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欠發達地區農業特產稅徵收問題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欠發達地區農業特產稅徵收問題的通知》於2001年9月21日發布並生效,屬於地方法規,發布單位是8110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欠發達地區農業特產稅徵收問題的通知
  • 實施時間:2001年9月21日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辦函[2001]87號
【發布日期】2001-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欠發達地區農業特產稅徵收問題的通知
(浙政辦函〔2001〕87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欠發達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浙委〔2001〕17號),為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決定在“十五”期間暫停徵收欠發達地區的農業特產稅。鑒於目前出現外銷農林特產品在運輸途中或在銷售地被補征農業特產稅的情況,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欠發達地區農業特產稅徵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避免欠發達地區的應納稅農林特產品在運輸途中或在銷售地被補征農業特產稅,真正把省委、省政府的扶持政策落到實處,地方財政徵收機關對運銷環節農業特產稅涉稅事項,仍按原征管辦法執行。徵稅對象為運銷的應納稅農林特產品,納稅人為販銷單位和個人,最高稅率不得超過8%。
二、地方財政徵收機關在徵收農業特產稅後,應及時為販銷單位和個人出具完稅憑證和農林特產品外運證等實施管理的有關憑證。鑒於部分省(市、區)的農業特產稅由地稅部門征管的情況,我省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要積極做好服務,及時為販銷單位和個人辦理涉稅的相關手續。
三、對上述徵收的農業特產稅實行返還政策。販銷單位和個人在農林特產品販銷結束後,憑完稅證原件向原地方財政徵收機關辦理農業特產稅退還手續。具體的返還辦法由各市、縣(市、區)政府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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