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共六章二十條,為規範盲人保健按摩機構的設定和經營活動,保護消費者、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發展而制定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技能培訓及鑑定,第三章 從業、開業與經營,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第五章 保護與扶持,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重慶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就業,規範盲人保健按摩機構的設定和經營活動,保護消費者、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及就業工作的通知》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盲人按摩機構,是指在全市範圍內按規定比例安置盲人從業的保健按摩經營主體和從事保健按摩的盲人個體經營者。
第三條盲人保健按摩行業實行屬地管理原則。重慶市殘疾人聯合會是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各區、縣(自治縣)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本轄區內的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稅務、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技能培訓及鑑定
第四條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充分發揮殘疾人職業培訓機構和社會職業培訓機構、盲人學校、盲人按摩機構及社會醫療機構的作用,廣泛開展盲人保健按摩中短期職業培訓,提高盲人職業技能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盲人保健按摩技能的培訓和鑑定,按照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指定的《國家職業技能培訓教程—保健按摩師》和《保健按摩師國家職業標準》實施。
第六條加強盲人保健按摩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盲人保健按摩人員的職業技能鑑定,由重慶市殘疾人聯合會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及其它具有按摩師鑑定資格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經鑑定合格的人員,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從業、開業與經營
第七條盲人按摩機構的名稱中應當體現“盲人保健按摩”字樣並統一標識。招牌(燈箱)懸掛,應符合城市管理的有關要求,嚴禁亂掛亂擺。
凡在名稱中使用“盲人保健按摩”字樣的,在其名稱預先核准時需向工商部門提交盲人身份的證明檔案。
第八條從事盲人保健按摩工作的人員,應持有下列證件:
(一)本人身份證(外來人員還須持有暫住證和婚姻、生育證明);
(二)殘疾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健按摩師職業(工種)《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
(四)持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九條開辦盲人按摩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機構的盲人從業人員必須占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60%以上;
(二)機構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並制定有完整的經營管理制度和業務規則;
(三)機構服務場所應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和完善的衛生消毒設施,保持清潔明亮,嚴禁設定可調燈光。房屋結構堅固安全,消防、照明等設施齊全有效;
(四)盲人保健按摩機構的開辦者,應當具備中級盲人保健按摩師資格。
第十條 盲人按摩機構申辦程式
(一)符合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要求;
(二)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三)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治安管理責任書和消防驗收合格證;
(四)向殘疾人聯合會進行備案登記。
第十一條盲人按摩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認真執行經營管理制度和業務規則,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二)不得無照經營,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營業執照和其它證明材料;
(三)禁止招聘未獲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按摩工作(管理人員除外);
(四)保障盲人按摩機構和員工的合法權益,雙方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並按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員工工資不得低於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對經營範圍內的服務收費項目,應參照當地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明碼標價;
(六)禮貌待客,不得故意拖延服務時間,禁止向顧客索取不合理報酬;
(七)嚴禁盲人按摩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色情及其他非法活動;
(八)自覺接受和服從殘疾人聯合會及有關部門檢查和監督。
第十二條盲人按摩機構發生變更或分立、合併、停業的,應當按規定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盲人按摩機構有違法經營、從業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各區、縣(自治縣)殘疾人聯合會定期、不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盲人按摩機構進行檢查,對聘用盲人保健按摩人員未達到從業人員60%的或出租、出借、轉讓盲人按摩機構營業執照和其它證明材料等情況的,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盲人按摩機構每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營業執照年審後,應向經營所在地的殘疾人聯合會重新進行備案登記。對隨意拖欠、剋扣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工資,變相扣押盲人保健按摩人員證件等損害盲人合法權益或無正當理由辭退盲人保健按摩人員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保護與扶持
第十六條 稅務、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重慶市有關規定,在稅收、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並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七條各有關部門對盲人保健按摩人員的培訓、考核、鑑定、發證、推薦就業等費用,按照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亂收費。對確有困難的應予以適當減免。
第十八條各賓館、酒店、浴室、保健、康樂機構、美容美髮等有保健按摩業務的服務行業,應優先安排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就業。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市地稅局、市公安局和市殘疾人聯合會依職權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