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1996年農業稅徵收工作的通知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3-11
【生效日期】1996-03-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1996年農業稅徵收工作的通知
(浙政發〔1996〕41號1996年3月3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我省今年(1996年)定購糧食收購價格的安排意見,為進一步完善農業稅征管制度,確保全省農業稅徵收任務和糧食定購任務的完成,現作如下通知:
一、今年(1996年)我省農業稅徵收仍實行“實物徵收、貨幣結算”的辦法。全省徵收農業稅現糧4億公斤,各地必須確保完成,不得用代金抵交。徵收的糧食品種不定比例,鼓勵農戶用早稻一季完成農業稅任務。農民交納的農業稅現糧與定購糧一樣享受糧肥掛鈎的優惠政策,但不享受價外加價補貼。
二、根據我省確定的今年(1996年)定購內早稻收購價格水平,徵收的農業稅現糧,計稅價格為每50公斤早稻穀64.26元。糧食部門在代征農業稅時,按此計稅價格代征;現糧的品質差價和品種差價,應結算找補給農民。
三、按規定允許徵收代金的地方,徵收代金的標準為每50公斤68元。對貧困山區等經濟困難地區的納稅農戶,按以上標準交納代金確有困難的,經市、縣政府批准,可適當降低代金的徵收標準。
四、各級糧食、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做好農業稅徵收工作。糧食部門要及時向同級財政回籠稅款,財政部門按規定支付一定的代征費用。
五、今年(1996年)農業稅計稅價(含代金)高於去年(1995年)計稅價(含代金)部分,即今年(1996年)農業稅現糧計稅價格和徵收代金標準高於去年(1995年)水平而增加的收入,由各市、縣納入農業發展基金,可單獨列帳,專項用於扶持發展糧食生產。
六、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農業稅徵收工作的領導,糧食、銀行、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要繼續支持財政徵收機關開展工作,保證農業稅徵收任務的圓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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