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和規範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促進我區盲人保健按摩事業健康發展,拓展盲人就業渠道,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促進我區盲人保健按摩事業健康發展,拓展盲人就業渠道,根據原國家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及就業工作的通知》([1997]殘聯教就字第120號)和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清理整頓按摩服務場所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活動的通知》(公通字[1998]85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盲人保健按摩行業,是指全區範圍內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集中安排視力殘疾人就業的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機構。
第三條西藏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是全區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各地(市)、縣(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本轄區內的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自治區殘聯所涉的盲人按摩指導中心(自治區殘聯就業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對各地(市)殘聯盲人按摩部進行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對全區保健按摩骨幹師資的業務培訓。各級盲人按摩部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地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服務和管理,負責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和就業人員的就業資格審查,指導和組織盲人保健按摩人員按規定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鑑定。
第四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民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積極支持,會同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自治區殘聯盲人按摩指導中心(區殘聯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制定全區盲人保健按摩培訓計畫,向各地(市)殘聯下達任務,各地(市)確保年度任務按時完成。各地(市)要依託殘疾人職業培訓機構、盲人按摩學校、盲人按摩機構及社會培訓機構等,以實用性保健按摩為重點,統一按照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教材和行業標準,對盲人保健按摩人員進行規範的專業技能培訓。
第六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大力支持殘聯舉辦盲人保健按摩職業技能培訓,促進盲人保健按摩培訓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盲人保健按摩人員的技能鑑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申請在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從業的盲人按摩人員,持有下列證件方可向所在地殘聯申領《西藏自治區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從業資格證書》:
(一)本人身份證。
(二)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類別為視力殘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殘疾人證)。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
(四)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五)外地來藏從業人員應持有以上證件外,必須持有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和勞動部門頒發的《外來人員就業證》。
申請在盲人按摩機構從業的非盲人,須持有當地勞動、公安、衛生等部門規定的有關證件方可申請從業。
第九條申請開辦盲人保健按摩的盲人或其他人員,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向所在地殘聯申領《西藏自治區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
(一)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機構內盲人按摩師的比例必須達到100%,其中本地戶籍盲人不低於50%;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建築面積不得小於50平方米(證明),從事個體保健按摩的,經營場所建築面積不限;
(三)按摩床位應開放,床褥枕巾要衛生,應設有必要的衛生清洗、消毒設施;
(四)四名以上盲人按摩師的《西藏自治區盲人保健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及身份證明(由設立盲人按摩經營機構的單位提交);
(五)按摩場所應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和完善的衛生消毒設施,符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要求;
(六)按摩服務場所應具備一定的亮度,嚴禁設定可調燈光,按摩間應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不得設定門鎖和封閉式套間。
(七)經營場所應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完整有效消防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以保障消費者的安全。
開辦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具備以上條件者由當地殘聯盲人按摩部對其資格認定後,核發《西藏自治區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
第十條開辦盲人按摩機構或從事盲人保健按摩個體經營者必須憑當地工商部門核發的《名稱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到當地殘聯部門辦理《西藏自治區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併到稅務部門申領《稅務登記證》,方可營業。
第十一條開辦盲人按摩經營機構的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需制定符合國家現行政策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盲人按摩師崗位培訓計畫;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盲人按摩師簽訂勞動契約,盲人按摩師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年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不得聘用不具備從業資格的盲人按摩人員及非盲人按摩人員。不準出租、出借或轉讓經營執照,不準無照經營或無證上崗。不得超出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嚴禁打著盲人按摩機構的牌子,從事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保健按摩費用的收取,參照當地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與從業盲人應簽定正式勞動契約。
各級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機構必須以“盲人保健按摩”作為其名稱中的行業特點,其經營範圍統一核定為“盲人保健按摩”。
第十二條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和個體經營者從業人員,一律不得從事醫療按摩(推拿)工作,不得從事針對某種或多種疾病的診療活動。對非法從事醫療按摩工作的機構和個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按非法行醫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由各級殘聯、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衛生、民政等部門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各級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和個體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各級殘聯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期限整改;情節嚴重的,收回《西藏自治區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並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一)辭退盲人按摩人員,使用本地盲人按摩人員的比例低於50%的。(二)聘用不具備從業資格的人員。(三)在經濟待遇上、生活待遇上不一視同仁的,同工不同酬,無故拖發、扣發或不按時發放盲人工資或其他福利待遇的;在生活及服務方面不給盲人提供方便的。
第十四條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和盲人按摩個體經營者因故終止營業時,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稅務、殘聯等部門收回相應證件。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減免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稅務部門應按規定對盲人保健按摩機構給予減免稅收優惠。
第十六條各級殘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衛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為盲人保健按摩人員的培訓、考試、鑑定、發證、推薦就業等提供服務,應按國家的收費政策收取費用,嚴禁亂收費;對確有困難的盲人應酌情予以減免。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應積極鼓勵、扶持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和社會力量開辦盲人保健按摩機構。社區服務機構應開設盲人保健按摩站(點),安排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就業。
各級殘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積極協調賓館、酒店、浴室、保健健身、美容美髮等有保健按摩業務的服務場所優先安排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就業。用人單位如安排盲人按摩人員就業,應按規定辦理錄用手續,依法訂立勞動契約,並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吸納盲人按摩人員就業的,按國家、自治區有關就業政策,享受優惠政策和社會保險補貼。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人員和華僑、外國人來藏開設盲人保健按摩機構,按國家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全區盲人保健按摩行業實行規範化管理,《西藏自治區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從業資格證書》、《西藏自治區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由自治區殘聯統一印製。
第二十一條盲人按摩機構參加工商年檢時,各級殘聯盲人按摩部應當有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依法對盲人保健按摩服務場所實施治安管理。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和盲人按摩個體經營者、從業人員利用按摩場所進行違法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實施前己經營業的盲人保健按摩機構、盲人保健按摩個體經營者應當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半年內,按本辦法規定向當地殘聯部門申領《西藏自治區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從業資格證書》,辦理《西藏自治區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等開業申請手續。逾期不辦者,視為無照(證)經營,由當地盲人按摩部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四條對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和盲人按摩個體經營者利用按摩場所進行違法活動的,實行公眾舉報監督制度。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西藏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西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西藏自治區公安廳、西藏自治區衛生廳、西藏自治區稅務局、西藏自治區民政廳按照各自職權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