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辦法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辦法

為加強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保證盲人保健按摩行業在法制化、規範化管理的軌道上健康地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了《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辦法》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辦法
  • 法律類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保證盲人保健按摩行業在法制化、規範化管理的軌道上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盲人保健按摩,是指以盲人按摩為主的保健按摩單位的經營性活動(不包括醫療單位的按摩經營)。經營單位名稱統一為“昆明市xx盲人保健按摩院(所)”。
第三條昆明市殘疾人聯合會是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其設立的昆明市盲人按摩指導中心和保健按摩師職業技能鑑定專門機構,負責具體、日常工作。
市級勞動、工商、公安、市容管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實施本辦法。
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昆明市盲人按摩指導中心負責制定全市年度盲人按摩培訓計畫,下達培訓任務,並組織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完成培訓計畫和任務。
昆明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中心,市盲啞學校及受殘疾人聯合會委託培訓的其他機構,應當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的指導和監督,以實用性保健按摩為重點,統一使用中國盲人按摩中心編制的教學大綱和教材,對盲人按規定進行正規的專業技能培訓。
第五條市盲人按摩指導中心會同勞動部門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按摩師職業技能標準》和鑑定規範的要求,組織實施盲人保健按摩人員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經鑑定合格者,報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核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健按摩師資格證書。
第六條盲人按摩人員應當持下列證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報昆明市殘疾人聯合會批准,核發《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從業資格證書》:
(一)本人身份證和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二)中專以上醫學院校、省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中心,市盲啞學校,或其他合法培訓機構所頒發的畢(結)業證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健按摩師資格證書;
(三)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健康合格證。
第七條開辦盲人保健按摩機構或從事盲人按摩個體經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業人員中,持有從業資格證的盲人按摩人員占60%以上;從業人員中,按摩人員必須持有第六條規定中的各項證件及從業資格證書;
(二)有不少於建築面積50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明或租用經營場地的契約協定;
(三)按摩場所不得設定貴賓間、房中房;按摩間不得安裝房門、布簾等;每個按摩間不得少於2個床位,間距不得小於0.7m;按摩間不得設定可調式燈光裝置,必須設定長明燈,長明燈亮度不得低於40w;按摩場所經營時間不得超過凌晨2:00;按摩場所的床褥枕巾要清潔衛生,設有衛生間和必要的衛生清洗、消毒設施;
(四)設定必要的消防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制定必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服務規則,公開張貼收費標準:
符合上述條件的,向所在地的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報昆明市殘疾人聯合會批准,在十日內發給《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開業資格證書》。同時到所在地公安機關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和申領消防驗收合格證,到縣(市)區衛生局申領衛生許可證後,併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經營。
第八條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從業資格證》不得租借、轉讓。盲人按摩機構和個體經營者要講究職業道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不準出租、出借或轉讓營業執照和開業資格證,不得無證經營或無證上崗。按摩費用的收取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嚴禁亂收費。
第九條盲人按摩機構和個體經營者因故終止營業時,應當按照申請審批的程式逐級逐項報批後,註銷經營資格。
第十條外地盲人到昆明從事保健按摩,除應當具備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辦理暫住證、就業證(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審驗證明,並向昆明市殘疾人聯合會申請領取《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從業資格證書》。開辦盲人保健按摩或從事盲人保健按摩個體經營,須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並按第七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方可從事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在盲人保健按摩機構中從事按摩工作的非盲人員,均需持有勞動部門頒發的保健按摩師職業資格證書和縣以上醫院體檢證實身體健康的體檢證明上崗。
第十二條對領取營業執照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免徵營業稅,減征個人所得稅。
各有關部門對盲人按摩人員的培訓、考試、鑑定、發證、推薦就業、辦理營業執照等費用,按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確有困難的應酌情予以減免。
第十三條各級政府規劃部門對盲人保健按摩場所的定點建設應當納入城市規劃。各級殘聯應當積極創辦盲人按摩機構,集中安置盲人就業。有關部門要採取措施,積極扶持盲人按摩人員舉辦個體、合作或其它形式的按摩機構。
第十四條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協調賓館、酒店、浴室、保健康樂機構、美容美髮等有保健按摩業務的服務行業安置盲人按摩人員就業。
第十五條各類盲人按摩機構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昆明市盲人按摩指導中心負責對各類機構的主管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昆明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統一印製核發全市盲人保健按摩有關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有關資格證辦理註冊登記,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參加工商年檢時,昆明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有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各級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和個體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收回開業資格證,開業資格證被收回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辭退盲人按摩人員,使用盲人按摩人員的比例低於60%的;
(二)聘用不具備從業資格人員的;
(三)在經濟待遇、生活待遇上不一視同仁,同工不同酬,無故拖發、扣發或不發盲人工資或其它福利待遇的;在生活及服務方面不給盲人提供方便的。
第十八條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和個體經營者、從業人員利用盲人按摩場所進行色情活動或其他違法活動,當地殘疾人聯合會收繳其開業資格證書,並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和個體經營者、從業人員出租、出借或轉讓營業執照、無證上崗、無照經營,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第二十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營業的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個體經營者,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按規定重新辦理領證、註冊手續;逾期不辦,視為無照經營,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昆明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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