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頒發《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8.04.30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頒發《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4.30
  • 實施時間:1988.04.30
各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實施。
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動計畫生育,促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一切有女職工的企業、事業、機關和團體。所稱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鄉鎮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女職工是指:女性固定職工、契約制職工、臨時職工以及計畫外聘用職工。
第四條 切實執行憲法關於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的各項規定。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理由,辭退女職工,或將其轉為待聘人員,或降低其工資。
第五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人工鍛打、人工裝卸、冷藏、強烈振動等對女性生理機能有特殊危害的繁重體力勞動的作業或工種。
第六條 禁止安排已婚待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生產或使用鉛、苯、汞、鎘、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質的作業,以及超過放射保護規定的容許劑量、當量限值的放射性時作業。
第七條 對妊娠、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錳、鉻、鈹、砷、磷等及其化合物作業的,應暫時調離崗位,另行安排適當工作。
第八條 對從事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和一級以上(含一級)高處作業、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至三天。
第九條 對妊娠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原從事經常彎腰、攀登、下蹲、抬舉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作業,以及經縣(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減輕工作量。
第十條 女職工妊娠滿七個月後,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不安排夜班工作。妊娠未滿七個月,不能勝任夜班工作的,可憑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酌情照顧不上夜班。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假休息,工資不低於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第十一條 女職工在妊娠期間,應按有關醫療保健機構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所花費的時間作公假處理。
第十二條 對符合計畫生育規定安排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
(一)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九十天產假之內。
(二)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計算。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二十至三十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五十天。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四)上述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對計畫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女職工符合計畫生育規定妊娠,經縣(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間的待遇按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女職工符合計畫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一孩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六個月,獨生子女保健費照發。生育第二子女的,哺乳假三個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待遇及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問題按《浙江省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執行。
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後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第十五條 對撫育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三十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嬰兒滿周歲後,經縣(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對哺乳女職工,不安排做夜班或加班加點,有條件的單位可適當減輕工作量。
第十六條 對經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應給予照顧。如果不適應現工作的,應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如果症狀較嚴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一至二天。
第十七條 凡女職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單位,應設定相應的婦女衛生沖洗室、孕婦休息室、乳兒託兒所等婦幼保健設施。女職工不滿一百人的單位,可設定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對流動、分散工作的單位,可發放單人自用沖洗用具。各單位所建婦幼保健設施,應符合衛生、安全要求,並有專人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每兩年一次的婦科病檢查治療制度。女職工多或有條件的單位,要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凡有醫務室(所)的單位,都要配備一名專職或兼職醫務人員負責婦幼衛生保健工作。
第十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上述規定和本單位的職業特點,建立相應的勞動保護制度,嚴格管理並做好對女職工安全、衛生知識教育。各單位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時,應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設定相應的女職工衛生保健設施和勞動保護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各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都應確定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行政管理。
對於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應及時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各級勞動部門對本規定的貫徹情況實行監察,如有違反,應參照有關勞動保護監察的規定處理。
各級衛生部門應對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各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所轄各單位實施本規定的業務指導。
各級工會、計畫生育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應協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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