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辦法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辦法》 於2013年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1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公布,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盲人就業,規範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有一定比例盲人從業的盲人保健按摩機構。
第三條昆明市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市殘聯)是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監督本辦法的實施。縣(市)區殘聯負責本轄區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具體管理;市、縣(市)區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服務工作。
工商、稅務、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開辦盲人保健按摩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殘聯申請辦理《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至少有兩張按摩床及相應的按摩所需用品;
(二)盲人按摩人員應當達到從業人員的25%以上;
(三)按摩場所設有必要的衛生清洗、消毒設施。
殘聯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資格認定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五條申請辦理《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契約,經營者以本人房產作為經營場所的,提供該房屋的產權證明;
(二)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
(三)按摩人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保健按摩師)》;
(四)盲人按摩人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六條取得《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的盲人保健按摩機構,按照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等部門的證照後,方可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由發證部門實施年度覆核制度。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參加覆核時,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材料。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由市殘聯統一印製。
第八條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停業或者變更地址的,應當向發證(照)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殘聯、工商、稅務、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當落實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鼓勵賓館、飯店、浴室等有按摩業務的服務行業,按照《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優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員就業。
第十一條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制定本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員的培訓計畫,並組織培訓和參加技能鑑定。
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組織本轄區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就業要求、適合從事保健按摩的盲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二條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在經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註銷《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
(二)轉讓、出借、出租從業人員證件或者《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的;
(三)《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認定證書》未按規定參加覆核或者未通過覆核的;
(四)利用按摩場所進行違法活動的。
第十三條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3年3月10日起實施,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辦法》(昆政發[2000]68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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