業、終止的,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收回《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
第十二條 《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實行年審制度,年審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審報告表一式三份。
(二)《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四)從業人員(含盲人按摩員、健全人按摩員、管理員)的從業資格證原件及複印件。
(五)法人及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年審合格的在《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上加蓋年審合格專用章。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審不合格:
(一)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聘用盲人保健按摩人員的比例未達到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
(二)聘用按摩人員不具備從業資格的;
(三)沒有固定場所或經營地址與《營業執照》地址不相符的。
(四)損害盲人合法權益或無正當理由辭退盲人保健按摩人員的;
(五)出租、出借或轉讓《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的;
(六)不遵守勞動契約規定的工作時間或不按勞動契約約定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金的。
凡年審不合格,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殘疾人聯合會收回《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
第十四條 盲人保健按摩機構有違法經營的,從業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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