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關於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的規定

常州市關於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的規定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現行生育政策,進一步穩定低生育水平,保持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審批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非婚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後生育的兩個孩子(其中第二個孩子系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經過批准的生育)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均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第四條 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一方只有一個兄弟或者姐妹,且該兄弟或姐妹為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者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為無生育能力的;
(二)只有一個女孩,男方無兄弟只有兩個姐姐或妹妹,其中一個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三)只有一個女孩,女方兄弟均為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夫妻共同贍養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只有一個女孩,男方未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但共同贍養女方父母(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
第五條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的;
(二)一方為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孩子,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為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兩個孩子的;
(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條第(三)項規定,經批准再生育的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在女方達到二十四周歲後可以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經轄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但屬於本規定第三條第一項和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婚後即可提出申請。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1日發布的《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審批規定》(常政發〔2005〕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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