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殊情況再生育規定

浙江省衛生計生委對浙江省現行特殊情況生育審批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整合及完善,擬出台《浙江省特殊情況再生育規定》。經前期多次調研和徵求意見,形成了《浙江省特殊情況再生育規定》(徵求意見稿),現面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特殊情況再生育規定》(徵求意見稿)
  • 發布單位:浙江省衛生計生委
再生育政策解讀,再生育規定(徵求意見稿)全文,

再生育政策解讀

1.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
解讀:
這是由現行的4條條款整合而來,包括:再婚前一方已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身邊無子女的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家庭無子女的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喪偶,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為兩個,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
這次對再婚夫妻再生育條款進行整合,取消了現家庭子女數只有1個的限制。其實上述第4條是2007年制定的特殊生育審批條款,也已經取消了這個限制。
祝雙夏律師說,以前的條款把情況分得比較細,考慮了“現家庭有無子女”。只要再婚前雙方曾生育的子女加起來不超過兩個,那么現婚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不區分考慮現家庭是否有再婚前的未成年子女。
2.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獨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解讀:這是新增的條款,是按照國家有關指導意見對單獨夫妻再生育的規定。
3.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為雙(多)胞胎,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均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
4.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根據國家《病殘兒醫學鑑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國家計生委第7號令),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再婚後現家庭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再婚後現家庭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根據國家《病殘兒醫學鑑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國家計生委第7號令),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解讀:第5、6兩條是新增的條款。再婚後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為病殘兒,民眾普遍認為值得同情,且其他人不可攀比,補充為特批條款。
7.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該子女經法院判決或協定由一方撫養,且撫養方未再生育的,該子女可參照獨生子女身份適用再生育政策(僅在適用再生育政策時參照獨生子女身份);
解讀:這是新增的條款,是關於該子女的身份認定。
為什麼要這樣認定?祝雙夏律師說,規定沒實行前,可能有這樣的情況,比如男女雙方離婚,孩子歸女方撫養,男方再婚,又生育了一個孩子,那原來的那個孩子有了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不算獨生子女,那么女方如果再婚,也不能再生第二個孩子,屬於“被二胎”了。
而《規定》實行後,女方除了撫養原來的孩子,還可以在再婚家庭中再生一個孩子。
8.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同時又依法收養子女的,該子女以及該夫妻依法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棄嬰或兒童,可參照獨生子女身份適用再生育政策(僅在適用再生育政策時參照獨生子女身份);
解讀:這是新增的規定。依法收養的不是生育和再生育的限制條件。
上述再婚夫妻不包括再婚前雙方曾共同生育過子女的對象。
解讀:這是新增的規定。祝雙夏律師說,這個條款可以理解為一個備註,意思是再婚的夫妻,如果他們以前就一起生育過子女,就不適用於《規定》。比如一對夫妻,生過孩子,離婚了,又復婚,雖然是再婚,也不能在現家庭里申請再生育。
夫妻一方或雙方依法收養過子女的,在該夫妻生育和再生育時不計入子女數。
解讀:這是新增的條款,是指夫妻即使有收養子女,已生育的一個子女依然被認定為獨生子女。

再生育規定(徵求意見稿)全文

根據《 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授權規定,現對特殊情況再生育政策作如下規定:
一、特殊情況再生育條件
除《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再生育條件以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1、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
2、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獨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為雙(多)胞胎,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均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4、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根據國家《病殘兒醫學鑑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國家計生委第7號令附屬檔案),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再婚後現家庭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再婚後現家庭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根據國家《病殘兒醫學鑑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國家計生委第7號令附屬檔案),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7、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該子女經法院判決或協定由一方撫養,且撫養方未再生育的,該子女可參照獨生子女身份適用再生育政策(僅在適用再生育政策時參照獨生子女身份);
8、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同時又依法收養子女的,該子女以及該夫妻依法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棄嬰或兒童,可參照獨生子女身份適用再生育政策(僅在適用再生育政策時參照獨生子女身份);
上述再婚夫妻不包括再婚前雙方曾共同生育過子女的對象。
夫妻一方或雙方依法收養過子女的,在該夫妻生育和再生育時不計入子女數。
二、特殊情況再生育審批程式
符合特殊情況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應當根據《省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再生育審批,具體按照《浙江省再生育審批辦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符合特殊情況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如此前有違法多生育行為的,須處理完畢後方能申請再生育。
三、政策銜接
本規定自 年 月日起實施。對符合本規定但不符合當時特殊情況生育審批條件的對象,在本規定正式實施前已生育的,仍按違法多生育處理;已懷孕未生育的抓緊按本規定給予辦理生育審批。《省人口計生委關於重新印發〈浙江省計畫生育特殊情況生育審批辦法〉的通知》(浙人口計生委〔2004〕42號)、《省人口計生委關於增加計畫生育特殊情況生育審批範圍的通知》(浙人口計生委〔2007〕45號)、《省人口計生委關於增加特殊情況生育審批條款的通知》(浙人口計生委〔2008〕92號)、《浙江省人口計生委關於增加舟山市計畫生育特殊情況生育審批條款的通知》(浙人口計生委〔2013〕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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