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改革水文管理體制的通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浙政發[1995]24號
- 發布日期:1995-02-14
- 生效日期:1995-02-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一、在保證水文工作流域完整性的前提下,根據我省河流的特點,水文管理體制由現行的省統一管理體制,改為分級管理體制。除錢塘江流域的蘭溪、分水和之江水文站仍由省直接管理外,省內其他水文站點(包括各類代辦站),根據其服務範圍,成建制地劃歸所在市(地)、縣政府(行署)管理。水文站點職工(包括離退體、精簡退職人員、水文代辦員)、水文事業費、水文站點財產均一併下劃,水文事業費以1994年省財政預算為基數(包括工改增支因素)下劃市(地)、縣財政。
二、為加強水文行業管理,全省水文站網的規劃、調整和國家基本水文站點的設立、撤銷、轉移,由省水文總站負責管理。各級水文機構的具體職責,由省水利廳根據水文工作的特點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確定。
三、水文管理體制改革後,跨地區的水文報汛任務實行委託報汛。有關各方簽訂契約,實行誰需要、誰委託、誰支付費用的原則,由委託方按照省統一規定的收費標準支付報汛費用。
四、新的水文管理體制從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水文站點的人員、經費、財產等移交工作,由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人事廳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在1995年汛期前移交完畢。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移交接收工作的領導,確保移交工作的順利進行。水文站點劃歸地方管理後,當地政府要把水文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保持水文機構、編制和人員的相對穩定,認真解決好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問題,充分發揮水文工作在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