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2000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2005年5月20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11月4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5.02.17
  • 實施時間:2015.02.17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15年1月9日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2月17日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我市對行政審批設定依據、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和工商登記前置性審批依據進行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對《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市、縣、城區殘疾人聯合會主管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工作;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工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條修改為:“開辦、經營盲人保健按摩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城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請,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合格並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
“未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的按摩機構,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樣作為機構名稱。”
三、第七條修改為:“盲人保健按摩經營場所、負責人等原審批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縣、城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請變更。”
四、刪去第十二條。
五、第十四條中的“市殘疾人聯合會”修改為“縣、城區殘疾人聯合會”;“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從業資格認定”修改為“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出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
(2000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2005年5月20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11月4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規範南寧市盲人保健按摩的管理,促進盲人保健按摩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障盲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南寧市開辦、經營盲人保健按摩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城區殘疾人聯合會主管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工作;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工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盲人保健按摩場所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盲人,維護社會公德。
第五條 開辦、經營盲人保健按摩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相應的資金;
(二)盲人保健按摩人員不得少於2人,每增加1張按摩床,須增加盲人保健按摩人員1人;
(三)盲人保健按摩人員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經過保健按摩職業技能培訓,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按摩工種);
(四)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
(五)經營場所設計應符合有關規定,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按摩床位2張。每遞增1張床位,經營場所面積應增加7平方米。不得設定包廂、隔斷、房中房、貴賓房、蒸浴、洗浴等設施;
(六)經營場所、用具應符合衛生標準,並有相應的衛生防護和消毒設施。
第六條 開辦、經營盲人保健按摩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城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請,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合格並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
未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的按摩機構,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樣作為機構名稱。
第七條 盲人保健按摩經營場所、負責人等原審批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縣、城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請變更。
第八條 盲人保健按摩的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盲人保健按摩的服務價格應以文字形式公開,不得敲詐勒索。
第十條 禁止利用盲人保健按摩場所從事色情、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一條 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必須占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從業人員50%以上(含50%)。
第十二條 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業主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規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雙方按國家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經營業主不得向從業人員收取押金,不得扣留和變相扣留從業人員有關證件。
第十三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城區殘疾人聯合會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取消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違反本暫行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規定的;
(二)持塗改、偽造、轉讓的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件從事按摩經營活動的。
第十四條 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活動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分別由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工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開辦、經營盲人醫療按摩機構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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