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關於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的規定

2014年12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寧政規字〔2014〕13號印發《南京市關於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的規定》。該《規定》共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特殊情形規定的通知》(寧政規字〔2014〕2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關於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的規定
  • 印發機關: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號:寧政規字〔2014〕1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2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25日
通知,規定,

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南京市關於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的規定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4〕1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和省政府要求,我市對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特殊情形的規定提出了修改意見,並報省政府批准同意。現將修改後的《南京市關於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規定

南京市關於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的規定
第一條 為完善計畫生育政策,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育一個孩子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
區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審批工作。
第四條 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第五條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後生育的兩個孩子(其中第二個孩子系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經過批准的生育),經鑑定均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三)只有一個孩子的農村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兄弟或姐妹,且該兄弟或姐妹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者經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為無生育能力的;
(四)只有一個女孩的農村夫妻,男方無兄弟,只有兩個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個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五)只有一個女孩的農村夫妻,女方兄弟均為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嚴重影響婚配或者無生育條件),夫妻共同贍養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女方為無兄弟的農村居民,一女招婿沒有到女方落戶,但已共同承擔起贍養女方父母的義務,現家庭只有一個女孩的;
(七)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
2.一方為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孩子,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孩子的;
3.一方為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兩個孩子的;
4.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條第(七)項第3目規定,經批准再生育的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0日《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特殊情形規定的通知》(寧政規字〔201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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