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當前農村經濟情況,為了平衡稅負,適當增加財政收入,經財政部報請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從一九八三年起停止執行農業稅起征點辦法,相應恢復因實行這一辦法而核減各省、市、自治區的農業稅徵收任務。根據上述精神,我省決定從一九八四年起停止執行農業稅起征點辦法,相應恢復因實行這一辦法而核減的各市、地、州的農業稅徵收任務。恢復起征點所增加的收入,由省調增各地的收入包乾基數。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全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停止執行農業稅起征點辦法的通知
(1983年10月28日川府發〔1983〕185號)
根據當前農村經濟情況,為了平衡稅負,適當增加財政收入,經財政部報請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從一九八三年起停止執行農業稅起征點辦法,相應恢復因實行這一辦法而核減各省、市、自治區的農業稅徵收任務。根據上述精神,我省決定從一九八四年起停止執行農業稅起征點辦法,相應恢復因實行這一辦法而核減的各市、地、州的農業稅徵收任務。恢復起征點所增加的收入,由省調增各地的收入包乾基數。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了支持窮困地社隊發展生產,改變面貌,根據國務院〔1978〕250號檔案的規定,我省從一九七九年開始實行農業稅起征點辦法。一九八0年省府又以川府發〔1980〕166號檔案對農業稅起征點辦法作了進一步的改進,同時規定免徵對象一定四年。原來一些低產貧困地區享受免稅照顧的社員,絕大部分農民的溫飽問題已經基本解決,國務院批准的免稅期限又已屆滿。在這種情況下,停止實行農業稅起征點辦法,對原享受起征點照顧的生產隊恢復徵收農業稅,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對於極少數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納稅確有困難的隊和戶,各地可從農業稅機動減免中酌情給予照顧。各級政府要做好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向廣大幹部民眾講清道理,使他們自覺地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利益,發揚踴躍交納愛國公糧的優良傳統,保證恢復徵稅任務的順利完成。各級財政部門要作好恢復起征點徵稅的準備工作,並儘快把恢復徵收的任務合理落實到納稅單位。
二、一九八0年省委、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甘孜、阿壩、涼山三個民族地區和樂山地區的馬邊、峨邊兩個民族縣實行農業稅減征三分之一,牧業稅減半徵收的照顧。這一規定今年到期,決定一九八四年仍繼續執行。
三、農業稅停止執行起征點辦法,恢復徵稅,是一項比較繁重的工作,特別是農村大部分生產隊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以來,農業稅從原來由隊集中交納改為大部分分戶交納以後,工作量大大增加。目前有些地方基層農業稅征管力量非常薄弱,甚至沒有專人負責,很不適應當前工作的需要。為了確保農業稅徵收任務的完成,請各級政府在機構改革中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把區、鄉的專職財糧人員儘快配齊,以加強農村基層財政征管力量,認真抓好農業稅的徵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