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加快省屬企業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關於加快省屬企業改革的通知,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8-08-0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加快省屬企業改革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102
  • 發布文號:浙政發[1998]159號
  • 發布日期:1998-08-05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發[1998]159
【發布日期】1998-08-05
【生效日期】1998-08-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省屬企業改革的通知
(浙政發[1998]15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和脫困三年(1998--2000年)規劃》(浙政[1998]6號)精神,結合省屬企業的實際情況,現就加快省屬企業改革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省屬企業改革要以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以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以盤活存量、最佳化資本結構為重點,與經濟結構調整和加強企業管理相結合,與建立、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相結合,與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相結合,與利用外資嫁接改造國有企業和吸納社會法人、自然人、本企業職工投資入股相結合,通過改制轉機,逐步建立起“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力爭1998年底企業改制全面鋪開,1999年底基本完成企業改制工作。
要從企業的實際出發,因企制宜,採取多種改制形式,實行分類指導。對屬於國家明確的壟斷性行業或國家賦予特許經營權和特殊優惠政策的企業可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對淨資產規模較大的企業以及有發展潛力的優勢企業,可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對資產規模較小的企業,可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業;對規模較小、經營狀況不佳的企業,可實行租賃、抵押、託管、出售等形式;對個別資不低債、扭虧無望的企業,可採取兼併、破產等辦法。
二、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改制企業的現有資產(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企業自行清查和核實的基礎上,由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真實、科學、公正、合理”原則進行評估。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同時承擔評估結果的法律責任。其中國有土地須由具有相應土地估價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
資產評估工作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須經企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立項,評估結果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須由省土地管理部門立項和確認,確認後將結果併入整體資產。
產權界定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二)資產核銷。對企業的住房周轉金和應付福利費紅字、應攤未攤、應提未提等費用,改制時按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攤銷或補提,攤銷或補提費用按規定渠道列支。未彌補虧損、尚未處理的潛虧、虧損掛帳和資產損失,報經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可沖減盈餘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不足部分沖銷資本金;對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應收款可從淨資產中提取不大於應收款餘額10%的壞帳準備金。
(三)資產提留。改制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離退休人員養老、醫療、撫恤等費用,按現行標準,經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可以一次性從企業公益金中予以彌補,不足部分可在淨資產中提足。改制前未參加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的醫療、養老金費用,以改制前一年醫療費、養老金的實際支出水平和改制時離退休人員的實際年齡計算到75周歲止,從改制時產權置換出來的國有資產中予以扣留,不足部分可從淨資產中予以補足,作為企業改制後離退休人員醫療費、養老金開支。以上提留資產由企業實施專項管理,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督。有條件的要逐步變現,轉由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管理。
(四)非經營性資產的剝離。對幼稚園、醫院、招待所等承擔社會公益性事業的非經營性資產,可通過剝離,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整體移交給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移交條件暫行不具備的,繼續由改制後企業專項管理。對職工食堂、職工培訓中心等為企業自身經營服務的非經營性資產,暫不具備剝離條件的,可採取內部分離的辦法,由改制後的企業專項管理,待條件成熟後再予剝離。
(五)土地使用權的處置。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予以處置。具體處置方式要嚴格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8號令)執行。
省屬企業改革的土地資產處置,同樣享受企業所在地政府制定的有關企業改革土地資產處置方面的優惠政策。
省屬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權屬界定、地價評估確認、土地資產處置、土地變更登記、土地資產動態監測等具體工作,由省土地管理局牽頭,協助企業辦理。
(六)股本的設定與管理。改制企業可根據企業長遠發展目標、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職工利益和資本供給的實際可能,合理確定股本總額。
國有股由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持股,在尚未建立國有資產運營機構之前,暫由受政府委託(授權)的部門(單位)或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股。
