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停止徵收糧食附加稅和糧食補償金的通知發布文號是浙政發[2001]7號,發布日期是2001-02-20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發[2001]7號
【發布日期】2001-02-20
【生效日期】2001-0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浙政發[2001]7號
【發布日期】2001-02-20
【生效日期】2001-0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停止徵收糧食
附加稅和糧食補償金的通知
附加稅和糧食補償金的通知
(2001年2月20日浙政發〔2001〕7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糧食附加稅和糧食補償金是我省分別於1987年、1989年開徵的地方性附加。這兩項資金開徵以來,對有效地增加農業投入、穩定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改革不斷深化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我省經濟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兩項資金徵收造成的企業負擔不平衡等矛盾日益突出,不利於投資環境的改善。為了規範政府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省政府決定停止徵收糧食附加稅和糧食補償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糧食附加稅和糧食補償金是我省分別於1987年、1989年開徵的地方性附加。這兩項資金開徵以來,對有效地增加農業投入、穩定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改革不斷深化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我省經濟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兩項資金徵收造成的企業負擔不平衡等矛盾日益突出,不利於投資環境的改善。為了規範政府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省政府決定停止徵收糧食附加稅和糧食補償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糧食附加稅和糧食補償金的徵收政策從2001年2月1日起停止執行。
二、糧食附加稅和糧食補償金停止徵收後,各政府應積極籌措資金,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確保原從這兩項資金中按排的財政支農資金等支出不減少。
停止徵收糧食附加稅和糧食補償金,是一項政策性極強的工作。各地必須嚴格執行本通知的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執行或繼續徵收糧食附加稅和糧食補償金。
停止徵收糧食附加稅和糧食補償金,是一項政策性極強的工作。各地必須嚴格執行本通知的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執行或繼續徵收糧食附加稅和糧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