(七)內部職工持股。除享有壟斷經營權、特殊優惠政策的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外,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企業,可採取職工自然人持股或設立職工持股會方式,實施內部職工持股。內部職工持股總額一般應占公司總股本的30%以上。董事長、總經理持股額一般在職工平均持股額的5倍以上。為了強化激勵與約束機制,鼓勵經營者持大股,鼓勵業務和技術骨幹多持股。
資產運營機構和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職工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工會名義到下屬公司持股。
(八)特困企業的改制。資不抵債的企業,具備改制條件的,可按零資產處理,由職工出資或吸收其他法人投資組建新公司。原企業的虧損掛帳,可由改制後企業稅前利潤予以彌補,彌補期不超過五年。可以採取抵貸返租的辦法,即經債權銀行同意,將原有企業資產全部或部分抵償給銀行,企業職工出資入股組建新公司,租回抵償給銀行的資產,支付租賃費用。經債權人同意,可以採用分立重組的辦法,由企業職工以部分有效資產設立新企業,並承擔相應債務;也可以採取先改制,後兼併的辦法。對確實難以改制的企業,按《破產法》實施破產。
改制企業歷史形成的對外擔保,經債權人同意,可由被擔保企業的有效資產向銀行抵押,置換擔保企業的擔保;或由擔保企業兼併被擔保企業;也可由擔保企業承接被擔保企業的債務,同時接收被擔保企業的相應有效資產。
(九)資產出售。資產出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整體購買資產時一次性付清價款的,可按購買數額的大小給予10%的優惠。整體數額較大,一次難以繳清的,可在購買後3年內繳清,但第一次繳款金額不得低於出售價款的50%,欠繳部分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資金占用費,並實行財產抵押。資產出售收入,已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由被授權企業收繳;其他企業由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繳。收繳的資金用於國有資本再投入,也可借給企業有償使用1--3年,但應按規定辦理借款手續,企業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占用費;對少數微利、虧損企業可予以優惠。
(十)規範企業改制行為。企業改制中,必須充分尊重金融機構對保全金融債權的意見,依法落實金融債務,堅決制止各種逃廢金融債務行為。改制工作涉及金融機構債權的,必須有債權金融機構參加。
(十一)繼續推進再就業工程。建立健全再就業服務機構,加強下崗人員的再就業培訓,拓寬就業門路,切實做好下崗人員的分流和安置工作。企業改制後,不影響企業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契約的,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原勞動契約約定的條款;改制後的企業由於財產所有權發生變化,影響原勞動契約履行的,應當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職工變更勞動契約。企業不能以改制為由強迫職工接受不合理的條件或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為妥善安置職工,企業原有職工在企業改制過程中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下崗向其他單位轉移的人員,可由本企業按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開展再就業工程的通知》(浙政[1997]4號)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接收單位費用進行有償安置。省級大公司、集團公司和國有大中型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國有小企業可以建立再就業工作站或指定專人負責這項工作,為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同時組織下崗職工參加職業指導和再就業培訓,引導和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
(十二)在企業改制中發生的資產轉讓和內部資產劃撥的各種收費,以及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入股中發生的契稅,原則上予以減免。需要辦理評估、驗資、交易、公證、登記、抵押等有關手續的,各中介組織要改進服務,並按不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40%收取費用。對需要辦理水、電、氣、房產、土地、工商等登記、變更登記或過戶手續的,一律按最高不超過100元的工本費收取。
(十三)省級人事部門及其人才交流機構要積極為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各項人事代理服務,包括代管人事檔案、按照有關規定保留人員的原有身份、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委託辦理工資晉級升檔等。省級人事部門在為企業引進急需人才時,要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三、加強對企業改革的領導
為加強對省屬企業改革的領導,決定成立省屬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由省政府領導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由省計經委、省體改委、省財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委政法委、省勞動廳、省土管局、省工商局、省國資局、省地稅局、人行浙江省分行、省總工會的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計經委,負責處理日常工作。省級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建立相應的工作班子。
省級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本部門企業改革總體方案和具體實施步驟。省級大公司和集團公司要加快子公司和業務部門的改制,建立母子公司體制。省屬企業改制方案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報省屬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審批。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企業集團,其下屬企業的改制方案由被授權的集團公司審批,報省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備案。
省級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積極推進省屬企業改革,為企業改革和發展創造一個寬鬆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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